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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发展的历史(中国船舶发展历史与文化)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08:55 点击:327 编辑:admin

1. 中国船舶发展历史与文化

中国航海历史悠久。早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华民族的祖先已能用火与石斧“刳木为舟,剡木为楫”。

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木帆船的逐步诞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海上运输与海上战争。

到秦汉时代,出现了秦代徐福船队东渡日本和西汉海船远航印度洋的壮举。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东吴船队巡航台湾和南洋,法显从印度航海归国,中国船队远航到了波斯湾。

从随唐五代到宋元时期,中国航海业全面繁荣、海上丝绸之路远届红海与东非之滨。

2. 中国船舶工业的历史

游艇的发展史,中国要先于西方,但和火药一样,得到长足发展的仍是在西方。

中国

早在中国唐代,南北朝时期的中国人发明了靠人力踩动木制桨轮,古称为“车船”、“车轮轲”。

1872年游艇(英文表述:NauticExpo,pleasure craft,yacht,refreshment boat)成为租借地的摆设,后来台湾地区引进游艇生产,取得了良好效果。

解放初期——51年成立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52年划归一级部,任务是抢修改装军船支援解放战争(45-50年)和朝鲜战争;打捞沉船、修造民船、建造小炮艇;接管和改造旧中国的修造船厂;集中力量建造苏联转让的舰艇;组建船舶科技机构;着手研制万吨轮等。

1961至1978年,是新中国船舶工业曲折前进的18年。63年正是成立六机部。主要任务调整方针任务,组建国产化协作机制,立足国内配套,调整生产方向以军品为主,造船从仿制改进到自行研制(研制出核潜艇、远洋探测船、万吨轮等),贯彻战略部署重点建设三线。文革中遭到创伤。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军转民再次调整生产方针,实行军民结合、军品优先,民用船舶迅猛发展。以五种军船(导弹驱逐舰、核潜艇、常规潜艇、导弹快艇、护卫舰)为重点,研制完成两项重大工程(弹道导弹核潜艇和远洋测量船队),造船业稳步全面发展。1982年改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以后又分为中国船舶北方重工集团和中国船舶南方重工集团。

21世纪,中国经济的发展形势令世人瞩目,随着生活品位的不断攀高,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品位、更高质量的生活方式,游艇运动渐为国人所认识。作为一种典型的舶来品,这种新式潮流不仅引起部分高收入人群的关注。也为许多城市发展新型服务性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契机。虽然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游艇俱乐部在经营,但由于受到消费条件、自然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滞后的制约,国内投资机构对这类新鲜事物所知甚少。有关游艇俱乐部如何成立并对之进行经营管理,仍属一个鲜为人知的领域。

西方

1660年,英国查尔斯二世继承王位时,英国有了世界上第一艘做工精细,具游艇意义的皇家狩猎渔船。贵族和富豪竞相以改帆船来夸耀。

1807年,美国人罗伯特·富尔顿建造了世界上第一艘蒸汽机动力的轮船。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英国人把蒸汽机和螺旋桨安装在游艇上。

20世纪初期由于玻璃钢这种材质在游艇建造技术上的发展和生产成本的下降,玻璃钢游艇开始进入市场,所有现代工业的新式动力机器都用在了游艇上,甚至利用风力的古老帆船也要配备小功率的马达和自动导航的驾驶仪器。

20世纪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在第三产业中衍生出游艇俱乐部,在解决游艇的停泊难题后,游艇产业得到了更为蓬勃的发展。

现在西方国家几乎把所有的最先进的科技产品装备到游艇上。建造游艇的材料几乎能用到的都用上了,游艇是当今世界仅次于私人飞机的高档行走游玩工具。在今天的欧洲、北美以及澳大利亚,游艇已经是人们周末度假、休闲娱乐的一种工具。

依国际标准游艇的规格是以英尺计算的,从尺寸大小上分为三种:36英尺以下为小型游艇、36-60英尺为中型游艇、60英尺以上为大型豪华游艇。有小型艇(6米以下)、小型游艇(6~10.5米之间)、中型游艇(10.5~18米之间)、大型游艇(18米以上)。大型豪华游艇在尺度上分35~40米、41~44米、45~49米、50~54米和55~60米五个等级。

3. 中国船舶近代发展史简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造出独木舟的国家之一,并利用独木舟和桨渡海。独木舟就是把原木凿空,人坐在上面的最简单的船,是由筏演变而来的。虽然这种进化过程极其缓慢,但在船舶技术发展史上,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独木舟需要较先进的生产工具,依据一定的工艺过程来制造,制造技术比筏要难的多、其本身的技术也比筏先进得多,它已经具备了船的雏形。

  在中国,商代已造出有舱的木板船,汉代的造船技术更为进步,船上除桨外,还有锚、舵。

  唐代,李皋发明了利用车轮代替橹、桨划行的车船、桨划行的车船。

  宋代,船普遍使用罗盘针(指南针),并有了避免触礁沉没的隔水舱。同时,还出现了10桅10帆的大型船舶。15世纪,中国的帆船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牢固、适航性最优越的船舶。中国古代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18世纪,欧洲出现了蒸汽船。19世纪初,欧洲又出现了铁船。19世纪中叶,船开始向大型化、现代化发展。

4. 船舶的历史和发展

人类航海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航海、大航海时代和现代航海。

  最初人类航海的冲动与生存和好奇心有关。海洋的渔盐之利,还有对远方的兴趣,促使人类以最原始的航海工具,比如独木舟和木筏,走向海洋,所达到的成就令今天的人们也感到惊奇。15世纪之前,航海有两个集中的海域,一是海上丝绸之路,二是地中海。陆地运输成本高,效率低,作者安排了一个专门的思考题来说明这一点;而海洋是平坦的,只要有了船,就能够到达沿海各地,因此航海的价值就凸显出来。作者重点阐述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海丝之路把中国与沿线国家联系起来,我国南方重镇广州就是因海上贸易而得以快速发展的。这段历史因明代郑和七下西洋而达到高潮,航海的船舶在南京建造,经由长江下游航道出海。

  在海上丝绸之路兴盛的时代,地中海国家既要抢夺本区域的制海权,又要争夺通往海上丝路的便利条件,军事纷争不断,各国甚至鼓励针对敌国的海盗行为。眼看在竞争中就要处于下风,葡萄牙、西班牙开始寻找通往印度洋的新航道。地中海的世界如此拥挤、狭小,为何不到直布罗陀海峡以外去探索更大的海洋?这个念头是大航海时代的开端,作者在本书的第二部分生动地刻画了大航海时代的人和事。

  首先是葡萄牙人沿着西非海岸一步步地探索,成功地绕过非洲南端的好望角,进入了印度洋,从此连接海上丝绸之路就无须经由地中海了。葡萄牙国王资助海军和航海家,为的是从东方得到源源不断的财富,而实际上也获益丰厚。西班牙不甘落后,派出哥伦布三次前往东方。哥伦布想:既然地球是圆的,葡人往东可以达到印度、中国,那么西班牙船队往西为什么不能到达? 结果歪打正着,登上了美洲的土地。再往后,麦哲伦完成了环球航行。葡、西两个南欧国家,竟然一度瓜分了全球海洋!

  接下来,欧洲其他国家先后加入了世界大洋的争夺。荷兰人提出新的领海范围主张,通过经营海洋而崛起。然后英国以其领先于世界的科学技术,打败了西班牙和法国的舰队,变成一个“日不落”的超级大国,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这些地方都曾经是其殖民地。

  大航海时代的结尾,是西方列强控制了全球海洋。葡、西殖民者占据美洲大陆的墨西哥及其以南的陆地,而英、法殖民者占据北美大陆。

  大航海带来大开发,移民引起的疾病、生态、社会问题也十分突出。

  有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作者没有提到,但大家都非常清楚,就是中国游离于大航海时代。从郑和下西洋之后,中国就不再过问世界海洋之事,为什么会如此?这个问题至今仍在研究。但后果是很严重的,1840年,西方列强开着炮舰出现在中国的海岸。

5. 中国船舶工业发展史

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

据丁正华所著《中国航海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越国、吴国和齐国航海活动活跃。齐国发展了源于山东半岛至渤海湾的航海。崛起于北方的燕国把航海发展到朝鲜半岛,进一步与日本之间沟通了海上交通,可以看作是中日之间海上航路的开始。

汉朝时远航印度洋

汉代是古代航海史中有突出成就的时期。汉使船舶的远洋航程来回达8000海里以上,途径暹罗湾和斯里兰卡。汉使远航印度洋,是开拓我国至西洋的海上丝绸之路的开端,也是东西洋之间海上交通的创举。

唐代已有东西洋航线

由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和对外开放措施,唐代的航海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唐代地理学家贾耽曾记载中国至东西洋的海上航线,“登州海行入高丽、渤海道”,当时已是中国至朝鲜半岛的习惯航线。去西洋的“广州通海夷道”,详细记述了从广州出发,经南海、马六甲海峡,越印度洋,过斯里兰卡、印度半岛、巴基斯坦,又渡波斯湾、幼发拉底河,历末罗国(今巴士拉),后由陆路到缚达城(今巴格达)。

明代的郑和七次出使西洋,是我国古代航海史上最伟大的事迹之一。其先后历经西南太平洋、南亚、印度洋和东非等30余国。

明末清初趋于衰落

明晚期至清朝,由于海禁锁国等政策,航海事业趋于衰落。新中国成立之后,海上运输线又重新被重视。

6. 中国船舶的发展史

一、浮具是最早的船的雏形:浮具是人类最早使用的水上工具。浮具所使用的物料包括倒下的树干、脱落的树枝,以及随处可见的竹竿和芦苇。树干、竹竿、芦苇等本身浮力小,需要束捆起来使用;而葫芦则具有体轻、浮力大、防水性强的优点。古人一般将三、四个葫芦串接起来,缚在腰间,入水后人半沉半浮,利用手脚划水前进,古代称这种浮具为腰舟。

二、筏子:筏子的制作材料多为树干、竹竿、芦苇等长条形的物体,把它们横向排列,然后用野藤、草绳、皮条捆扎起来。后来,人们又将树干或竹竿扎成长方形框架,在框内缚上其他具有浮力的物体,如皮囊、葫芦、陶器等,以制成不同材料的浮筏。与单体浮具相比,筏子的浮力增强了,行驶时更平稳和安全;筏面面积扩大,可运载更多货物,人在筏面上可立可坐,无需使半身浸在水里。筏子确实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水上工具。

三、独木舟:独木舟最迟在大约七千年前就已经出现,初时的独木舟结构极为简单,一般是捞取一段槽状朽木并将其内部稍加整理,或者将一段树干砍挖成槽,然后削去外面的旁枝和树杈。当时制造独木舟的主要工具是石刀、石斧等,以如此简陋的工具制造独木舟,特别是在整段树干上挖槽,当然是困难重重,所以制造独木舟时必须使用火。

7. 船舶行业历史发展历程

对中国的舰船事业而言,杨槱院士就是这样一位发光发热、照亮后学的老前辈。1917年10月17日,祖籍江苏的杨槱诞生于北京,不久之后,年幼的杨槱随家人南迁广州。

杨槱为中国潜艇等舰船工业发展贡献巨大

广州商旅发达、帆桨云集,珠三角地区也是我国近代船舶工业最早的起源地之一,这给少年杨槱带来了对船舶的最初的直观感受。

而同时,列强军舰横行、国人挣扎度日,青年杨槱便坚定了“学造我们自己的大船”的想法。

高中二年级时,杨槱完成了人生中第一篇论文——《广东造船简史》。

曾经全世界造船业最发达地方在英国

完成高中学业的杨槱,1935年的秋天远渡重洋,来到了当时全世界造船业最发达的英国,进入格拉斯哥大学造船系求学深造。

1940年3月,杨槱以优异的成绩从格拉斯哥大学毕业。杨槱毅然决定回到正值抗战中最艰难时刻的中国,在当时内地的最大造船厂——民生机器厂担任副工程师,同时在同济大学、重庆商船专科学校(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内迁)等校任教。

1944年11月,杨槱应邀赴美国学习考察造船业,并在费城海军船厂监造“埃塞克斯”级航空母舰等舰船,掌握了美国造船业的第一手资料。

杨槱二战中监造美军航母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气象一新,杨槱也迎来了事业的新时期,历任同济大学教授和造船系教授,大连造船厂工程师、渤海造船厂筹备处工程师等职务。

1981年,中国科学院院士评选名单揭晓,在造船业界仅有一人被增选为院士,他就是杨槱。

大半个世纪以来,他培养的学生在我国各大科研院所、造船厂、学校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成为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比如知名的“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蛟龙”号总设计师、中国第一艘航母辽宁舰总设计师、中国第一艘海洋石油钻探船设计师……

正是因为有了杨槱院士和他的学生们以及千千万万造船人,我国舰船事业和海洋事业才日新月异、乘风破浪,从战舰都要去国外买,到新中国自行研制万吨轮船和导弹驱逐舰,再到航空母舰、大型驱逐舰、核潜艇、大型LNG船、油气平台、深潜器等无所不能

8. 中国船舶发展历史与文化研究

船舶专业就业质量非常好,待遇万元以上。

船舶专业这个专业因为开设此专业的院校较少,因此这方面的人才备受欢迎。毕业生到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单位、海事局、国内外船级社、船舶公司、船厂、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近行业和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就业。所以就业质量和待遇非常好。

9. 中国船舶的发展历史

中国是世界上造船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之一,在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中,中国古代造船技术取得了极其辉煌的成就,更在相当一段时间,遥遥领先于世界。在中国1.8万公里漫长的海岸线中,中国的文明一直与大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使中国造船技术从古代开始就拥有着令世界各国所赞叹的伟大成就。

10. 中国船舶发展历史与文化遗产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 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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