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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火灾报警方式(船舶火灾报警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5:00 点击:227 编辑:admin

1. 船舶火灾报警方式有哪几种

船上的失火消防警报信号是,警铃或者是乱钟响一分钟,船舶消防警报时有规定的,不同的部位,有不同的响声,一长声是船头,二长声是船中,三长声是船尾,四长声是机舱,五长声是生活区。所以船尾失火的消防警报是警铃或者是乱钟响一分钟加三长声。

2. 船用火灾报警

当油箱内的燃油较多时,具有负温度特性热敏电阻元件浸没在油箱中,散热快,温度低,电阻较大,报警灯不亮。

当油箱中的燃油减少到规定值时,热敏元件露出油面,温度升高,电阻值小,电路中电流增大,警报灯点亮。作用:当油箱内的燃油减少到一定值时,报警灯亮。

当工业环境中可燃或有毒气体泄露时,当气体报警器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或上限的临界点时,可燃气体报警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3.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人员落水的警报信号是警铃或汽笛长声连放一分钟。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4. 船舶火灾报警系统谁负责

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5. 船上火灾报警

船员在船上工作完,就自己工作期间被打,可以向船舶靠岸时的港口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这是治安纠纷,不能向海事法院报警,不属于海事法院管理的纠纷。如果船员被打后有人身和财产损失,需要提出民事诉讼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解决。

6. 船舶发生火灾如何应急

答:有特点:

1、船舶构造特殊

     船舶密闭空间较多,结构复杂,通道和进出口狭窄,一旦发生火灾,有毒的烟雾和灼热空气可以很容易弥漫整个舱室或房间,人员疏散难度大。

2.船上可燃物多

船上可燃物多:如船舶杂物、船体装修材料、生活用品、货物等等;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源较多:如机舱油抹布、废油、生活区的电缆线、燃油等等,一个部位起火若不能及时控制,火势会很快蔓延甚至引起爆炸事故。

3.救援难度大

   船舶发生火灾可能会在航行中、抛锚在江中或停靠在港口,海上救援力量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7. 船舶火灾报警方式有哪几种方式

当船舶发生火灾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或由自动探火和失火警报器显示火警时由驾驶台迅速向全船发出火灾警报。一般警报设备是警铃、汽笛同时还伴有灯光显示。

火警信号是连续短声1分钟,表示火警区域的信号是在连续短声1分钟后鸣一长声,表示船舶的前部;鸣两长声表示船舶的中部;鸣三长声表示船舶的后部;鸣四长声表示船舶的机舱内部;鸣五长声表示船舶的上层建筑内部。例如船舶后部着火信号为: •••••• 连续1分钟— — —。

8. 船舶火灾报警方式有哪几种图片

船舶报警系统包括机舱检测报警,火灾检测报警,货舱检测报警。其中机仓检测报警系统是通过采集主、副机的压力、温度、转速等参数通过主控制器进行转换成模拟或数字输出,如果输出值超出设定值,则产生声光报警信号,使值班人员及时处理不正常情况,让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货舱检测报警系统是通过检测货仓内的气体状况来输出信号。

火灾检测报警系统是通过测量传感器周围空间的温度或烟雾浓度来输出信号。

船舶机仓检测报警装置中报警信号通常分为开关量报警和模拟量报警。

开关量报警分为液位开关量、压力开关量、温度开关量、用电设备开关量、频率速度开关量等。

液位开关量传感器的安装前先检查传感器的好坏,方法是用万用表检测其通断状态,通过模拟开关量向主控制器送信号,判断传感器和控制箱的好坏。

温度开关量检测方法是先确定设定值,后桉设定值调整控制器的控制量。

压力开关量的检测应先查清报警设定值,然后依设定值调至报警值手泵向压力传感器加压,用万用表测量压力开关工作状态,并模拟压力开关向主控制器送信号,判断主控制器的好坏。

频率速度传感器主要检查频率信号转速装置是否动作,用万用表检测至设定值时是否动作。

9. 船上火灾报警的方式有哪些

乘坐的船只如果发生起火,首先应该摁下报警装置,通知船上工作人员!如果火势太大应首先逃往空旷、开放的甲板或其它地方。等待船上工作人员的按排,不应立即跳水!船上工作人员在火势无法控制情况下,会合理按排人员使用救生艇、救生衣等设施安全撤离,并同时会同相关海事部门丶过往船只联系,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如果自作主张跳水的话,基本无生还可能!

10. 船舶火灾报警方式有哪几种类型

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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