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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船舶减震(船舶减振降噪)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8:40 点击:308 编辑:admin

1. 船舶减振降噪

1、大型的室外空调机组降噪一般使用隔声罩或隔声屏障,隔声罩建议选择复合板材,可以针对各类噪声进行隔音降噪。

  2、不同类型的空调外机工作原理也不同,有些会产生很大的振动噪声,这种情况需要在内部设备上进行减振处理。比如在空调设备底部安装减振台,可以大幅度降低振动幅度,进而达到降低低频噪音的目的。

  3、空调机组的进出气噪声可以采用消音设备,这种消音设备可以治理高中低频率噪声,效果显著。

2. 船舶振动及减振

曲轴在周期性变化的转矩作用下,各曲拐之间会发生周期性的相对扭转现象,当发动机转矩的变化频率与曲轴曲轴扭转频率相同或成倍数关系时,发生共振。因此要安装扭转减震器。原理:利用耗能元件消耗曲轴扭转振动产生的能量。 类型:橡胶扭转减震器、硅油扭转减震器、硅油-橡胶扭转减震器

3. 船舶振动与噪声

汽车噪音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很大,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交通噪声,随着城市机动车辆数目增长,交通干线迅速发展,交通噪声日益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

交通与生活噪声声源单一,识别起来较为容易,治理方式相对简单。

汽车噪音有机动车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进气声、排气声、喇叭声、制动声以及轮胎与路面之间形成的噪声。机动车在低速运行时,以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为主;在高速运行时,轮胎噪声就上升为主要噪声。测量结果表明,车速加倍,交通噪声平均增加7~9分贝。

目前,国内车内噪声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只有GB7258-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90 dB(A)(车辆静止,空档,发动机额定转速下测试),以及客车车内匀速噪声声级(50 km/h)≤79 dB(A)。其他还有一些部颁推荐性标准对客车车内噪声有要求,如城建部城市客车等级评定标准CJ/T162-200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中规定,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城市客车车内匀速(50 km/h)噪声≤68-82 dB(A);如交通部客车等级评定标准JT/T 325-2006中,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规定客车车内匀速(50 km/h)≤66-79dB(A)。

4. 船舶减振降噪原理

总的来说,相比于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选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704研究所待遇和发展比较好!现以形成特种装置、船舶综合供电系统、船舶特辅机电设备、特种测试及环境条件与可靠性实验研究五大船舶专业板块,涉及到特种机械、甲板机械、输送机械、特种推进、减摇装置、舱室机械、电机与电站、环保设备、海水淡化、特种阀门、热工空调、液压、减震降噪等30多个专业门类。

5. 船舶噪声标准

频率是用Hz作单位读赫兹.在人耳范围内是在20Hz--250Hz是低频,就是说在一秒内震动20到250次所发出的声音.噪音是指无规律的声音,也可以说成是杂乱无章的声音.2者加起来就是低频噪音!而高频则是10000Hz--20000Hz的声音加噪音,一般人所能听到的声音在 。20Hz--20000Hz间,以下的是次声波,以上的是超声波!有些次声波对人体有害!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噪声污染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声。 噪声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1000Hz的高频噪声。

6. 船舶减振降噪技术的发展

四轮降噪隔音有效果。

四轮做双层隔音效果明显。

汽车隔音的作用:

汽车隔音工程能将发动机的轰鸣声、车身的振动声、车轮的摩擦声等噪声有效地消除和隔挡,从而营造一个宁静的车内空间,提高乘座的舒适性。施工后噪声可降低7-8dB。

汽车隔音产品起源:

汽车隔音产品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美国一群汽车音响发烧友为了能够更好的享受到汽车音响所带来的乐趣而开发,这些产品既是可以降低行驶过程中车内的噪音,又可以提升汽车音响的音压和音色。

7. 船舶噪声控制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

噪声监测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十三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交通噪声

第二十六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达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三十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三十一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生活噪声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8. 船舶减振降噪发展前景

1、隔音海绵

海绵是一种性能非常好的吸音材料,通常录音棚里就大量使用海绵以达到隔音效果。表面做了吸音槽处理的海绵吸音效果更佳,这种海绵我们常常称为波浪棉。只是海绵吸水能力强、容易吸附灰尘,如果作为窗户的隔音材料,在阴雨天或者拿湿布擦拭的时候就容易吸水,让窗户上的铁质边框锈蚀,不过现在很多人家的窗户都是淋不到雨的,所以还是很实用的。

2、隔音毡

隔音毡是一种以橡胶、塑胶等弹性材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一种具有一定柔性的高密度卷材,主要用来与石膏板搭配,用于墙体隔音和吊顶隔音,也应用于管道、机械设备的隔音和阻尼减振。隔音毡的应用范围通俗一点的说,只要是做隔音措施的都能用的上,比如隔音毡加上石膏板可以做隔音墙,吊顶隔音也用的上隔音毡,也应用于管道、机械设备的隔音和阻尼减振。

3、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是构成发泡胶的主要成分。固化的聚氨酯泡沫材料能起到较好的隔音、吸音性能,并且防腐、防水,而且较好的聚氨酯材料有阻燃设计,是隔音材料的好选择。

4、平静隔音吸音棉

平静隔音吸音棉以工业橡塑为载体,添加多种规格的隔音颗粒,氮气发泡成型,灰黑色外观。其正面被微型吸音孔和异型吸音槽覆盖,对不同频率及波长的噪音高效过滤,集成了隔音、吸引功能,满足家装隔音材料要轻量化和环保的要求,性价比很高。

5、隔音阻尼毡

隔音阻尼毡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由多种有机矿物质按照一定比例精制而成。隔音毡具有良好的宽频段隔音性能和高阻尼性能, 是控制噪声在传递途径中衰减的新型隔音材料。高密度特种材料混合后实现了非常好的隔音降噪效果,使隔音毡在隔绝空气声和撞击声方面表现出优异的性能,声音能量在隔音材料内部损耗大,对于中低频噪声的隔绝有其余材料不可比拟的效果,是优秀的多用途隔音材料。

6、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由两层或多层平板玻璃构成,四周用高强度气密性好的复合黏剂将两片或多片玻璃与铝合金框或橡皮条黏合,密封玻璃之间留出空间,充入惰性气体以获取优良的隔热隔音性能。由于玻璃间内封存的空气或气体传热性能差,因而产生优越的隔音效果

9. 船舶减阻技术

主要种类

常规防腐涂料的种类

按照用途可分为:橡胶用防腐油漆、船舶用防腐油漆、金属用防腐油漆、汽车用防腐油漆、管道用防腐油漆、家具用防腐油漆、钢结构用防腐油漆。

防腐涂料

按树脂成膜分为:环氧防腐油漆、 过氯乙烯防腐油漆、氯化橡胶防腐油漆、聚氨酯防腐油漆、丙烯酸防腐油漆、 无机防腐油漆、高氯化聚乙烯防腐油漆。

重防腐涂料的种类

环氧树脂漆:厚膜型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防锈漆,环氧玻璃鳞片,环氧煤沥青漆,环氧地坪漆。

氯乙烯油漆:底漆,面漆,机床漆,锤纹漆,防火漆,防腐漆,清漆,过氯乙烯腻子。

氯化橡胶油漆:氯化橡胶各色面漆,氯化橡胶铝粉防锈底漆,氯化橡胶防锈底漆,氯化橡胶铁红铝粉防锈漆,氯化橡胶船底防污漆。

丙烯酸油漆:丙烯酸聚氨酯罩光清漆,各色丙烯酸聚氨酯磁漆,丙烯酸道路划线漆。

氟碳漆:各色氟碳防腐涂料,金属氟碳漆,氟碳外墙涂料。

醇酸油漆:云母氧化铁醇酸防锈漆,各色醇酸船壳漆,各色醇酸磁漆。

有机硅耐高温油漆:各色有机硅自干漆,各色有机硅烘干漆,有机硅耐高温绝缘漆,铝粉耐高温漆,消声器耐高温漆。

无溶剂防腐涂料:无溶剂环氧玻璃鳞片重防腐涂料,无溶剂环氧煤沥青涂料,无溶剂管道内壁减阻涂料,无溶剂自流平地坪漆。

特种防腐涂料:乙烯磷化底漆,无机富锌底漆,水性无机富锌底漆,玻璃漆,模板漆。

10. 船舶减振降噪设计

西域经略使

MBTI→→→ISFJ or INFJ or INFP-t

2009年6月5日,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并在发现石棉之后3年之内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当局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在彻底清除石棉前,应有由挂旗国当局认可的船舶石棉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以证明船舶已经按照《船舶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导则》(MSC.1/Circ.1045,2002)识别了石棉材料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26, 2012)要求,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华测海事CT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UKAS认可的船舶石棉调查机构,也是中国地区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石棉检测实验室;2014年已获得澳洲海事安全局船舶石棉调查资质认可,成为唯一获得该认可的非澳洲本土机构;CTI也是第一家获得荷兰海事局认可的非荷兰本土机构。

11. 潜艇减振降噪

1.艇身(特别是围壳)采用流线型设计,对于水下高速航行的潜舰来说降噪效果明显,因为从正面来的水流流过一个流线型非常好的围壳和艇身后,就能使得涡流少一些. 2.消音瓦的使用也非常重要,它有空穴型,中空型,多层型等很多类型,一艘潜舰上不同部位敷设不同类型的消音瓦,这样能吸收不同频率的声波,这包括了敌方探测系统的声波和自己潜舰内部的噪音,都能有效吸收掉. 3.采用7叶大侧斜螺旋桨,它的桨叶是侧过来的,在水流中转动时能达到类似于"逐渐入水"的效果,降低和水的撞击力度,从而减少了噪音,另外7叶大侧斜螺旋桨的转速也比较低,这样的话空泡噪音同样也大为减小了. 4.内部管路都采用柔性连接方式,避免刚性碰撞产生多余的噪音,另外主机或主泵也使用了减震浮阀技术,同样是能减小振动带来的噪音. 5叶桨的转速高,造成空泡多,噪音大,7叶桨的转速低,造成空泡少,噪音小. 另外我不同意nebula4587所说的"7叶桨推进效率不如5叶桨"的说法,大量流体力学实验证明,7叶桨在低转速下推进效率比5叶桨更高,而且低速本身就能降噪,所以5叶桨没有任何优势. 消音瓦不能吸收敌方的声纳波,只能降低反射,降低到使敌方失去判断力甚至无法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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