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爆炸时应急反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报告,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1)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1)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2. 船舶发生火灾的应急反应船舶应急计划是指船舶在遇进水,火灾,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的应急施救方案。 3. 船舶爆炸时应急反应程序包括1. 运行中突然熄火(锅炉汽压未到上限) 可能原因是: (1)日用油柜燃油用完 (2)油路被切断,如燃油电磁阀因线圈损坏而关闭 (3)燃油中有水(未及时放残水)。 (4)供风中断或风量严重不足。 (5)自动保护起作用(如危险水位、低油压、低风压或火焰感受器失灵等)。 2. 点不着火 点不着火除上述原因外,还可能是 (1)风量过大 (2)喷油器堵塞 (3)电点火器发生故障(如电点火器线路接触不良,电极表面结炭不洁,电极间距不当,变压器损坏等)。 3. 炉膛内燃气爆炸(冷爆) 炉膛内燃气爆炸是燃油锅炉的一种危险事故,一般发生在点火或热炉熄火后。原因是大量燃油积存于炉膛底部,蒸发成可燃气体聚集在炉膛内,一旦被点燃,突然产生大量烟气,引起炉膛内压力剧增而爆炸。 4. 船舶应急反应基本程序有哪些1、红光火焰信号:施放时能发出600烛光以上亮度,持续燃烧时间约1分钟。 2、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这是一种手持式高空倍号弹,在射至最高点时发出2万至4万烛光的火光,以降落伞形式体现,燃烧时间40秒。 3、橙黄色烟雾信号:白天使用的求救信号,施放时发出持续5分钟的橙黄色烟雾,5海里距离可见 5. 船舶火灾应急应变知识和程序船舶应急消防泵在收到警报后要求三分钟内必须出水。这个时间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超过三分钟还不出水必须整改。大家知道船舶失火事故是致命的,扑救不及时将会造成沉船事故,所以船舶上除了消防水以外,还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重点部位还有灭火器。 6. 船舶爆炸时应急反应程序是①气候——包括风、浪、雨、雪、雾、瘴气等。为防止风、浪对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威胁,对不同的船舶、不同的航区规定有不同的可航行风、浪等级。雨、雪、雾、瘴气对于船安全的影响主要是模糊驾驶员的视线。同时大雨、大雪也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船舶的倾斜甚至翻沉。 ②气温——气温是比较特殊而重要的因素,过高的气温对于空载油轮是较大的威胁,因油仓内残余的油料受高温而汽化,在与仓内的空气混合至一定比例时极易引起燃烧爆炸:过低气温的影响会降低燃料的流动性,使内燃机的启动和运行受到威胁,过低的气温对通讯和启动备用设备的蓄电池也有威胁。 ③航道——对于内河船舶,航道变化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主要是水深、流速、航道宽度等发生改变:对于海上船舶,航道、航线一般不会有自然变化,但洋流、潮汐、台风、沉船等会使船舶偏离航线或改变航道水深。 ④太阳——太阳黑子爆炸曾经多次中断地球的无线电通讯,在使用卫星导航的时代,这一因素不可忽视。 7. 船舶火灾发生后的应急程序船舶加油可能遇到油管破裂泄漏紧急情况,应立即关闭输出阀门做好防火防污染扩散。 8. 船舶火灾应急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船舶爆炸时应急反应程序是什么作为专业术语的海上意外事故,主要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碰撞及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中: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平台。 2.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和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域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4.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1)碰撞、触撞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或爆炸;(4)沉没;(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航行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丢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但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船舶在港内应急反应程序通航水域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首先能拖离航道浅水阁浅施救,撤离人员防火防泄漏。 11. 船舶碰撞应急反应程序前面回答很全面,具体情况船长应灵活处置。最首要的应根据当时海面和船舶状况减速或停伡,把船控制住,避免碰撞搁浅等事故发生。采取应急措施要有缓急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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