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权法在规定船舶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时把海商法里的第三人修改为了善意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是海商法第9条第1款。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是物权法24条。从上述条款的比较可以分析,二者都是规定了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并不是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而是关于登记的效力规定 |
海运发展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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