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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四清四无是指什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6-23 14:55 点击:297 编辑:admin

法律分析:四清指“清江、清湖、清船、清网”;四无指”无渔船、无渔民、无网具、无生产“。

法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黄河禁渔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黄河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而实施的一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沿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好黄河禁渔期制度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提前部署、抓好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工商、财政、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更广泛和更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制度首年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做好宣传教育,让渔民早知道、早准备。让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早部署、早落实,是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今年是黄河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一年,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抓住制度实施前的关键时期,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对制度实施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群众、渔区相关行业对制度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政策实施阻力。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渔区稳定。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沿黄各级渔业部门要对标《“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农渔发〔2018〕4号),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黄河禁渔执法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按时调度执法行动数据,确保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辖区内禁渔期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密切做好省际间交界及共管水域执法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和交叉督察,确保执法成效。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四、本省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依托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省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省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五、省和相关市县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长江海事、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本省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配备执法船(艇)、车辆,建设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执法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和相关市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省和相关市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数据资源、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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