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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06:40    点击:207   编辑:admin

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家政清洁行业可以有以下这些证书哦!

★信用、体系认证

1.信用等级AAA认证

2.企业三大管理体系认证

★国家等级认证

3.环卫清洁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5.环境保护施工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6.污水处理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7.废气治理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8.园林绿化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9.垃圾清运处理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10清洗保洁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11.道路清扫保洁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12.河道保洁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认证

★企业专项技术培训及资质办理

13.物业清洁托管资质

14.石材清洗养护资质

15.集中空调清洗维保资质

16.有害生物防制资质

17.织物清洗养护资质

18.电子电气清洗资质

19.管道疏tong清洗资质

20.高空外墙清洗资质

21.室内环境净化与监测资质

22.油烟管道清洗资质

23.锅炉清洗维保资质

24.市政环境清洁维护资质

25.化学防腐清洗资质

26.高压水射流清洗资质

27.医院消du清洁资质

28.建筑物日常清洁养护施工资质

29.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养护施工资质

30.客运车辆保洁资质

31.水域河道清洁治理资质

32.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

★特种作业证人员培训及申报

33.高处作业证

34.低压电工特种操作证

35高压电工特种操作证

36.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操作证

★其它人员和企业资质

37.清洁管理师

38.环卫管理师

39.清洁项目经理

40.有害生物防制员

41.园林工程师

42.物业项目经理

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哪些船

国内航行海船证书有效期①“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②“高速船安全证书”、“货船适航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③“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不超过5年。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英语读法

国际航运船舶证书主要有以下38种:

1.国籍证书;

2.登记证书;

3.船籍港证书;

4.船级证书;

5.载重线证书;

6.干舷证书;

7.保险单;

8.无疫证书;

9.检疫证书;

10.除鼠证书;

11.免予除鼠证书;

12.货船结构安全证书;

13.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15.客船安全证书;

16.散货适载证书;

17.吨位证书;

18.适航证书;

19.国际防油污证书;

20.最低船员配备安全证书;

21.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22.进入保赔协会证书;

23.钢瓶测试证书;

24.手提灭火机检验证书;

25.救生艇/筏证书;

26.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27.符合证明;

28.安全管理证书;

29.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30.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31.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32.防止有毒液体污染证书;33.危险货物适装证书;34.危险货物监装证书;35.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36.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37.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38.港口国检查报告。

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英文

1、一般处理方法。可用松香水、香蕉水,汽油等来擦洗,然后放入3%的盐水里浸几分钟,再用清水漂洗。

2、丝绸饰品。如果丝绸饰品沾上油渍,可用丙酮溶液轻轻搓洗即可。

3、茶叶法。深色衣服上的油渍,用残茶叶搓洗能去污。

4、牙膏法。少许牙膏拌上洗衣粉混合搓洗衣服上的油污,油渍可除。

5、面粉法。取少许面粉,调成糊状,涂在衣服的油渍正反面,在太阳下晒干,揭去面壳,即可清除油渍。

5.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证明事项

 1)办理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选址:生产场所一定要远离居民区,最好是在郊区或工业园区内;

3)做环评批复(可以找环保局的环评所,或者找当地的代办环评批复的公司操作)

6.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为多少年?

5年

iopp证书是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是按照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该文本中还应有这两种文字之一的译文,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呼号、船籍港、船舶总吨位、船舶种类、检验情况以及证书有效期等。

7.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

1)提供足够的容量,使废水流过隔油池时,油污可以与废水分开。隔油池的大小应与厨房的最大排水量相比,并能储存废水达至二十分钟。接驳壹个升盆的隔油池,其容量不能少于250公升。如果隔油池需要接驳多于壹个盛器,体积便要加大。请依照附页的指示,检查你现在的隔油池来决定新隔油池的容量。

2)隔油池的长度应相等于其高度的1.3倍至2.0倍。注意隔油池的盛水量,该占全缸位置的三分之二,其余的三分之一应作为超高。计算和量度隔油池的长度时,不应包括厚度在内。

3)隔油池的面积(长度×阔度),应相等于其高度的1000至2000倍。所有计算以毫米作为量度单位。同样,计算和量度隔油池的长度时,不应包括厚度在内。

4)防止废水注入隔油池时,与池面已浮起的油脂混合。在隔油池的入口,应装设隔板,使废水流入池内时减慢流速,与浮在面层的废物分开。入水管尾端应向下弯曲90度,并使废水进入隔油池时,至少低过水面100毫米。入水管决不可高于水面,使废水跌入隔油池。

5)设置清理及维修口,安装活动盖掩,让积存在池底及浮在池面的废物可作清理。除了很大的隔油池外,液体的深度不能超过1200毫米。若容量大的隔油池,不能在维修口供应出水之样本调查,必须另开壹个有盖的取样口。

6)装置有关安全设施。所有隔油池必须装置通风口。其次所有大于1000公升及安装在地下的隔油池,必须在附近当眼的位置设置图解,并注明隔油池的位置,高度及水位深度。当油垢积聚至三成的容量时,必须作出清理。

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年度检验的范围有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9.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要进行什么才能取得证书和保持有效

(1) 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2 年;

(2) 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3) 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4)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5) 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6) 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7)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8)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9)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

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0)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

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

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2)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

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

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0.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格式B

第一步:先打一盆温水来,往其中加入适量的洗碗用的洗涤剂,稀释为溶液。

第二步:用药棉沾取溶液,轻轻搽拭书页有油污的地方。

第三步:在证书的上下两面垫上浸过洗涤剂溶液干燥后的餐巾纸,用熨斗熨烫吸水纸,把油迹溶化在吸水纸上,熨烫到油迹出除为止。

1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除定期检查外,还需期间检查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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