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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尾气排放标准最新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4-11-13 10:18 点击:0 编辑:水水

一、船舶尾气排放标准最新规定?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最新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南极条约体系下的船舶污染防治公约》(MARPOL73/78),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公约第IV章规定,即在特定的区域和条件下,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固定设施受控制的区域和灵活设施受控制的区域分别要求不同的污水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总悬浮物(TSS)浓度、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油脂和油脂物(FOG)含量等。此外,针对南极区域,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

三、船舶长度规定?

船舶没有定长,都是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长度的

四、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规定标准?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规则和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都会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标准。以下是船舶航行灯使用的一些基本准则:

1. 前灯:船舶的前部需要安装一盏或两盏白色灯光,用于表明船舶的前进方向。前灯应安装在船头两侧,且高度不低于船缘1米。如果只安装一盏前灯,应安装在船体中心线上。

2. 后灯:船舶的后部需要安装一盏或两盏红色灯光,用于表明船舶的后退方向。后灯应安装在船尾两侧,且高度不低于船缘1米。如果只安装一盏后灯,应安装在船体中心线上。

3. 左舷灯:船舶的左舷需要安装一盏绿色灯光,用于表明船舶的左舷方向。左舷灯应安装在船体左侧,高度不低于船缘1米。

4. 右舷灯:船舶的右舷需要安装一盏红色灯光,用于表明船舶的右舷方向。右舷灯应安装在船体右侧,高度不低于船缘1米。

5. 桅灯:如果船舶的高度超过一定标准(通常为20米),需要在桅杆上安装一盏白色灯光,用于表明船舶的高度。桅灯应安装在桅杆顶端,且高度不低于船缘1米。

6. 闪光频率:前灯和后灯应以一定频率闪烁,通常为每分钟12次或20次。左舷灯和右舷灯应恒亮,不发生闪烁。桅灯也应恒亮,不发生闪烁。

7. 能见度:船舶航行灯的能见距离通常在2-3海里(约3.7-5.6公里)左右,以确保在其他船舶和障碍物处可见。如果天气条件允许,船舶可以增加航行灯的亮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对航行灯的使用规定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船员应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航行安全。

五、船舶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告处罚标准?

按照相关法规,船舶应按时提交进出港报告,如未按规定操作,将面临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罚款、暂扣船舶或吊销船舶证书等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船舶安全和港口秩序,促进海上运输的有序进行,对于违规行为应严格打击。同时,船舶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什么标准规定船舶外板需要涂层?

       2008年7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新的《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进入实施的第二阶段,在此之后,涂层新标准的强制实施范围将从2006年12月8日以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长9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和150米及以上的油船,扩大到2008年7月1日以后签约的所有500总吨以上散货船、油船和集装箱船等船型;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始建造和2012年7月以后完工的所有船舶均适用该标准。

七、船舶电子垃圾规定?

船舶电子垃圾应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里的规定处理。

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规定是:

船上应设置有专用的电子垃圾收集桶,收集桶须有盖,桶的颜色可由船上自行确定,但桶体上要标识有“电子垃圾专用”字样。所有电子垃圾先装进垃圾袋,绑好袋口,再放进收集桶内。船靠岸后,卸给港口垃圾接收单位,并索取收据,由大副将卸岸的时间、港名、数量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里;禁止将电子垃圾抛投入海。

八、船舶拖带长度规定?

如果是普通拖带,大概只需要适拖证书,不需要拖带审批。如果拖带长度超过500米,需要发航行警告如果是拖带平台等大型设施,需要适拖证书,通过狭窄航道需要安全评估,需要航行警通告,需要拖轮的所有证书和船员的复印件,被拖物的证书及复印件,需要拖带审批。

九、有关船舶报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特制定《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一)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件二),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件三)。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2.《旧渔业船舶进口

十、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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