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沿海船舶顺航船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山东半岛的尾翼、水上运动之都--日照,日照 日照市天津路南(富来沃商务公寓)1#楼0单元504号,于2011年08月23日在日照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内沿海船舶、货物运输代理(凭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山东海运船舶山东海运学院就业前景很好。 学院与全国各省市百余家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人才供需协作关系,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畅通,每年举办的大型毕业生双选会,组织了中远集团、中海集团等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它航运、港口、船厂等单位来院参加,连续多年就业率达100%,就业前景广阔。学院已向全国港航企事业单位输送了两万余名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培养的船长、轮机长等毕业生航迹遍于世界各大洋。 3.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远洋出海捕鱼工人所需证件:只需要办理船民证即可。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办理材料: 《出海船民证》申领 原件或复印件 1,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2,《出海船舶户口簿》 原件 3,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4,办理《出海船民证》人员一寸照 5,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 纸质材料 4. 山东省沿海船舶管理条例海岸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5. 山东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不存在多少海里内不需要证件是合法的说法。 6. 中国船舶山东山东晟航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靠谱,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401号,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海员外派业务;道路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销售;船舶租赁;船舶修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7.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改国内出海捕鱼“十二不得”! 一、不得无证捕捞(出海作业未携带捕捞许可证,视为无证捕捞),不得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得赴他国海域非法越界捕捞、以“互联保”等形式组织渔船非法越界捕捞和非法买卖周边国家管辖海域捕捞证件。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建造、使用“三无”渔船,“三无”渔船不得在我区管辖海域、渔港码头、通海河道等航行、作业、停泊。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所有人户籍所有地、居住地、经常停泊地或查扣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生产服务的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书。 四、不得使用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非法雇佣渔业船员。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对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中介”。 六、不得伪造、变造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公文、印章等。 惩戒措施: 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得涂改、遮盖或套用、冒用船名船号和船舶标识等,不得关闭、屏蔽、拆解渔船安全、通导、定位等设施,通导、定位等设施出海期间要保持正常开启使用。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八、不得销售、运输、加工、储藏非法捕捞渔获物。 惩戒措施: 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得随意进出渔港。严格遵守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进出渔港前将有关情况及时、全面、正确填报。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十、不得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等管理规定。 惩戒措施: 依据《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得违反渔业港航和渔业资源养护法律法规;遇有水上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自救或施救。 惩戒措施;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港整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不得随意向海洋或港池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垃圾。 惩戒措施: 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停港整顿。 8.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管理在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9.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废除了吗1、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根据部门不同,基本的小证一样(安全,急救,艇筏操作,消防等) 2、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 3、适任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 6、船员服务簿。 如果只是普通散货船的机工水手,需要小证,最好再有值班机工水手证书;这种培训现在不知道什么价位,估计五位数以内??可以咨询专门的培训学校,沿海城市很多,如潍坊,青岛,南通等地。 就业可以找中介,也可以直接与船公司签约。 10. 山东省沿海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证件管理、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服务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11.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释义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国家安全,便利进出国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 第二条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者其他禁出国境证件、行李物品和进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边防检查。 第三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通行。 进出国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和边防检查制度。 第四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的证件。 边防检查站对于拒绝交验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出国境;对于所交验的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证件不符合我国进出国境制度规定的,应当禁止其进出国境,或者令其补办进出国境的证件。 第五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其行李物品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对于各国外交官、领事官及其他享受优待人员的行李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进出口的船舶,必须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旅客清单,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船员和其他人员上下船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上下船舶的有效证件,并且经边防检查站许可。 进出口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港湾或者江河内行驶的时候,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进出口的船舶和其他外国籍船舶,如果因灾难所迫,经批准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对外开放港口的,必须接受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机关检查。上述船舶当驶入原因消除后,必须立即离去。 第七条进出国境的飞机,必须由机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机员、旅客清单,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入境的飞机在到达指定的机场降落前和出境的飞机从指定的机场起飞至飞离国境前,不准中途降落或者空降人员、抛掷物品;如果遇险或者发生事故,被迫中途降落或者空降人员、抛掷物品,机长应当立即将详细情况和原因通过民用航空站报告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进出国境的列车,必须由列车长或者车长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列车员工、旅客人数和列车编组情况,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进出国境的列车,在国界线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车站区间行驶的时候,不准中途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无故停车。 第九条进出国境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必须由车辆负责人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车辆员工、旅客人数和载运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进出国境的非机动车辆和马帮等,必须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第十条进出国境的船舶、飞机、列车、汽车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如果载有偷越国境的人员或者危害我国安全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边防检查站,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犯本条例的人员,边防检查站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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