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英文缩写:las 英文全称: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中文音译: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第MSC.368(93)号决议)》是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海运条约。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第MSC.368(93)号决议)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以第MSC.4(4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称“IBC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公约第VⅢ(b)条和第VII/8.1条关于IBC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93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VⅢ(b)(i)条提出和分发的IBC规则修正案, 1按公约第VⅢ(b)(iv)条规定,通过IBC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公约第VⅢ(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将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SOLAS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Ⅲ(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Ⅲ(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2. 向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开放的河流是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3. 依据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国际河流,即指其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水道,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 2.上述国际性水道定义之外的下述水道: (1)在两条国际河流之间的水道,亦称中间水道; (2)在同一条国际河流的河段之间开凿的人工水道以弥补天然航道的缺陷。 第二条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有关解释和实施本规则的争议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未能友好解决时,应交付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 4. 以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为河流湿地,是湿地的一个种类,指因河流泛滥而形成的湿地。其中又包括以下分类:永久性河流湿地;季节性或间接性河流湿地;泛洪平原湿地:河流泛滥淹没(以多年平均洪水位为准)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定义1:河水浅滩或滞流处发生沼泽化过程而形成的湿地。按拉姆萨尔国际公约,河流湿地还包括河流系统本身。 定义2:河流等流水水域沿岸、浅滩、缓流河湾等沼泽化过程而形成的湿地。包括河流、小溪、运河及沟渠等。拉姆萨尔湿地公约把河流本身也包括在湿地范畴之内。 湿地的定义有多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湿地定义是《湿地公约》作出的。湿地是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5. 外国船可以往来于沿海各通商口岸最早出现于哪个条约1858年,中俄签定了《瑷珲条约》,该条约中沙俄割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六十多万平方公里土地,还把乌苏里江以东约四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作两国共管。取得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6. 以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作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并非人类共同的财产。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国际河流在地理特征上类似于多国河流,但其法律地位则与多国河流不同。多瑙河、尼罗河和湄公河等都是著名的国际河流。 7. 以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什么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联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 (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 (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综上所述: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8. 以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为什么一,按用途可分为商港,工业港 ,渔港,军港,避风港; 二,按地理位置可分海港,河港,湖港及水库港; 三,按国家政策可分国内港,国际港,自由港。 一,1、商港 供商船往来停靠,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港口。按装卸货物的种类划分,有综合性港口和专业性港口两类。综合性港口系指装卸转运各种货物和从事客运服务的港口,如我国的上海港、大连港,世界大港鹿特丹、新加坡、纽约等均属此类。 2、工业港 为临近江、河、湖、海的大型工矿企业直接运输原材料、燃料和产成品而设置的港口。如大连地区的甘井子大化码头;上海地区的宝山钢铁总厂码头、位于杭州湾的上海金山石化总厂的陈山原油码头;日本的鹿岛、川崎、千叶等港口均属工业港。 3、渔港 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渔需物资的港口,是渔船队的基地。舟山群岛的定海港、大连渔港都是我国的著名渔港。 4、军港 专供海军舰船补给,停泊,训练使用的港口。如俄罗斯的海参崴,美国的珍珠港,意大利的塔兰托以及我国的旅顺,均为世界上有名的军港。 5、避风港 供船舶在航行途中或在海上作业过程中躲避风浪和取得少量补给的港口。一 般是为抗风浪能力低的小型船舶、渔船和各种海上作业船而设置的。 二,1、海港 具指在自然地理条件和水文气象方面具有海洋性质,而且是为海船服务的港口。 2、河口港 指位于江河人海口处的港口。一般筑在河口区以内,有通海的深水航道,其水文有河道径流和海流潮汐的双重作用,可兼停海船和河船。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港,如莱茵河口的鹿特丹港、密西西比河口的新奧尔良港、长江口的上海港等都是河口港。 3.河港 位于河流沿岸,且有河流水文特征的港口成为河港。如我国的南京港、武汉港和重庆港 4.湖港 位于湖泊岸壁的港口,如大理港。 5.水库港, 位于大型水库岸边的港口 三,1.国内港:是经营国内贸易,专供本国船舶出入的港口。外国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出入。 2.国际港:又称开放港,是指进行国际贸易,依照条约或法令所开放的港口。任何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外籍船舶,经办理手续,均准许进出港口,但必须接受当地航政机关和海关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14个对外开放港口。 3.自由港:所有进出该港的货物,允许其在港内储存、装配、加工、整理、制造再转运到他国,均免征关税。只有在转入内地时才收取一定的关税,如香港即为自由港。 9. 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为中南半岛的国际性河流有湄公河,中南半岛最著名的国际河流(上游在中国叫澜沧江),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红河(上游在中国叫元江)流经中国越南。萨尔温江(上游在中国叫怒江)流经中国、缅甸。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国际河流在地理特征上类似于多国河流,但其法律地位则与多国河流不同。 国际河流一般流经或分隔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可以等同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中的“国际水道”概念。 10. 允许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的条约是1840年到1894年的不平等条约有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内容:①割香港岛给英国;②赔款2100万元;③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④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2.《南京条约》附件(1843年) 内容: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的权 3.《天津条约》(1858年) 内容: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10处通商口岸;③外国商船和军舰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赔款。 4.《北京条约》(1860年) 内容:①增开天津为商埠;②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③增加赔款。 5.俄国侵占我国北方领土及不平等条约 1858年中俄《瑷珲条约》 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 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1860年 中俄《北京条约》 中国乌苏里江以东、包括 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 1864年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 南44万多平方公里。 19世纪80年代 《中俄改订条约》以及以 后五个勘界议定书中国西北部7万多平方公里。 11. 国际河流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通过引江济淮项目是一项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重点是江淮航运的城乡供水和发展,结合巢湖和淮河的灌溉、补水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从南到北,分为三段,分别是引江水入巢、与江淮相通、江水北送。输水线路全长723公里,其中新开河运河88.7公里,现有河湖利用311.6公里,疏浚开挖215.6公里,压力管道107.1公里。 根据位置,由南向北的位置,分为江淮运河、引江济巢、淮水北调三段。 江水北送段:安徽省部分494.52 公里, 河南省部分163.46 公里,总长657.98 公里。 引江济巢段:采取西兆河加上菜子湖双线引江方案,总长234.39 公里, 将建设凤凰颈引江枢纽、枞阳引江枢纽、庐江节制枢纽等三座重要枢纽工程。 江淮沟通段:将建设派河泵站枢纽、蜀山泵站枢纽,线路总长156.6 公里。 引江济淮项目从周口市 郸城县南丰镇十河村进入河南,利用现有的清水河通过郸城县东北边缘进入周口市鹿邑县。 水由清水河输送到试验水库,然后由鹿辛运河流到后水库,再通过压力管道向北输送,穿过凉楼村附近的惠济河,进入商丘市柘城县。 水通过压力管道输送到柘城县市东北部的七里桥水库,经七里桥增压泵站加压后向北输送,进入铁佛寺附近的商丘市睢阳区。之后通过压力管道向北输送到睢阳区运河, 通过运河河流入商丘古城湖,再通过管道向梁园区, 商丘市供水。 航运是引江济淮工程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据悉,依托输水线路,引江济淮工程将建成长江至淮河, 354.9公里的航道,菜子湖线和西兆河线将按照1000吨级通航船舶三级航道标准建设。西兆河线,其中开通兆河段和巢湖湖区航道;江淮运河段按二级航道建设,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 结束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水运不畅的历史,在淮河水系建设第二条河海通道,与正在建设的合裕线、沙颍河、芜申运河航道相连,在中国形成第二条南北长1000多公里的水道,与大运河平行。 当巢湖的水质好的时候,河流和湖泊在一定程度上交换水;如果水质不符合要求,河水将不经巢湖直接输入淮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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