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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业吊装安全制度(起重吊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5 14:10 点击:139 编辑:admin

1. 起重吊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 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责任,遵守操作规程;

②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团结协作,确保当班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

③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擅离岗位;

④ 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做好班前检查,及时清除影响起重作业的各种危险因素和障碍,保证安全作业;

⑤ 作业过程中发现起重机出现故障或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害因素,应停止作业,并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故障或隐患不排除,不得进行作业;

⑥ 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自觉按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做好起重机械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⑦ 按规定程序做好起重作业的交接班工作等。

2. 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8大危险作业是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 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

3.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JGJ 276-2012第3.0.1条)

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质[2009]87号第八条)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4、暂停作业时应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的结构进行临时固定。(JGJ 276-2012第3.0.19条)

5、临时固定的构件完成永久固定,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JGJ 276-2012第3.0.23条)

作业环境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承载力应满足设备通行要求。(JGJ 276-2012第3.0.5条)

2、履带式起重机自重大,接地压力高,作业时重心变化大,对停放地面要有较高要求,以保证安全。

(JGJ 33—2001第4.2.1条)

3、轮式起重机作业前需将支腿垫实和调整好。(JGJ 33—2001第4.3.4条)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作业人员

起重机司机应持持证上岗,且证件与操作机型应一致;

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置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

设置要求:

1、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JGJ 276-2012第3.0.2条)

2、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联系相互协调,也可采用通信工具。(JGJ 276-2012第3.0.24 条)

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4.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

1 主要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门式起重机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露天作业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动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使用其中二种或三种。

专用门式起重机中相同和类似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5. 起重吊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1.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11)隐患排查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

.除制定《通用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以外,还应制定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建(构)筑物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领导干部带班、厂区交通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

6. 起重吊装施工安全规定

揽风绳主要用来保证安装的构件或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保持稳定的钢丝绳,上端与安装对象拉结,下端与地锚笃固定。有的文件里规定揽风绳也具有平衡吊物的作用,在这为了明确概念不采纳此观点。在现阶段公司的吊装作业中使用的吊车多为移动式吊车,揽风绳的使用情况很少。

牵引绳(防溜绳、拖拉绳)主要指起吊作业中在被吊物体两端使用的绳索,一般由人力控制,防止被吊物在吊装过程中任意摆动。在起吊过程中采用的辅助绳索多为这一类,在文中我们采用牵引绳这一名称。

牵引绳使用现状

虽然牵引绳在起吊作业中的使用范围很广,只有《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5.1.8做了以下简单规定:“5.1.8 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溜绳,工件在吊装过程中不得摆动、旋转。”

各行业对于牵引绳的使用范围各标准不一,如中石化集团牵引绳的使用规定:“在吊装物体是,应对体积超过5立方米、长度超过10米或者质量超过0.5吨或在高压线附件及容易散落、反转、不易控制的物体使用牵引绳。”

某机械公司则对牵引绳的使用做了以下规定:“1、吊物离开支撑面后应控制吊物摆动,司索工要正确使用牵引绳牵引货物,并且站位正确;2、吊物在人员肩部以上应使用牵引绳(游钩)扶吊;3、吊物在人员肩部以下可以用手扶吊,但人体不得处于吊物下方。”

中石油集团公司的相关程序文件中并没有对牵引绳的使用做出相关要求,制订的《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装作业模板》也只对牵引绳的使用做了两条简单要求:“《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6.3.13条 :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吊物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人体任何部位;《起重吊装作业模板》附录A技术要求7条:按吊装负荷经计算后选择吊具、索具,吊物绑扎牢固,防护措施良好,严禁超负荷运行;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将拖拉绳缠绕在人体任何部位。”

由于程序文件中缺乏对牵引绳使用的具体范围和要求,牵引绳的使用在起吊作业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起吊作业时牵引绳是否使用由起重指挥根据实际经验自行判断是否使用牵引绳,牵引绳的使用范围标准不一。

2、起吊作业中作业人员经常将吊带、麻绳等绳索充当牵引绳扶持吊物,充当牵引绳的绳索种类繁多。

3、牵引绳绳索的长度、直径等方面缺少具体要求。

4、牵引绳的绑点、捆绑方式、人员站位等缺乏明确要求。

改进建议

1、建议对《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起重吊装作业模板》进行修订,明确牵引绳的使用范围、要求。

2、制定《牵引绳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引绳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3、明确吊装作业时牵引绳的使用条件:如吊物重量超过0.5吨、体积超过2立方米、长度超过3米、起吊高度超过支撑面2米或在高压线(管线)附近及容易散落的吊物应使用牵引绳。

4、对于应使用牵引绳的吊装作业,禁止用手扶持吊物代替牵引绳,建议采用直径10mm以上带安全钩的尼龙绳(5米、10米)作为牵引绳;室内起吊高度低于3米时可以用纤维吊带代替牵引绳。

5、使用牵引绳时建议使用安全挂钩捆绑吊物,牵引绳的捆绑点应在吊物本身,严禁以吊物的绑绳作为牵引绳的捆绑点;牵引绳的操作人员应避免站在吊物下方或吊物的行进路线。

7. 起重吊装管理规范

汽车吊安全操作的一般规范: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2、风力五级以上应暂停工作。

3、汽车吊吊臂与高压线应保持下列距离:电压少于1000伏者距离大于2米;电压由2000伏至20000伏者距离大于4.5米。

4、必须打支腿作业。打支腿后回转支承处应水平,其倾斜度不得大于10。

5、支腿与支承面必须垂下,支腿与地面间应铺垫80MM厚的硬木板。

6、吊重作业中,不准扳动支腿手柄,如果要调整支腿,一定要先将所吊重物放落地面。

7、汽车吊作业前应检查吊机安全保护装置及钢丝绳、吊钩等吊具,均应保持完好,起动后应空载运转,检查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

8、必须按起重特性表所规定起重量及吊距范围内操作。严禁超负荷作业。

9、当实际起重接近起重表所规定的起重量时,吊臂只能向后方起吊,左右回转不准超过450C。

10、当场地比较松软时,必须进行试吊(吊重离地高不大于30CM),检查各支腿有无松动或下陷,如发现有变动,不可起吊。

11、吊钩(或提升滑轮组)提升时与吊臂头部距离应少于0.5米。吊钩下降至最低点时,卷筒应保留3圈以上的钢丝绳。

12、当汽车吊以最大仰角作业时,卸载时,应先将重物放下地面并保持钢丝绳拉紧状态,然后将吊臂放低一些再摘吊(防止吊机向后倾复)。

13、吊重后变幅应在起重表规定范围内,并尽量缓慢进行。

14、负荷在空中,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

15、吊臂下不准站人和通过。

16、吊重作业时应有起重工(路桥工程为桥工或已培训专职人员)负责指挥,在作业现场有其它人员操作时,当起吊及放下时必须发出信号。

17、作业难度较大的吊装作业,必须由有关人员先做好施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派专人观察汽车吊安全状态。

8. 起重吊装公司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现行行政管理体制:  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  “统一领导”就是全国的公安工作统一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是指中央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别接受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管理,同时县以上地方公安机关队所辖公安机关实行领导和管理。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分级管理是为了确保统一领导,而要统一领导又必须分级管理。是集权和分权的统一,能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自上而下的公安机关的“条”的领导管理与接受各级地方横向同级党委、政府的“块”的领导管理并行,实行双重领导组织制度。  1.“条”是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块”是指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分层,隶属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保一方平安。  2. “条”与“块”结合必须是“条条领导”与“块块领导”相互配套、互为前提的有机组合。以“块”为主是“快快领导”为主解决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地区性问题。  3. 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也是辩证统一的,既强调公安机关内部集中统一领导指挥与地方党委领导公安机关的结合,又强调各地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更又针对性、更有效地搞好公安工作。

9.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起重工作由专人指挥,明确分工;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雷雨天时,应停止野外起重作业。

移动式起重设备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禁止使用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

起吊物件应绑扎牢固,若物件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起吊电杆等长物件应选择合理的吊点,并采取防止突然倾倒的措施。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和通过。

更换绝缘子和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参考资料: http://www.dianli114.com/news/12692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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