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问得有些不清楚。因2012年尚未到来,我理解,一是你父已答应将渔船手续于明年卖给对方,并且价格等条件已和对方谈好。所有手续目前应该在你父手里,所以你父才交2011年的税4000元。这种情况下,燃油补贴当然由你父领取才对。这不该成为问题。二是你父的交易已经完成,手续已交对方并告诉对方此交易2012年才生效。这种可能性较大。因为这样才造成今天的麻烦。在这笔交易里你父的错误在于过早地将手续交给对方(应该在2011年末或2012年初),再有就是一句“油补我不要了”,这一句在交易里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现在对方愿意把油补与你们平分,我看这是个不错的方案,损失的部分就是犯错所要付出的代价。你想全额要回油补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按《合同法》规定,违约也是要付违约金的。或许是其它情况,只难怪你没说清楚了。 这个要你们自已协商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是可以要回来的。我认为,做人嘛,总要有个原则性,答应的事情得有个信誉才行,钱嘛,该放就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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