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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体系(船舶管理体系标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3:30 点击:128 编辑:admin

1. 船舶管理体系标准

内河船舶在风大浪高水流极速不稳,河面窄小且有遇上其它大型轮船时,或机械出现故障等原因时是一类大副要做的……。

2. 船舶管理体系标准是什么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可以由船舶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管理专业手册或程序、船舶安全操作须知及船舶安全管理记录组成,也可以根据船舶现有管理实际,形成综合性的手册。

3. 船舶管理制度概念

规则修订背景 海员是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世界海员大国,目前有海船船员65万、航海类在校学生12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STCW公约的需要,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规则”)。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变化: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员培训规则》。“11规则”与《船员培训规则》以及《船员值班规则》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  第二,国际公约的变化。“11规则”体现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适应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约的需要。  第三,航运发展的变化。一是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以及海运安全形势的变化对海船船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员所属公司的主体多元化,比如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三是船员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规则修订原则:坚持“全面履约、服务发展、转变职能、体现创新”的原则,以提高素质、保障安全、服务船员、促进发展为目的,依据船员条例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订规则。  规则修订思路:第一,关于框架和内容,充分考虑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便于新规则的贯彻实施。第二,关于条例与公约的关系,规则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船员考试制度及任职条件进行规范,船员的适任标准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三,关于船员证书种类。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以尽量减少船员证书数量。第四,注重船员实际履责能力与培训规则相对接,强化职业培训,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第五,关于资历。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通过承认资历等政策,疏通了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第六,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培养和职业发展。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具体条件放在附件中统一规定。

第一,关于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来的“评估”两字,将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两部分。  第二,关于适任证书调整   “11规则”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适任证书进行了调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  (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按照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个船员岗位。  (二)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这是历史沿革所形成的。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途径,“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  (三)合理调整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对适任条件的调整是“11规则”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更加突出对岗位适任培训和海上资历等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  考虑到不同的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别,“11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船员适任的总体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对具体适任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注重航海实践教学。“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鉴于目前航海类教育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际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2)兼顾不同层次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11规则”按照不同的学历明确不同的报考职务的起点。同时也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有航海资历的船员通过岗位适任培训获得职务晋升机会,让愿意航海的人能够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  (3)合理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促进船员队伍发展。一是调整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缓解沿海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舶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级航区或低一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三是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一是根据公约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是按适任证书过期时间不同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四)调整了适任证书有效期。   取消普通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  此外,根据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 “11规则”与配套规范性文件 “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海船船员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只有将这一整套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实施“11规则”,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公约接轨、服务海员发展。 “11规则”过渡期安排 “11规则”对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适任条件、培训考试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调整,对于那些正准备新加入到海员队伍中的人来说,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对那些已经持证的海员而言,则要面临过渡问题。为了使“11规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就适任证书而言,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证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当然,从“04规则”向“11规则”过渡,还包括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资质保持、过渡期培训内容、证书的换发和培训地点的选择等,这些均已在“11规则”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说明。

4. 船舶法规体系

船舶登记证书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的相应证书。

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5. 船舶质量管理体系

ISO属于标准化规范,用于全球产品质量规范的基准,最早起源于瑞士船级社,用于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后来慢慢延续到各行各业中,在此基础针对环境方面,欧美又起草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后来针对职业健康方面,欧美没有在全球通用的基础下起草了OHSAS 18000体系,中国所有的体系文件都是在ISO基础上建立起来了,它遵循了戴明环的模式pdca进行完善,也就是说所有体系文件都可以相互兼容融合。

中文版ISO是9001和14001还有18001,英文版即是:ISO9000和ISO14000和OHSAS18000。

6. 什么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一般是做船舶管理体系方面的工作,如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即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7. 船舶管理规范

“六定”管理模式

1.定点、设置固定停靠点,集中规范管理。

2.定线、规划固定航线,出行有序管理;定时,划定自用船使用期和禁用期,分期重点管理。

3.定人、确定自用船船主为该船唯一驾驶人员,加强人员管理。

4.定量、根据实际为自用船核定载重、标定刻度,强化运输管理。

5.定管、设置一名“签单发航员”在发航前对船舶状态和船主进行检查登记,严格发航管理。

6.定时、划定自用船使用期和禁用期,分期重点管理。

8. 船舶管理体系文件

体系船全称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为了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ode》的一系列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强制要求而建立的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以科学、严密的管理措施来避免由人为因素造成船舶安全及污染事故。

9. 船舶工业标准体系

工业风扇电动机转速国家标准具体参见电风扇电动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如下: CB 3415-1992船用电风扇及其调速器安全要求 GB/T 13380-2007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GB/T 5089-2008交流电风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QB/T 2534-2001强力电风扇 SN/T 0898.1-2000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安全要求检验规程 SN/T 0898.2-2000出口电风扇和调速器性能要求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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