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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灭火系统(船用灭火系统)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5 11:20    点击:191   编辑:admin

1. 船用灭火系统

干冰,干冰也称二氧化碳,是一种理想的泡沫灭火剂,特别是油脂类火情,石油也属油脂类品种,其特点都是不溶于水,决不能用水灭火,那样火情不但得不到有效控制,而且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严重的可导致人员伤亡。

而采用干冰灭火,主要是利用干冰泡沫阻断火苗与空气接触,从而有效地扑灭火情。

2. 船用灭火系统检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船用灭火系统检修证明

营运检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若船舶所有人为公司,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渔业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4. 船用灭火系统包括

co2灭火器称重计算方法

手提式co2灭火器,重量一般在28kg左右,市面上的co2灭火器有2kg、3kg、5kg、7kg四种;推车式co2灭火器。总重量大于28kg,其规格有20kg、25kg两种。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co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将co2灭火器保险销拔出来,再压合把手,迅速把喷嘴对着火焰喷射。在使用时要注意防止皮肤直接接触喷筒而造成冻伤。如果用于扑救电器火灾,若电压超过600V,一定套先将电源切断再灭火。

co2灭火器适用于哪里

co2灭火器比较适合用在A、B、C三类火灾,但是不可以用于金属火灾。如果用于扑救棉麻、纺织品等火灾,要注意是否会复燃。因为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后不留痕迹,比较适合用于扑救家用电器火灾。

A类火灾用于固体物质火灾,比方说木料、布料、塑料等燃烧引起的火灾。

B类火灾用于液体火灾等固体物质火灾,比方说可燃易燃液体、沥青等燃烧导致的火灾。

C类火灾用于气体火灾,比方说煤气、天然气、氢气等燃烧导致的火灾。

5. 船用灭火系统包括哪些

出海船舶在机舱安装有大型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当机舱失火时能快速的将二氧化碳排放到机舱灭火。

在生活区走廊、驾驶台、首尖舱、舵机舱、机舱、厨房等位置放置有干粉灭火器,在发现火情时能随时将火扑灭。此外还有的船舶配有泡沫灭火器。

6. 船用灭火系统有哪些

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是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隔阻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灭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及一般固体火灾。

其灭火原理是泡沫灭火剂的水溶液通过化学、物理作用,充填大量气体(CQ、空气)后形成无数小气泡,覆盖在燃烧物表面,使燃烧物与空气隔绝,阻断火焰的热辐射,从而形成灭火能力。同时泡沫在灭火过程中析出液体,可使燃烧物冷却。受热产生的水蒸气还可降低燃烧物附近的氧气浓度,也能起到较好的灭火效果。

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形式储存,当灭火的时候以泡沫直接喷在火上,达到灭火的目的。完整的泡沫灭火系统由消防泵、泡沫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阀门及管道、电气控制装置组成。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液的发泡倍数的不同分低倍数、中倍数及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包括:泡沫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隧道用“泡沫消火栓箱”、网形低倍泡沫喷头、筒形低倍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消火栓箱、低倍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等。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系统包括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液体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组成。

7. 船上灭火系统

海水腐蚀性较强,客滚船虽然失火,但还是要修复的,为了保护船上的设备、设施,所以没有用海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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