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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的改善(船舶污染莫忽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4 03:55 点击:140 编辑:admin

1. 船舶污染莫忽视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2. 船舶污染损害

确保油轮过驳作业的安全,确保船舶安全,防止海洋污染。

过驳一般是指大船靠码头、浮筒、装卸平台,或大船在锚地用驳船或其他小船装卸货物。通常用于港口作业。

过驳作业应在港口当局指定的安全锚地或危险品锚地进行;锚地应有足够的回旋余地、保证足够的富裕水深,并有良好的避风条件(建议富裕水深:封闭式锚地一般不小于0.8米,开放式锚地一般不小于1.5米);参加过驳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和其他财产保证书》。

油轮并靠、离泊作业船(驳)靠、离泊应选择在较好的气象、水文条件下进行,夜间应有足够照明,需要时可用拖轮协助;靠泊前两船间应设置足够的碰垫。尽可能采用平行靠泊原则,进靠速度不宜太快,注意锚泊船偏荡及风、流、涌影响。靠泊时用锚,应防止与锚泊船锚链纠缠,靠妥后应将锚绞起;驳载船(驳)靠泊时,要带妥足够的、高质量的缆绳,(建议:艏、艉至少各3根)系泊期间要有专人经常检查调整或增加系缆。供油船供油时与受油船间的靠离泊作业及注意事项:供油船在靠泊受油船前应严格遵循《安全靠离泊、锚泊和设备维护须知》。

供油过程中要加强和它船的联系,要注意两船吃水差的变化,及时调整两船的缆绳的松紧度以及输油臂等高度,防止发生移位造成意外。在供油前船长熟悉供油作业海域的潮流的流向、流速及转流的时间,掌握与受油船靠离泊作业海域的风向风力,结合本船载重情况和受风面积考虑风流对船舶的推移及其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3. 船舶污染的危害

(1)废气污染。在船舶营运中,会排出大量的废气,其中对大气产生污染的主要有烟尘、VOCS、NOX 、SOX 等。

(2)石油污染。由船舶航行引起的油污染有两类: 第一类是正常营运操作性排油,主要有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压载水、洗舱水等. 第二类是由于各种事故造成的溢油,从燃油舱或油舱货舱溢出石油。在石油污染中, 最为严重的是油船泄漏,其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 不能忽视的船舶污染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5. 船舶污染物

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船舶污染的危害性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污染事故分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7. 船是什么污染

化学品船是一种专门用来运输石油制品、石油化学制品、化学合成制品和动 植油类液态货物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根据化学品及其运输的危险性程度,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颁布了有关决议,将化学品分为四类,如下:

即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危险的货品(称为I类化学品);

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货品(称为II化学品);

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严重危险的货品(称为III类化学品);

以及危险性尚未评定的货品。

这四类化学品要求使用不同类期的化学品船进行装载,以达到货品运输的安全性要求。 根据运输化学品的特性,在对化学品舱内液体加热,温度控制,蒸汽压力控制等均有 对应的要求,在规范规则上,符合一般船舶必须符合的规范、规则、法规和公约外,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与规范:

(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国际散化规则一旧C Code。

(2) 73 /78防污公约(MARPOL73 /78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3) 各船级社有关化学品船规范的分册或章节。

⑷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散化规则(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 BCH Code)

按分类货品,化学品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专用化学品船一一指载运特定的化学品船,如磷酸船、棕榈油船

等;

化学品/成品油船一一除可以载运规定的化学品外,还可以载运成

品油的液货船;

多功能化学品船一一指可以同时载运多种化学品的液货船。例如

第四代化学品船可以载运几十种甚至几百种 化学品,且能同时载运十几种甚至几十种化

学品。

8. 船舶 污染

船舶对大气会产生很大的污染。首先,船航行在大海上,现代的船舶吨位都非常大,动不动就是万吨、十万吨级的。

船舶的动力系统非常强大,船舶的发动机在运行的时候要燃烧化石燃料,产生大量的废气,排入到大气中,一些制冷的船舶制冷剂发生泄漏,也会污染大气。

9. 船舶污染莫忽视教学反思

1、直接污染海洋环境。与陆地污染源不同,船舶污染是船舶逸漏或不正当排放污染物质于海洋,而不是通过船舶专门将陆上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中。

2、船舶污染物质通常是运输中的有害物质和船舶清除垃圾、船上人员生活污水,但最主要是油类物质。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而由于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中的石油仅为此数字的十分之一。

3、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4、船舶污染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易引起较复杂的国家管辖问题。这一特点是船舶的移动性和海洋的自然流动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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