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建造管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2. 船舶工程管理答:1.有责任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有权根据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判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有绝对权利采取绝对性行动,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尤其海上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害。 2.执行船公司命令和指示,组织领导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安全准班,抢抓船期,实现各项任务和目标。 3.熟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港口国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格贯彻执行船舶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船舶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4.监督检査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船舶处于适航、适货状态,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5.船长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以履行安全和防污染职责。 6.当人生命或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时,船长有权背离有关安全规定,事后必须向船公司报告事件经过。 7.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与公司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络。 8.根据ISM和ISPS规则的规定,船长应做到: (1)负责保持船上安全管理体系和海上保安体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激励船员遵守这些方针和规定。 (3)以简明方式发布指令。 (4)审核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复査安全管理体系和海上保安体系,并向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其不足。 9.船长在其职权范闱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上人员都必须执行。 3.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 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4. 船舶修造管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二)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交通局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市交通局(委)根据省交通厅授权和有关规定,考虑本地区及相邻地区船舶修造能力和运力的情况,核准后发给《船舶生产许可证》,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5. 船舶建造工程答,造船厂当然属于工业啦。造船厂和造汽车厂,造火车厂一样,都是属于工业,而且还是属于重工业。不属于建筑业。建筑业属于建造房屋,比如造船厂的厂房修建,以及造船厂的职工宿舍,就属于建筑业。而造船厂生产轮船就属于工业,而且是属于重工业范围。 6. 船舶建造管理工程师修船和造船哪个难,造船要比修船难得多,首先造船要建造船舶工程师设计,各种设备主机,发电机组,各辅助设备推进器匹配,各电器设备,各种设备安装位置,船舶造好后要船检验部门检验实航线等合格后才能交互使用。 修船是船舶运行一段时间后,要检修各种设备。 7. 船舶建造管理试题2022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cspur.msa.gov.cn);实施网上报名。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等操作。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8. 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越控的意思就是越过别人来控制,比如说主机的越控,当主机的冷却水高温了,本来应该自动停车,但是因为有越控功能,我在驾驶台让他仍然不能停车,必须继续运转,以保证我在危险的时候把船开到安全的地方,诸如此类很多地方要用到越控。 9. 船舶建造管理费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按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证。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非机动船按载重吨征收(完全义渡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征以后,上交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交省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作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0. 船舶建造管理资质有哪个部门核发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一级建造师增项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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