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干货船甲板驳是一种驳船。 驳船本身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 驳船的分类 1.按用途分,主要有客驳和货驳。 客驳,专运旅客,设有生活设施,一般用于小河客运。 货驳,用于载运货物,按所运货物可分为干货驳、矿砂驳、煤驳、油驳、甲板驳等。货驳一般不设起重设备,靠码头上的装卸机械装卸货物。货驳也可在港口用于货物的中转。 2.结构形式 敞舱驳,又名敞口驳船,有设有几个货舱口的舱口驳;只设一个货舱、货舱上方全敞开的; 甲板驳,不设货舱、在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挡货围板; 半舱驳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舱口围板; 罐驳,在甲板上设置罐等密闭容器以装运油、液化气体等液体货物的罐驳等。 3.按材料分 有钢驳、木驳、水泥驳。 4 按船型分,主要有普通驳和分节驳。 普通驳首尾两端斜削呈流线型,备有锚和舵。分节驳两端呈箱形(全分节驳),或一端斜削、另一端呈箱形(半分节驳)。中国古代的对槽船(又称两节船)可以看作是现代半分节驳组成的船队的雏形。它由两节相同长度的船组成,前节船首端斜削,尾端呈方箱形,后节船首端为方箱形,尾端斜削,两节船的方箱形一端相互对拢,用缆绳联接。舵设在后节船上。现代分节驳上一般不设舵,美国的分节驳上不设锚,中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分节驳上设锚。分节驳结构简单,施工方便,造价低,用分节驳组成船队,可降低航行阻力,提高载货量,因此分节驳得到广泛应用。美国常用的分节驳有3种,它们的载重量和尺度是根据内河航道的标准尺度确定的。我国内河水域也有许多按照标准尺度建造的驳船。 2. 内河干货船非法运输销售油品刑事责任油船装、卸油操作安全运送油品 ⑴、 按要求准时、安全从装油地送到卸油地。 ⑵、 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装载吃水线。 ⑶、 装卸过程中要求无污染、无漏撒。 ⑷、 油船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港监部门签发的油船操作证。 ⑸、 装拆油管时必须正确使用防爆工具。 ⑹、 连接船岸的输油软管应有足够的长度。 油船装油安全操作 ⑴、连接船岸间油管时,必须先装接地线,然后再装接油管。 ⑵、在装接地线时,岸上的一端先装接于油管上而通入地下,在地线的中间装一开关,将开关拉开,再将地线的船上的一端连接于船体上,最后将开关连接。 ⑶、打开通往油舱的输入管道阀及船尾贮油舱阀门,关闭输出管道阀及其它各油舱阀门。 ⑷、开始送油要慢,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等确无差错,并且油已正常流入指定油舱,而无溢漏现象时方可通知岸上逐渐提高装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装油结束前要放慢速度,避免溢油。 ⑸、装油全过程探视孔处不能离人,值班人员要经常观察装油速度。 ⑹、在终止装油前半小时要通知岸方做好准备,根据进度通知岸方放慢速度,以便最后一舱装满时及时停止泵油。 ⑺、装油速度很快,船舶吃水变化大,值班人员注意随时调整缆绳的松紧。 ⑻、全船装油结束后,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⑼、关闭各舱的大小阀门、管路上各种闸阀进行铅封。 ⑽、协助有关人员对各船舱盖、孔和管路闸阀进行铅封。 油船卸油安全操作 ⑴、到达卸油地后,及时于收货人联系,通报品种和数量。 ⑵、系牢首缆、尾缆、相档榄。 ⑶、船与船之间用铜质导线连接,再于陆地静电地线连接。 ⑷、输油软管接头不得少于4根紧固螺栓,且法兰盘间加垫耐油密封圈,下置盛油盆。 ⑸、协助有关人员检查铅封。 ⑹、开始卸油要慢,当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确无差错,逐渐提高卸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 ⑺、卸油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缆绳的松紧度。 ⑻、卸油完毕前,等岸上关闭阀门后再关闭船上阀门。 ⑼、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3. 内河干货船和散货船的区别1、装载货物不同 杂货船一般装载包装、袋装、箱装和桶装,主要运载成包、成箱、成捆杂件货,货船是专门担负水上运输各种货物任务的船只,有干货船和液货船之分,杂货船是干货船的一种。 散货船是散装货船简称,是专门用来运输不加包扎的货物,如煤炭、矿石、木材、牲畜、谷物等。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 2、结构不同 万吨杂货船一般都是双层甲板船,有4~6个货舱,每个货舱的甲板上有货舱口,货舱口两旁装有能起重5~20吨的吊货杆。 因为干散货船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3、特点不同 杂货船吨位小、机动灵活;可自带起货设备;舱口舱内空间大;建造营运成本低。 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 4. 内河杂货船最快15节 长江货轮时速28公里。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 5. 内河干货船上有两个舵船舶换证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一种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中文名船舶换证检验适用领域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1) 本章4.4.1规定的项目; (2)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按本局《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的规定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 (3)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 (4) 对锚设备、舵设备和舱底水系统作效用试验; (5) 对水密门和水密舱口盖作冲水试验; (6) 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水压试验; (7) 检查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及其轴承、法兰等,以及螺旋桨的技术状况; (8) 对于油船,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尚应对压载舱、空舱、管隧进行水压试验,必要时应对货油舱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 (9) 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在换证检验时尚应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4.5.2.1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换证检验包括: (1) 本章4.4.2规定的项目; (2) 对水灭火系统作效用试验;(3) 对失火手动报警按钮系统作效用试验,对自动探火和灭火报警系统进行模拟试验; (4) 对压力水雾系统(设有时)的管系及喷嘴作畅通试验; (5) 对救生艇(舢板)的空气箱(如有时)进行检查和密性试验; (6) 对救生艇(舢板)的降落装置作降落试验; (7) 对机动救生艇的艇机作起动和运转试验。无线电通讯设备4.5.3.1 无线电通信设备在换证检验时,应按本章 4.2.2.3 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证书、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4.5.4.1 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章 4.3.4 相同。证书的签发4.5.5.1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6. 内河干货船横向变型三个共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不同点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l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 、 CIP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 (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 7. 内河干货船运输销售油品泄露污染水域追究什么责任车间废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废油的产生及注意事项 1.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废油的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废油进行回收,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各单位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产生单位应对产生的废油做好循环利用。 1.5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6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1.7 车间在油站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设备回油时,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1.8 各单位对领用或回收的润滑油和内燃机油做好台帐,由专人管理,并严格交接班。 2 车间废油的正确储存 2.1 润滑油.刹车油、内燃机油等其它种类油品存放于零配件仓库内.专门区域存放。 2.2 油品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3 应定期进行油桶泄漏检测,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4 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3.油品的使用 3.1 维修车间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润滑油,机油,汽油。 3.2 更换发动机机油,波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 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 汽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汽油,汽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3.5 维修完工后应及时用碎布将地面的油污擦尽。 4 废油的收集 4.1 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4.2 收集,运输废油(或为了循环利用而经过分离的材料)所使用的设备的制造,操作和维护,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废油管理人员和公众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险。 4.3 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在回收用的车辆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放置区域。 4.4 车辆的设计应考虑到道路的等级,条件和容量,确保废油的安全,高效的收集和运输。 5 废油的处理规定 5.1 严禁露天焚烧废油。 5.2 循环利用过程中,应保证从事产品的工人绝对安全。 5.3 废油的预处理必须符合有关空气污染标准的要求,并且,严禁将废油用于燃烧功能。 5.4 油品包装物的废弃 5.4.1 机油桶、油漆罐、溶剂桶等等油品包装物废充时,应将桶内物质倒净,防止剩余油品造成污染。 5.4.2 油桶,油漆桶请放入指定的回收箱身体。 5.5 油口的放弃 5.5.1 清洗零件废汽油倒到指定收集废油桶。 5.5.2 修理保养过程中放出的废机油入指定的收集废油桶。 5.6 违反本规定的按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6 本制度归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废水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和雨水地下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2 机电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安环部负责日常废水监测。 3.3 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废水日常排放和处理工作,并进行排污申报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污水控制,按规定要求排放。 4 工作程序 4.1 各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要求,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污水100%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部门应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鼓励雨水回用和中水回用。 4.2 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妨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则应对其进行分散处理,或通过适当的预处理后再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3 各分厂自有场地应建有雨污分流管网,无法实现雨污分流的场地,需限期进行改造。污水管网覆盖需满足污水100%收集。 工程部部要编制废水处理控制分布图,包括排水沟或雨水、污水管网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和污水总排放口的标识等。 4.4 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5 机电部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防止因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未处理的废水排放。并做好污水管网和化粪池等的清理记录。 4.6 各分厂必须配备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7 各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操作和维护必须执行《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的要求。 从事清油作业执行《清油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污油水泄漏污染。 化学清洗废液需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或经过预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8 各车间不得向水体排放生活废水,应通过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 熔炼车间废水过滤后进行排放。 4.9 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化学试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10 各部门应将零部件清洗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用专用容器或污水池收集或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零部件清洗产生的含油污水由专人收集送污水站处理,含有毒有害或化学物质等废液、锅炉清洗等废酸碱液由专人收集后委外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废液随处倾倒或倒入下水管道。 4.11 各部门内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做好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工作,进入污油水处理站处理。污油水接收、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设专人现场看护,油污水转移、收集桶或装置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防渗漏措施。转移、接收、处理均需有相关记录,确保数量一致性。 4.12 在厂车辆(包括生产和生活)需加强管理,防止漏油,禁止随处冲刷车辆,各公司需设置统一的车辆修理、清洗场地,并对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4.13 食堂的废水必须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再进行污水处理,隔油池应不定期的清掏。 4.14 垃圾堆场产生尤其是危险废物临时堆场产生的渗滤废液的处理执行《固体废物堆场的管理规定》。 4.15 洗涤剂、清洗液要采用无磷产品并经过过滤后进入污水管网,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有资质的单位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4.16 基建施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放,由工程部门进行宣贯和监督。 4.17 各分厂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和自动监控系统对污水排放口水质进行自我监测,并按各地方规定周期请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获取《环境监测报告》。若发现污水排放有超标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4.18 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中任何一项均属不符合。发生不符合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上报到安环部,同时安环部应定期检查运行控制记录,不合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9 发生溢油或其他废水泄漏事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必要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或影响进一步扩大。 5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 序号 名称 废水来源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办公、宿舍、洗浴洗涤用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管网 2 食堂含油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隔油池后进城市污水管网 3 初期雨水 内场 雨水 进入雨水管网 4 冲厕水 内场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5 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的废液 化验室及内场 生活废水 指定点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6 基建施工产生的生活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进入污水管网 7 烧结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熔炼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内河干货船为什么货仓满载一边往里夹约3米左右 内河航运船舶通常都是千吨级。通常情况下,3000吨吃水大概在3米,5000吨级的吃水在6米。同样形制下空载和满载吃水深度相差很大,万吨级船舶通常是海运船舶,一般1万吨级的船舶吃水在9米左右,货运船舶由于运载大量货物,2万吨的海轮,满载吃水大概在10米。5万吨级的在11 米,十万吨17米。为保证安全,各国的港口管理当局一般要求航道水深要在吃水的基础上留出1-1.5米的余量,如果是大型船舶,则要求的余量更多 9. 内河干货船货仓往里夹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根据《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二、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三、处罚 依照本条和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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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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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起长三角水域实施首批创新海事服务举措!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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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同江中俄水运边民互市贸易区正式开启运营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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