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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货船付款申请单部门写哪里(船公司付款买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9 11:21 点击:269 编辑:admin

1. 购买货船付款申请单部门写哪里

国家规定凡是货船、游船都不允许分期,只能一次性贷款。

2. 船公司付款买单

一、FOB定义

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 ,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二、交易方式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种类繁多;

2、汇付,主要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三种;

3、托收(Collection),主要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两种。

D/P是付款交单,我们发货后准备好我们的议付单据,通过我方银行交单至客户方银行,客户银行提示客户单据已到,客户付款后银行交单。

D/A则是承兑交单,也是通过我方银行交单给客户银行,不同的是客人只需承兑我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后再付款。

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户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L/C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很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开证行信誉一定要好,单证人员审单要认真仔细,公司业务、储运、单证部门要协调一致,避免单据出现不符点。

D/P 付款交单

D/A 承兑交单

D/P和D/A的区别是,D/P必须付款买单,先交钱后交提单,如银行私自放单,责任在银行;D/A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XX天后支付货款,即可取提单,如逾期不支付货款,银行无责任。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分为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3. 货代向船公司申请用箱时,需要提交的单据是

国际货运代理单证包含多方面,单单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报关时需要提交的有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进出口的提货单以及及出口的装货单、货物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1、货物报关单

通常在进出报关的流程中,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的货物报关单填写一式二份即可,如果是加工贸易货物或是保税货物,应填写专用一式三份的报关单,如果需要国内退税,还要另外填写一份退税的单据。

2、货物发票

货物发票的结算方式是等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出口报关时可免交。

3、进出口的提货单以及及出口的装货单

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将单据退还给报关员,报关员可以凭此单据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

货物装箱单是货物装箱后的一份凭据,如果是单一品种的货物或是散装货物,在报关时可以免交货物装箱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所有的货物在海关部门进行报关时,都应交于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4. 装船结束后应当向客户提交哪些单据

信用证中的条款: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所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一般按国际标价方法,常用的价格条款有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或C.N.F.)。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

  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而货已到港,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无法提货以致压港压仓等。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的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款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国的另一家银行(一般为帐户行)。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付款,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和议付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证明书”一般不需要了)。

  偿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即,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或偿付行有权利向议付行索回货款。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到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与合理。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情况,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证中一般规定有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

  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注意费用条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修改,以减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审核该条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审证时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注“暂不生效”字样,建议受益人接到银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办理货物的发运。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条款,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洽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修改。

注意: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一定要注意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否则有可能造成拒付的。

5. 船公司提货单

下面是贸易流程,就是按下面套咯贸易流程取决与贸易成交的方式, 以l/c项下cif贸易术语为例   

1、工厂:起草外销合同、添加填写出口预算表、合同送出口商   

2、进口商:添加并填写进口预算表、签字并确认外销合同、到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添加并填写开证申请书、发送开证申请   

3、进口地银行:根据申请书填写信用证、送进口商确认 

  4、进口商:对照合同查看信用证、同意信用证   

5、进口地银行:通知出口地银行 

  6、出口地银行:审核信用证、填写信用证通知书、通知出口商   

7、出口商: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接受信用证、起草国内购销合同、合同送工厂   

8、工厂:签字并确认购销合同、组织生产、放货给出口商、到国税局缴税   

9、出口商:添加并填写货物出运委托书、指定船公司、洽定舱位、添加并填写报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检、添加并填写产地证明书、到相关机构申请产地证 、添加并填写投保单、到保险公司投保、到外管局申请并填写核销单、到海关办理核销的口岸备案、添加并填写报关单、送货到海关、出口报关,货物自动出运、到船公司取提单、添加并填写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发送装船通知、添加并填写汇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押汇   

10、出口地银行:审单、并发送给进口地银行   

11、进口地银行:审单、通知进口商取单   

12、出口商:到银行办理结汇、添加并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13、进口商:到银行付汇、取回单据、到船公司换提货单、添加并填写报检单、进口报检、添加并填写报关单、进口报关、缴税、提货、添加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表、到外管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到消费市场销货。

6. 船东单填写

船舶检验证书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

(国产游艇— 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

1.技术图纸的送审并取得船检部门审批盖章(仅限首制艇);

2.开工申请,一般需填写开工申请表格,可在船检部门申领,取得同意的同时,与验船师协调过程检验,即在哪些时候需要进厂检验;

3. 开工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按质量证书的或船检部门的检验表格,各阶段进行检验填表,船检需要进厂检验的阶段需与验船师联系,配合进厂检验;

4.在生产过程的同时,收集好各需船检申请的设备的资料,如,救生设备,灭火设备,及原材料的证书等,以备用;

5.整理完成检验表格及各种设备证书;

6.倾斜试验(一般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稳性报告(如有需要);

7.航行试验,并将结果填入证书,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将整理好的资料一并交与船检;

京穗船舶提示:船东需要确定船籍港所在地,并与所以地船检联系,申请船名,备用。

(进口游艇— 一般由代理商协助办理)

1、由船舶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盖有申请单位的章);若由游艇管理公司提交申请,则该管理公司应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说明资料。

2、提交申请资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游艇的有效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3)艇主操作手册;

(4)艇体标识代码资料和照片;

(5) 游艇建造厂的建造相关文件;

(6) 游艇主要机器设备的有效船用产品证书;

(7) 游艇的买卖合同;

(8)进口游艇的海关关税证明。

3、确认上述资料提交完整后,进行实船勘验;

4、经勘验合格,请示上级单位批示后,进行初次检验;

5、按流程完成检验后,核发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含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登记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转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

所有权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等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船舶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有船舶指原船舶检验证书,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指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13.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籍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7. 船公司提单由谁签发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or Shippe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8. 船公司装货单

托运单(BOOKING NOTE),装货单(SHIPPING ORDER),收货单(MATES RECEIPT),运费通知单。

主要的货运单证

托运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装货单(SHIPPING 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收货单(MATES RECEIPT)

  受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装货清单(LODING 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舱单(MANIFEST)

  舱单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

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

  货物积载图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9. 买货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开船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件: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外交部颁发。

2、适任证书,类似职业资格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3、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

6、服务资历证书:船员服务簿

10. 凭装船单据付款

1、提单,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装箱单,检验检疫证书,这些基本都要有。如果是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还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装船通知,厂检单,材质单之类的。 2、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 海运 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 港口 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 CIP 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1)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 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在 国际贸易 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 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 CFR 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 单证 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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