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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如何处理纠纷?敬请提供详细理由说明。谢谢。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7-20 03:22 点击:279 编辑:admin

对,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合同发生地和履行地来进行起诉。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北京众诚合同律师网的合同律师

请问CDF和CFR两个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差别和相似之处

CDF?有CDF吗?是CIF吧?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FAQ=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中文意思就是“经常问到的问题”,或者更通俗地叫做“常见问题解答”。
  卖方按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出经买方确认的样品,这个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ed sample)。

  凭牌名或商标买卖是指用牌名或商标表示商品品质的交易。有些商品品质稳定,在市场上已经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其商标牌号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质量水平,可用以表示商品的品质。凭牌名或商标的交易,即使在合同中不规定具体的规格,卖方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通常具有的品质交货,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还会把牌子卖倒。所以 ,采用这种方法交易时 ,作为卖方,一定要注意保证交货品质,以维护品牌产品的信誉;作为买方,要防止假冒产品,为稳妥起见,除规定商标、牌号外,有时也对一些主要规格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

  有些商品 ,如机电产品、仪表仪器、成套设备等,结构较复杂,对材料、设计 、技术等要求比较严格 ,其品质很难用几项指标来表示,使用方法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予以说明。对这类商品,一般用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及各种数据来表示品质。按这种方法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买卖。

  在凭说明书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商品的技术复杂,有时即使商品的各项指标在表面上与说明书完全相符 ,也不一定能达 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因此,采用这种方式时应注意,除了要在合同中列入说明书的内容外,还应订立品质保证条款或技术服务条款。例如,可以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品质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和性能,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项费用”,或通过类似的条款来保护买方的利益不受伤害。

  在用文字或图样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时,出口方有时也给对方寄一些参考样品,以使客户对该商品品质有较多的了解。但这与“凭样品买卖”是有区别的,因为这种参考样品是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当然,出口方在选送样品时也要注意与今后出口货物的品质接近或大体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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