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公约及欧盟绿色船舶法规中英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船舶管理公司之一,已成功完成Navigator Port在其650艘船舶上的实施。2019年中英船管已经超越了V.Group,成为了世界最大船管公司。 2. 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公约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3. 船舶国际公约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国际河流,即指其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水道,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 2.上述国际性水道定义之外的下述水道: (1)在两条国际河流之间的水道,亦称中间水道; (2)在同一条国际河流的河段之间开凿的人工水道以弥补天然航道的缺陷。 第二条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有关解释和实施本规则的争议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未能友好解决时,应交付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 4. 香港公约对船舶的要求1840年6月,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经过两年战争,1842年8月29日,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与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通过这项条约,英国从清朝割走了面积约80平方公里的香港岛。 《中英南京条约》共有13款,其中第三款规定:“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这段话讲得很客气,意思是由于英国商船远涉重洋,难免在中途损坏,清朝皇帝恩准将香港岛送给英国,让英国商船能够在香港岛修补商船、储存物料等。 这里写得清清楚楚,香港岛是无偿“赠送”,永久性“赠送”。英国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很快,英国就任命璞鼎查为首任香港总督。璞鼎查就任香港总督后,依据《英皇制诰》成立香港政府,设立了行政局、定例局和最高法院,确定了香港的基本政治构架。 然而,英国人扩张的步伐没有停止。他们又看中了被维多利亚港三面包围的九龙半岛。1856年10月,英国联合法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意料之中,清军连吃败仗。1860年2月,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派兵强占了九龙半岛。3月21日,两广总督劳崇光被迫与巴夏礼在广州签订协议,将面积约11.1平方公里的九龙半岛“永租”给英国,每年租金为500两银子。 不过,这项协议没有得到清朝政府的正式承认。当年10月24日,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与留京驻守的全权议和大臣恭亲王奕訢在北京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通过这项条约,英国正式从清朝割走了九龙半岛。 《中英北京条约》共9款,其中第六款约定:“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品,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 这款约定,承认了两广总督劳崇光与巴夏礼在广州签订的协议,并由“永租”改为割让,“并归英属香港界内”。这就是说,英国人连每年500两银子的租金都不用给付。 香港岛和九龙半岛总面积不到100平方公里,只是整个香港地区面积的十分之一。英国人对面积更大的新界产生了非分之想。 1898年3月,法国向清朝提出,在中国南部海岸建立煤栈。英国趁火打劫,出面干涉,提出如果清朝同意法国的要求,那么也要扩展九龙地界。清朝惹不起法国,也惹不起英国,干脆答应他们的所有要求,便把广州湾“租借”给法国,对香港界址进行展拓。 当年6月9日,清朝全权代表李鸿章、许应马癸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正式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预定“展扩英界,作为新租之地。其所定详细界线,应俟两国派员勘明后,再行画定。以九十九年为限期。” 这一块新展之界,即后来的“新界”。新界陆地面积近1000平方公里,是香港岛和九龙半岛总面积的10倍。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明确新界是“租借”给英国,而且约定租期为99年(这就是中国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缘由之一)。但是,条约里并没有确定租金。软弱无能的清朝政府,也不敢向英国索要租金。 5. 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6. 香港公约及欧盟绿色船舶法规有哪些大概有21条船。 浙江协海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拥有六家子公司一一浙江协海航运公司、宁波协海发展航运公司、舟山协海航运公司、舟山协海船务管理公司、瑞安协海航运公司、协海集团香港公司。 该集团控制着约21艘散货船,其中12艘为租赁船舶。 7.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予以保留。2.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本公约于1997年10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 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 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 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 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 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8. 船舶国际公约有哪些一、船舶证书介绍 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那么,一艘货船到底需要多少证书呢? 二、船舶证书种类 船舶按照证书的颁发机关不同,可以做如下的分类: 1.船级社证书 1.1船级证书(如:入级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5、4、3年不等) 1.2法定证书 (1)国际载重线证书; (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5)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6)非油船结构与设备记录; (7)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 (8)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 (9)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10)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 (12)GMDSS证书; (13)船用产品证书; (14)载重吨/箱量证明。 2.船旗国证书 (1)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中国籍船的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 (2)电台执照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国际吨位证书,有效期长期; (5)设备免除证书; (6)连续概要记录; (7)船员舱室检查证书(并非都有); (8)船旗国年度安全检查报告书(并非都有); (9)符合证明(副本),有效期5年; (10)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 (11)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由船旗国认可; (12)除鼠/免于除鼠证书; (13)垃圾处理簿; (14)消防检验证书; (15)船用固定灭火装置检验证书; (16)船用灭火器检修报告; (17)船用柴油机证书; (18)吨税证书。 3.保险公司证书 (1)P&I保险单; (2)船壳险保险单; (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蓝卡)。 注:各船情况不同,证书也有差别,例如有时船东在期租下还要购买租家责任险等。 三、附:船员证书 船长必须保证所有在船船员持有有效的各种船员证书,并在船员在船时予以妥善保管。以下以中国籍船员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何种级别、何种职务); 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消防救生、GMDSS操作、外伤急救等); 3.海员证(船员身份证明); 4.海员服务簿(船员海上资历证明); 5.船员健康证书(船员身体状况证明); 6.船旗国船员证书(多指方便旗)。 9. 船舶遵守的公约法律法规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10.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MARPOL 防污公约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的简称(中文简称为“防污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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