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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界认证(世界航运组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0 01:15 点击:199 编辑:admin

1. 世界航运组织

6月25日,是“国际海员日”,是为了鼓励各国政府及航运组织向海员致敬,感谢其对人类和世界的贡献。

2. 国际航运协会

在国际海运市场上,油船的统一运价以运价指数(WS)来表示。

该指数由World Scale协会制定。WS指数的制定依据为,以一艘航速为14.5节的7.5万吨级油船,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运行时,海运公司的运费收入作为其盈亏的分界线,将此线定为WS指数基准100. 例:25万吨至30万吨级的巨型油船(VLCC)依据这一基准,WS指数在65以上时,海运公司就可以盈利。

3. 世界航运公司

目前,全球航运联盟包括由赫伯罗特、日本邮船、东方海外、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商船三井组成的G6联盟;由中远集运、川崎汽船、阳明海运、韩进海运和长荣海运组成的CKYHE联盟,其在亚洲-欧洲航线的市场占有率为25%;由马士基航运和地中海航运组成的2M联盟,占有34%的市场份额;以及由中海集运、阿拉伯联合航运和法国达飞轮船组成的O3联盟,在亚洲-欧洲这条全球最繁忙的远洋贸易航线中,其货运市场占有率为22%。

截至目前,中国航运巨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下称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China Shipping Group)。

4. 世界航运新闻

莱茵河。欧洲的莱茵河,由于德国的莱茵-鲁尔工业区而繁忙,主要运输煤炭。

莱茵河是西欧第一大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北麓,西北流经列支敦士登、奥地利、法国、德国和荷兰,最后在鹿特丹附近注入北海。全长1232千米,莱茵河在欧洲是一条著名的国际河流,沿途的列支敦士登、奥地利、法国和荷兰都留下了它的足迹。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来,它已成为国际航运水道,通航长约869公里(540哩),远至瑞士-德国边境上的莱茵费尔登(Rheinfelden)。流域面积(包括三角洲)超过22,0000平方千米(85,000平方英里)

5. 世界航运联盟

全球最大集装箱海运联盟海洋联盟4月9日在天津港开通欧洲新航线。这是天津港今年新开通的首条外贸远洋干线,将进一步织密天津港外贸远洋干线网络,完善京津冀区域经海上丝绸之路通达欧洲的海上国际运输通道,增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辐射带动作用,更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6. 世界航运组织有哪些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ACS是在1968年奥斯陆举行的主要船级社讨论会上正式成立的。

IACS成立的目标是促进海上安全标准的提高,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海事组织进行合作,与世界海运业保持紧密合作。

7. 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航运组织是

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ies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

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

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社倍的建造和维修标准。

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

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这个组织在多数的主要海运国家都存在。

8. 世界航运组织标志图片

英文缩写: TDG

英文全称: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Act 

中文音译: 运输危险品条例

运输标志也被称为包装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英文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用以描述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以及运输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在我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将运输标志分为运输标记和运输标签。而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中运输标志特指其他法规/标准中的运输标签。

运输标志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 必须明显可见且易读;

2) 必须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

3) 容量超过450L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必须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及标签;

4) 标志(包括标记及标签)必须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

5) 标志应确保不会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或其他标志盖住或遮挡;

6) 在包装尺寸够大情况下,运输标签应与“正确运输名称”贴在包装的同一表面且与之靠近;

7) 当主要危险性标签与次要危险性标签都需要时,彼此应紧挨着贴;

8) 标签必须满足规定,并在颜色、符号和一般格式上与表2式样中保持一致;

9) 标签形状为45°正方形,常规情况尺寸不得小于10´10cm,菱形外缘内线的最小宽度为2mm,边缘内测的线为平行线,线的外缘与菱形之间距离为5mm,在特殊情况下,可原比例减小标签,但必须确保清晰可见;

10)当包装形状不规则或尺寸过小以致标签无法令人满意地贴上时,标签可用结牢的签条或其他装置挂在包件上;

11)装有第8类物质的包装不需要张贴第6.1类物质所对应的危险性标签,如果毒性仅仅是由于对生物组织的破坏作用引起的;装有4.2项物质的包装不需要张贴4.1项物质所对应的危险性标签;

12)气体、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放射性物质标签的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

13)当运输标志与化学品安全标签组合使用时,需符合相应要求。

9. 国际航运组织

从大航海时代到第二次世界二战,世界列强之间为争夺陆域、海域空间频繁战争,发展海运船队和全球网点一方面是自身航运与贸易利益需要,另一方面是为国家军事行动、经济安全和灾难救助等重要物资供应提供海上支持。

基于当今海运发展环境,对海运强国内涵的认识概括为三个方面:海运强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海运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形容词,是发挥国家综合实力,在国际海运市场中有效利用全球航运资源、全球化存在和在激烈竞争中形成的强者;

海运强国是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更能有效支持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动词,体现为与国家综合国力的互动,大国为有效应对复杂地缘政治形势、时有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海上战略投放能力、战略资源海运通道安全畅通的支持;

海运强国是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对世界海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具有更大影响力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名词,体现为“领头羊”作用,他国可指望、可依赖其推动海运服务创新、技术进步、通道与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及生态的形成。

基于上述三点基本认识,结合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格局的变化和海运发展实践看,现代海运强国就是依托综合国力,在海运保障性、竞争性和引领性整体居世界前列的国家。

海运保障性、竞争性和引领性的含义。

海运保障性是国家发展海运的底线,体现为海运的可获得性和经济性。从适应国家对海运的需求角度看,保障性主要体现在常态、非常态突发事件以及战略物资海上运输上。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作为全球性竞争行业,在正常环境下,商业物资、人员运输均可通过市场选择承运人,经济地完成海上运输。

而战略物资和应对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物资运输,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政治影响等种种原因,往往无法依赖他国运力进行运输;

一旦发生某些常态突发事件,海运的可得性和经济性就会面临挑战,直接影响战略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资源、能源运输及时、经济地运输,甚至由于种种原因他国运力不可获取或以极高的代价获取。

而对于安全和环境事故,需要及时获取救助能力,将安全和环境事故可能导致的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失降至最低;

一旦发生战争和维护主权等非常态突发事件,往往只能依靠自身和盟友运力,并依托综合国力保障海运通道的安全。

从实现海运的保障性内部看,首先是形成适度超前基础设施、综合运输能力和支持保障系统,是通过自身经济力量可以解决的国内问题,也是可控的;

其次是需要具有直接控制力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船队和特种支持保障装备,以有效应对常态、非常态突发事件,需要国家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部分核心技术和装备具有不可控性,往往只能依靠自身研发实力和盟友支持;

三是对海运通道具有影响力和控制力,涉及复杂的地缘政治形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需要国家综合国力和盟友的支持。遍布全球的海运网点,有利于国家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等突发事件快速做出反应。

海运竞争性是国家发展海运的经济追求。作为全球化的海运业,竞争主要体现在国际海上运输、码头运营和现代航运服务业等三个方面,其宏观标志为国家服务贸易。

国际海上运输和码头运营等直接体现在运输服务贸易,而现代航运服务业,则体现在金融、信息和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竞争的微观体现为国际航运企业、国际码头运营商的竞争,即企业国际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

而现代航运服务业竞争主要体现为国际港口城市—现代航运服务提供者集聚规模,竞争的标志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特别是在船舶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聚集规模和结构上。

海运竞争的全球性,要求一国立足海运市场周期性和技术经济特性,建立不劣于其他海运大国的海运融资政策、税收政策和战略性补贴政策,形成良好的海运生态圈,以有效利用国际、国内海运资源和市场,参与全球海运竞争。

海运引领性是国家在全球海运治理体系中作用、影响力和话语权的追求。

引领性源于其海运实力,包括规则制定能力、规则执行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这种实力首先体现为海运全球性存在、服务创新、管理与技术创新、维护通道安全和海难救助等方面的能力。

其次是对国际相关组织形成和运行发挥积极作用,在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中具有创新提出、协调推动和维护执行能力;

第三方面体现为海运价值观舆论宣传能力,倡导海运开放、竞争、安全、绿色发展,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海运业进步。

海运引领性依托于国家的综合国力、海运发展成就和对世界海运发展的贡献,需要一大批熟了解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优秀专业队伍,包括公务员、企业家、科技人才、海员和国际海运活动家等,是海运人才队伍建设持之以恒谋划和奋斗积累的结果。

10. 世界航运理事会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7个正式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该组织联系成员。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10个B类理事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区的国家。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2005年11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查培新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大会上当选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主席。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曾在该组织第9~15届大会上当选为B类理事,并自1989年第16届大会起连续当选为A类理事。2007年11月,中国再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A类理事。这是中国连续第10次当选A类理事。

11. 世界三大航运联盟组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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