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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02:35 点击:190 编辑:admin

1. 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作为一名船舶装配工,必须具备很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焊接和切割是必须 掌握的技能,也是经常使用的技能。

2. 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是什么

(1)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整好用,预防焊、割设备发生故障。每天上班动火作业前,先要检查焊、割设备,主要应检查乙炔发生器或电焊机运转和使用是否正常,回火防止器(包括岗位式回火防止器)内是否保持一定的水位,氧气钢瓶上的压力表是否牢固,射吸式焊、割炬是否有吸力,乙炔发生器内是否混有空气,电弧焊接导线的铺设中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等内容。

(2)做好焊、割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清除各种可燃物,预防焊、割火星飞溅而引起火灾事故。尤其是临时确定的焊、割场地,更应彻底检查,并要划定焊、割作业区域,必要时在作业现场要拉好安全绳。可燃物与焊、割作业的安全间距一般应不小于10米,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如风力的大小,风向的不同,作业的部位,焊接还是切割等。总之,应以焊、割火星飞溅不到堆放可燃物的地方为界限。

(3)查清焊、割件内部的结构情况,清除焊、割件内部的易燃易爆等可燃物。预防发生爆炸事故。这是焊、割作业前极为重要的一项安全准备工作。尤其对临时拿来的焊、割件,决不能以为工件简单而盲目焊割、,必须在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动火焊割。

(4)查清焊、割件连接部位的情况,预防热传导、热扩散而引起火灾事故。如焊、割建筑内的各种金属管道,必须查清是什么管道,管道内是否有可燃气体等物质,是否有压力,凡是管道内有可燃物质和压力的,决不能进行焊、割。即使是没有任何危险性的管道,也要查清管道的走向,管道所通向的部位是否有危险性,在确实查清并已排除危险因素后才能动火焊、割。在各种船舶内焊、割更应注意热传导、热扩散对船体其他部位的影响,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焊、割作业时,一定要在焊、割前对受影响的部位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而后才能动火焊、割。

(5)在临时确定的焊、割场所,要选择好适当的位置安放乙炔发生器、氧气瓶或电弧焊设备,这些设备与焊、割作业现场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乙炔发生器和电焊机旁应设立“火不可近”和“防止触电”等明显标志,并拦好安全绳,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这些设备。电弧焊接的导线应铺设在没有可燃物质的通道上。

(6)查清消防设施,配备好必要的灭火设备,以防发生火灾事故。焊接工人都要学会灭火的基本方法,懂得灭火的基本知识,学会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7)从事焊、割作业的工人,必须穿好白帆布工作服。在冬季,御寒的棉衣,必须缝好,棉絮不能外露,以防遇到火星阴燃起火。

3. 船舶生产设计的主要内容

《船舶设计原理》是2010年08月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寅东。内容简介 《船舶设计原理》阐述了船舶总体设计的原理和方法,共分为七章。

4. 船舶生产设计包含哪些内容

中船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不是国企。

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6日,是由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集团公司控股,包括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国际知名企事业单位共同参股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6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具有集团级企业集团,顶层研发设计优势,拥有世界先进的船舶总体、性能、结构开发、设计软件,生产设计系统软件,技术力量雄厚,具备大型油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多用途船等多种船型以及海洋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等研究、开发、设计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民用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开发与设计,报价设计、合同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民用船舶及海洋工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5. 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

一个项目开工需要三方准备资料,分别是建设、监理、施工三方。

一、监理单位准备

1、建立委托合同(副本)以及评审议见;

2、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合同的分析结论;

3、监理公司对本建设工程的总监任命及授权;

4、项目监理部组成及分工;

5、已批准的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二、建设单位准备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开工证、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本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8、本工程项目的中标价;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测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及授权书;

1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14、图纸会审纪要

15、工程依法允许分包的,要尽量提供不少于三家分包单位的资质,以便共同研究确定分包单位;

16、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的协议书。

三、施工单位准备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复印件);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施工单位提供的实验室资质证书(复印件);

7、工程预算书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复 印件);

9、特殊作业工人上岗证(复印件);特殊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构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高架、煤矿井下瓦斯检测等。

10、本工程自审手续齐全、经各部门负责人签证的、有针对性、有特殊性措施(如冬、雨季施工)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开列的按施工进度进场的第一批施工机械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12、建设单位已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的复核记录;

1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4、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15、工程依法允许分包的应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绩,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选择确定。

6. 船舶建造准备阶段

供修造船用的水工建筑物。通常分为:(1)干船坞。建在水域岸边,呈长形盒状,习惯上称为船坞。坞底低于水面,三面是坚固的坞墙,与岸相连。靠水的一面是活动的坞门。船入坞后关闭坞门,将水抽去,船即坐落在坞底板的墩座上,以供检修。

(2)浮船坞。简称“浮坞”。为一两侧有墙,前后敞开的槽形平底船。坞墙和坞底均为箱形结构,修船时,先在水舱内灌水,使坞下沉,然后拖入待修船舶,排去水舱内的水,坞即连船上浮,直至坞底板顶面露出水面,以便修理。

船坞,是指修造船用的坞式建筑物,灌水后可容船舶进出,排水后能在干底上修造船舶。船坞可分为干船坞、注水船坞和浮船坞三类。干船坞应用较多,一般所称的船坞即为干船坞。

布置在修造船厂内,主要是用于船舶修理。船坞是造船厂中修、造船舶的工作平台,是修理和建造船舶的场所。是船厂中经人工处理的用于修造船的场地设施,船舶的建造和大修就是在船坞中进行的。

7. 船舶生产设计流程

船舶建造安全应遵循如下原则:

(1)施工工艺必须结合公司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

(2)高空难做而险恶的作业,力争尽可能多些在地面完成。

(3)密闭舱室作业必须增设工艺通风孔。

(4)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2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保证各工序衔接的合理性,尽量避免交叉作业,脚手架、架板、人孔盖以及危险性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同时编入计划下达,同时检查和考核。 4.1.3船体结构上的梯子、栏杆等设备不能与船体结构同时安装时,应设置牢靠的梯子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4.1.4编制施工工艺文件时,必须有安全技术要求的内容。4.2建造过程安全规定 4.2.1参与船舶建造过程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2.2凡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4.2.3在船上行走时,要注意运转的机械设备、尖锐物件及木板上的钉子、人孔、管沟、操作开关、电钮、障碍物和坠落物等,严禁在非通道上行走,上下要走专门梯子

8. 船舶生产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内容有哪些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9. 船舶设计阶段的任务内容

船舶未来的主要任务是货物运输和大宗货物跨境运输以及岛屿生活补给和人员往来的运输工具。

10. 船舶生产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   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  

11. 船舶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701设计研究中心招收船海、核动力、计算机、电磁、电信、控制等专业。

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原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主要承担舰船总体研究、设计、开发的任务,尤以舰船总体系统工程见长。自 1961 年建所以来,我所以舰船的研究与开发为己任,为保卫祖国的海疆、护航护渔、打击走私、海难救助、出国访问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海洋工程、电磁兼容、噪声控制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获得国家和部、省级及院颁发的成果奖 280 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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