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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船舶安检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1)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17:35 点击:118 编辑:admin

1.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1

出海渔船100%检验。渔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取得有效检验证书方可出海生产。

出海船员100%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上渔船出海作业

安全规程100%安全规程100%执行。渔船船东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应急值守等安全生产制度,关注天气海况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安排。

  台风期间,根据三防指挥部工作部署,指令范围内的渔船应当100%进港,渔排人员应当100%上岸

进港渔船防护措施应当100%

安全检查100%实施。渔船船东船长应当定期检查渔船安全状况,重点检查船舶是否适航,通信、导航等设备是否正常,消防、救生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各辖区所有渔船安全监督检查应当100%覆盖。

2.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是在所有船员都接受了有关ISM规则的知识培训,而且公司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已经配备到船,在此基础上,船舶可以开始正式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其过程大致如下:

1.培训: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和理解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所以第一步就是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船员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熟悉各人的职责,熟悉各个操作程序。尽管由于船舶的条件所限(教材、师资、时间等),船员的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并不一定十分理想,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而且首先要使每个船员都明白自己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清楚自己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的船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水平,相信在熟悉和理解安全管理文件的内容方面不会有太多的难处,何况还有船长的辅导和公司的支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全体船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

2.运行:在船长的领导下,船上各部门、各责任人均要严格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分工行使其职责(从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到检查、试验,从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到修理、安装),各种安全活动均要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记录;

3.监控:对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时所进行的各项具体活动,船长必须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各部门对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船长,并由船长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采取的纠正措施和纠正效果要进行记录。所有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必须完整和规范,这也是分析和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时所必须的材料;

4.内审:为了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状况进行评价,不断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各项实际操作,船舶必须适时进行内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都要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纠正。

5.管理复查:为了不断完善按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实际操作,要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合性进行评价并向指定人员提交报告。从而为调整、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第一线的资料。

6.申请外审和发证:当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三个月以上,已进行过内审并且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后,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提出初次审核申请,以取得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初次审核通过后,而且在审核中审核组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并由审核员确认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发放船舶的SMC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由CCS直接发,方便旗的船舶由方便旗国家授权的机关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并服从于中间审核。

7.接受外审:为了保证船舶所取得的SMC证书的持续有效,船舶还要接受发证机关的各种审核,如中间审核(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后的第三个年度)、换证审核(证书到期时必须进行)等。除了这些,船舶的SMC证书的有效与否还要服从于公司的DOC证书,这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DOC证书失效,船舶的SMC证书也随之失效

3. 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均未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在航的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4.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与巡航相结合

需要知道船舶的速度和巡航路程和路线,还有船舶的购买能力。

5.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船舶检验是根据入级规范进行验证,他们一般不涉及船的管理行为。安全检查主要是根据海事公约,港口国规定,安全规则等进行检查,更关注于船舶的管理行为。船舶检验一般要先请后到,安全检查更多不请自来。

6.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1版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萊垍頭條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萊垍頭條

2.1.1 公约正文结构萊垍頭條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萊垍頭條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萊垍頭條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頭條萊垍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條萊垍頭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條萊垍頭

(2) 渔船;垍頭條萊

(3) 非营业的游艇;頭條萊垍

(4) 构造简单的木船。垍頭條萊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萊垍頭條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條萊垍頭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條萊垍頭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萊垍頭條

附则條萊垍頭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萊垍頭條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萊垍頭條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條萊垍頭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萊垍頭條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條萊垍頭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修正案萊垍頭條

特点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萊垍頭條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萊垍頭條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萊垍頭條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萊垍頭條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改进问题頭條萊垍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萊垍頭條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萊垍頭條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條萊垍頭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垍頭條萊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萊垍頭條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頭條萊垍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頭條萊垍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條萊垍頭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萊垍頭條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萊垍頭條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垍頭條萊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條萊垍頭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萊垍頭條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萊垍頭條

附则内容萊垍頭條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萊垍頭條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條萊垍頭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條萊垍頭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垍頭條萊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萊垍頭條

A部分:萊垍頭條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萊垍頭條

B部分:垍頭條萊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萊垍頭條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萊垍頭條

7. 船舶安全检查处理意见代码16

船舶的识别号,由英文字母和11数字组成。

8.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9. 船舶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近日对客滚船运输开展“人车分离”专项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省际客车上船进入汽车舱后,有些司乘人员仍停留在车内,经工作人员劝离仍坚持不肯离开,这样的行为给客滚船海上运输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部《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司机和旅客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走动、停留”的规定。 据了解,为了有效遏止此类现象,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将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不配合船舶安全管理,威胁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进行清理打击。

对查处的违规车辆将按规定移交海口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将查处的违规车辆列入该公司港口黑名单,三个月内不为该车提供过海轮渡服务。

10.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1年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11.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船用安全网是预防坠落伤害的一种劳动防护用具,适用范围极广,大多用于各种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坠落隐患,常发生在架子、屋顶、窗口、悬挂、深坑、深槽等处。坠落伤害程度,随坠落距离大小而异,轻则伤残,重则死亡。安全网防护原理是:平网作用是挡住坠落的人和物,避免或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立网作用是防止人或物坠落。网受力强度必须经受住人体及携带工具等物品坠落时重量和冲击距离纵向拉力、冲击强度。

(一)船用安全网的质量检查

(1)安全网是涉及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产品质量必须经国家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每批安全网出厂,都必须有监督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每张安全网应分别在不同位置,附上国家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及企业自检合格证。同时应有标牌,标牌上应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制造日期、批号、材料、规格、重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2)安全网分为平网(P)、立网(L)、密目式安全网(ML)。安全网主要由边绳、系绳、筋绳、网绳组成。密目式安全网由网体、环扣、边绳及附加系绳构成。安全网物理力学性能,是判别安全网质量优劣的主要指标。其内容包括:边绳、系绳、网绳、筋绳断裂强力。密目式安全网主要有:断裂强力、断裂伸长、接缝抗拉强力、撕裂强力、耐贯穿性、老化后断裂强力保留率、开眼环扣强力尾阻燃性能。平网和立网都应具有耐冲击性。立网不能代替平网,应根据施工需要及负载高度分清用平网还是立网。平网负载强度要求大于立网,所用材料较多,重量大于立网。一般情况下,平网大于5.5kg,立网大于2.5kg。

(3)船用安全网主要使用露天作业场所。所以,必须具有耐候性。具有耐候性材料主要有锦纶、维纶和涤纶。同一张网所用材料应相同,其湿干强力比应大于75%,每张网总重量不超过15kg。阻燃安全网的续燃、阴燃时间不得超过4s。

(4)平网宽度不小于3m,立网和密目式安全网宽度不小于1.2m。系绳长度不小于0.8m。安全网系绳与系绳间距不应大于0.75m。密目式安全网系绳与系绳间距不应大于0.45m,安全网筋绳间距离不得太小,一般规定在0.3m以上。安全网可分为手工编结和机械编结。机械编结可分为有结编结和无结编结。一般情况,无结网结节强度高于有结网结节强度。网结和节头必须固定牢固,不得移动,避免网目增大和边长不均匀。出现上述情况,将导致应力不集中,直至网绳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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