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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际通岸接头尺寸(船舶消防国际通岸接头连接方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3:45    点击:517   编辑:admin

1. 船舶消防国际通岸接头连接方法

装油

⑴、连接船岸间油管时,必须先装接地线,然后再装接油管。

⑵、在装接地线时,岸上的一端先装接于油管上而通入地下,在地线的中间装一开关,将开关拉开,再将地线的船上的一端连接于船体上,最后将开关连接。

⑶、打开通往油舱的输入管道阀及船尾贮油舱阀门,关闭输出管道阀及其它各油舱阀门。

⑷、开始送油要慢,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等确无差错,并且油已正常流入指定油舱,而无溢漏现象时方可通知岸上逐渐提高装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装油结束前要放慢速度,避免溢油。

⑸、装油全过程探视孔处不能离人,值班人员要经常观察装油速度。

⑹、在终止装油前半小时要通知岸方做好准备,根据进度通知岸方放慢速度,以便最后一舱装满时及时停止泵油。

⑺、装油速度很快,船舶吃水变化大,值班人员注意随时调整缆绳的松紧。

⑻、全船装油结束后,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⑼、关闭各舱的大小阀门、管路上各种闸阀进行铅封。

⑽、协助有关人员对各船舱盖、孔和管路闸阀进行铅封。

卸油

⑴、到达卸油地后,及时于收货人联系,通报品种和数量。

⑵、系牢首缆、尾缆、相档榄。

⑶、船与船之间用铜质导线连接,再于陆地静电地线连接。

⑷、输油软管接头不得少于4根紧固螺栓,且法兰盘间加垫耐油密封圈,下置盛油盆。

⑸、协助有关人员检查铅封。

⑹、开始卸油要慢,当检查油管、接头、闸阀确无差错,逐渐提高卸油速度,达到正常速度后,应再进行检查。

⑺、卸油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缆绳的松紧度。

⑻、卸油完毕前,等岸上关闭阀门后再关闭船上阀门。

⑼、先拆除软管,后拆除静电地线。

2. 消防通岸接头怎么使用

1、加强领导,落实防火责任。成立防火灭火专项工作小组,形成党政一把手统筹、分管领导蹲点、防火人员巡视的三级联动防火网,注重协调配合。乡政府及各村森林防火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的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指定代理负责人,办理工作和责任移交,并报乡指挥部备案。

2、积极防范,严控野外火源。要切实加强“五类人员”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要组织干部和护林员全天候巡逻,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纠,确保不留盲区。凡在林地、山边随意用火,不听劝阻或引发森林火灾的,要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决不姑息。

3、严阵以待,强化应急处置。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应急办法,做好应对突发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乡半专业扑火队及其他应急扑火队,必须相对集中待命,各种扑救装备物资要确保完好、充足,做好随时出击火场的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乡主要领导要赶赴一线,靠前指挥,迅速调集扑救力量,坚决依靠专业扑火队伍,确保人员安全。

4、强化值班,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各级防火组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二是严格执行热点核查制度。所有火情热点由值班领导现场核查,2小时以内反馈结果。三是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所有火灾必须立即报乡防火办,不得迟报瞒报,凡迟报、瞒报和“关门打火”,贻误战机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3. 船舶通岸接头的使用

a. 泄水闸 b.左右岸接头坝 c.发电厂房及开关站 d.通航建筑物 e .灌溉进水口 f .基础处理 g .岸坡防护 h .安全监测设计 i .鱼道

4. 船舶消防国际通岸接头连接方法图解

船舶上有通岸接头是国际通用,码头上的辅油管上的接头和船上的接头对接,在检查正常后,打开受油′系统的全祁阀门,再打开觥上接头阀门,进行受油

5. 船用通岸接头

《iec/iso/ieee80005-1》标准

本专题涉及《iec/iso/ieee80005-1》的标准有5条。

国际标准分类中,《iec/iso/ieee80005-1》涉及到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iec/iso/ieee80005-1》涉及到船舶电气、观通、导航设备综合、船用发电、变电与配电设备。

丹麦标准化协会,关于《iec/iso/ieee80005-1》的标准

DS/ISO/IEC/IEEE 80005-1-2013

英国标准学会,关于《iec/iso/ieee80005-1》的标准

BS ISO/IEC/IEEE 80005-1-2012 港口内公用工程接头.高压岸电连接(HVSC)系统.通用要求

BS ISO/IEC/IEEE 80005-1-2012 港口内公用工程接头.高压岸电连接(HVSC)系统.通用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iec/iso/ieee80005-1》的标准

ISO/IEC/IEEE 80005-1-2012 港口内公用工程接头.第1部分:高压岸电连接(HVSC)系统.通用要求

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iec/iso/ieee80005-1》的标准

IEC/ISO/IEEE 80005-1-2012 港口内公用工程接头.第1部分:高压岸电连接(HVSC)系统.通用要求

6. 船舶消防国际通岸接头连接方法图片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法兰槽口:直径为22mm的孔6个等距离分布在183mm 螺栓圈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22mm;

法兰厚度:20mm;

螺栓和螺帽:数量:6 个,直径:20mm,长度适当。

7. 船用通岸接头尺寸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

GB/T 25774.3-2010 焊接材料的检验 第3部分:T型接头角焊缝试样的制备及检验垍頭條萊

GB/T 4675.3-1984 焊接性试验 T型接头焊接裂纹试验方法萊垍頭條

行业标准-电力,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頭條萊垍

DL/T 541-2014 钢熔化焊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焊缝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頭條萊垍

DL/T 542-2014 钢熔化焊T形接头超声波检测方法和质量评定垍頭條萊

DL/T 542-1994 钢熔化焊T形接头角焊缝超声波检验方法和质量分级垍頭條萊

行业标准-水利,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SL 581-2012 水工金属结构T形接头角焊缝和组合焊缝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分级 萊垍頭條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頭條萊垍

SAE AS 21910D-2009 T形接头,舱壁,无裙边管,侧面内螺纹頭條萊垍

SAE AS 894C-2008 正在使用的管道用非扩口、标准和异径接头的T形外螺纹配件萊垍頭條

韩国标准,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KS V 7811-2005 船舶用T型接头面对面尺寸(带有法兰)萊垍頭條

KS V 7811-2005 船舶用T型接头面对面尺寸(带有法兰)萊垍頭條

(美国)福特汽车标准,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FORD FLTM BV 161-01-2004 T形接头的RVT/弹性体粘附性试验萊垍頭條

德国标准化学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DIN EN 4557-2004 航空航天系列.耐热钢制37?球面管子接头.焊接端T形螺纹接头.英制系列萊垍頭條

DIN 22434-3-2003 无烟煤地下开采照明.照明.技术规划基础.第3部分:T 形接头萊垍頭條

DIN 16962-2-1983 1型和2型聚丙烯压力管道用管接头组件和接头.用对焊的分段嵌入和减颈方法制造的T型管及支管.尺寸頭條萊垍

DIN EN 514-2018 塑料-聚氯乙烯(PVC)基型材-焊接角和T形接头强度的测定:德文版本EN 514:2018萊垍頭條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垍頭條萊

EN 4557-2003 航空航天系列.耐热钢球面37度联管节.焊末端T形接头.英制系列萊垍頭條

EN 514-2000 门窗制造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外形.焊接角和T接头的强度测定條萊垍頭

prEN 514-1991 窗结构用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焊接弯头和T形接头强度的测定頭條萊垍

行业标准-航空,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HB 8116-2002 管状接头T形搭接线垍頭條萊

HB 8115-2002 片状接头T形搭接线萊垍頭條

欧洲航空航天和国防工业标准化协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563-2000 航空航天系列.耐热钢制球形37°管接头.T形接头,英制系列;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557-2000 航空航天系列.耐热钢制球形37°管接头.焊接式带喷嘴T形接头,英制系列;第P1版垍頭條萊

ASD-STAN PREN 3564-1998 航空航天系列.耐热钢制球形37°管接头.焊接T形接头,英制系列條萊垍頭

ASD-STAN PREN 4189-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长分支穿壁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194-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穿壁缩径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182-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缩径T形接头;第P1版頭條萊垍

ASD-STAN PREN 4191-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长分支穿壁缩径T形接头;第P1版條萊垍頭

ASD-STAN PREN 4190-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带旋转螺母的缩径T形接头;第P1版條萊垍頭

ASD-STAN PREN 4193-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长穿壁缩径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185-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长穿壁T形接头;第P1版條萊垍頭

ASD-STAN PREN 4192-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分支穿壁缩径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028-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用于管道的带旋转螺母的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030-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穿壁式T形接头;第P1版[替代:ASD-STAN PREN 3263]頭條萊垍

ASD-STAN PREN 4026-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T形接头;第P1版[替代:ASD-STAN PREN 3258]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029-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穿壁分支T形接头;第P1版萊垍頭條

ASD-STAN PREN 4027-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带旋转螺母的分支T型接头;第P1版頭條萊垍

ASD-STAN PREN 3260-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带旋转螺母的分支T型接头;第P2版頭條萊垍

ASD-STAN PREN 3262-1994 航空航天系列.钛合金制8°30'管接头.穿壁分支T型接头;第P2版;替代为PREN 4029頭條萊垍

英国标准学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BS EN 514-2000 制作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胶结角和T接头的强度测定頭條萊垍

法国标准化协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NF P24-505-2000 门窗制造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焊接弯头和T接头强度的测定萊垍頭條

NF F55-025-1975 铁路固定装置.信号装置.接线箱和T形接头.凸缘萊垍頭條

NF F55-028-1975 铁路固定装置.信号装置.T形接头.双凸缘頭條萊垍

NF F55-027-1975 铁路固定装置.T型接头.组件、箱和盖萊垍頭條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ASTM F2014-2000 管道系统用非增强挤制T形接头标准规范萊垍頭條

ASTM F2014-2000(2006) 管道系统用非增强挤制T形接头标准规范萊垍頭條

ASTM F2014-2000(2013) 管道系统用非增强挤制T形接头的标准规范頭條萊垍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ANSI/ASTM F2014-2000 管道非增强挤制T形接头规范萊垍頭條

,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SIS SMS 2763-1970 有套圈的管接头.T型接头條萊垍頭

SIS SMS 1210-1953 配件,T接头,额定压力:16萊垍頭條

欧洲航空工业协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30-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防水分支.P1版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28-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防水分支.P1版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27-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旋转螺母分支.P1版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29-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P1版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32-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金属丝戳入.P1版萊垍頭條

AECMA PREN 4031-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焊接螺母.P1版條萊垍頭

AECMA PREN 4026-1994 航空航天系列导管接头8°30′钛合金T形.P1版萊垍頭條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萊垍頭條

JIS Z3153-1993 T型接头焊缝裂纹试验方法條萊垍頭

行业标准-船舶,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垍頭條萊

CB 1117-1984 “П”型刚性T形接头层状撕裂试验方法萊垍頭條

CB 1122-1984 刚性T形接头焊接横向裂纹试验方法萊垍頭條

美国通用公司(北美),关于t型接头的标准條萊垍頭

GM VOL II SEC T-1965 T部分-球接头萊垍頭條

GM VOL II SEC T-1951 T部分-杆底的接头件及孔垍頭條萊

8. 船舶国际通岸接头如何连接

GB/T2031国际通岸接头CB/T3657生活油污水国际通岸接头

9. 船用消防接头

不应大于3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高层民用建筑。不应大于5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工厂、仓库、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船舶等室内固定消防设施,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

10. 国际通岸接头用于 ____ 地方的消防水连接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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