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电子签证更新流程电子签证超过24小时需要重新办理签证即可 2. 船舶电子签证更新流程视频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萊垍頭條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頭條萊垍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萊垍頭條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萊垍頭條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萊垍頭條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條萊垍頭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頭條萊垍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萊垍頭條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萊垍頭條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萊垍頭條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垍頭條萊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萊垍頭條 (一)船舶签证簿;萊垍頭條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垍頭條萊 (三)船舶国籍证书;萊垍頭條 (四)船舶检验证书;垍頭條萊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萊垍頭條 (六)船员适任证书;萊垍頭條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萊垍頭條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垍頭條萊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萊垍頭條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條萊垍頭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萊垍頭條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萊垍頭條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萊垍頭條 (十四)船舶营运证。垍頭條萊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萊垍頭條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萊垍頭條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條萊垍頭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頭條萊垍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條萊垍頭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萊垍頭條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頭條萊垍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萊垍頭條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萊垍頭條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條萊垍頭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條萊垍頭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萊垍頭條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條萊垍頭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萊垍頭條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萊垍頭條 (二)上下旅客;萊垍頭條 (三)装卸货物。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萊垍頭條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萊垍頭條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萊垍頭條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萊垍頭條 (一)安全诚信船舶;萊垍頭條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萊垍頭條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萊垍頭條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條萊垍頭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條萊垍頭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頭條萊垍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頭條萊垍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萊垍頭條 3. 船舶电子签证提前多久报告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原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点“忘记密码”,按提示操作。 4. 船舶电子签证更新流程图船员签证属于非移民类签证,需要在对应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 以美国为例,需申请船员和机组人员(D类签证): 在美国境内的船舶或航班上服务的外籍船员和机组人员需要申请针对船员/乘务组的签证。 在美国或其领海区域过境的航班或船舶乘务人员一般要求持有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C-1/D)。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只需D类签证。 如在美国外大陆架区域的船舶上工作,船员可申请其对应的B-1签证来代替船员签证。 乘务人员如处于飞机班次或船舶航线之间的轮休期(即个人/休假时间),如打算入境美国,则还应申请B-1/B-2签证。 如同时申请C-1/D签证和B-1/B-2签证,只需支付一笔签证申请费。 要申请其他C类、D类或C-1/D类签证,申请人应向签证官证明: 1. 入境目的仅限于过境或执行船员/乘务工作。 2. 在美国期间不会领薪受雇,除非事先获得短期工作签证。 3. 只计划停留一段特定时间。 4.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如需申请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应缴纳160美元申请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2.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享受豁免的特殊协议国除外)。 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3.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 4. 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5. 如适用,海员证在船员的雇佣合同到期之后将继续有效,并从效力上取代之前使用的所有海员证。 如果船员无法出示海员证,则必须提交正式挂失报告。 申请流程如下: 第1步 完成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预约面谈。要预约面谈,需提供以下三条信息: 1. 护照号码; 2. 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号; 3. DS-160确认页上的十(10)位条形码编号。 第4步 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美国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面谈。请随身携带一份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打印件、一张近照以及所有新旧护照。 如缺少上述任何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5. 船舶电子签证有效时间规则修订背景 海员是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世界海员大国,目前有海船船员65万、航海类在校学生12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STCW公约的需要,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规则”)。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变化: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员培训规则》。“11规则”与《船员培训规则》以及《船员值班规则》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 第二,国际公约的变化。“11规则”体现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适应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约的需要。 第三,航运发展的变化。一是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以及海运安全形势的变化对海船船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员所属公司的主体多元化,比如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三是船员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规则修订原则:坚持“全面履约、服务发展、转变职能、体现创新”的原则,以提高素质、保障安全、服务船员、促进发展为目的,依据船员条例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订规则。 规则修订思路:第一,关于框架和内容,充分考虑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便于新规则的贯彻实施。第二,关于条例与公约的关系,规则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船员考试制度及任职条件进行规范,船员的适任标准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三,关于船员证书种类。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以尽量减少船员证书数量。第四,注重船员实际履责能力与培训规则相对接,强化职业培训,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第五,关于资历。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通过承认资历等政策,疏通了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第六,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培养和职业发展。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具体条件放在附件中统一规定。 第一,关于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来的“评估”两字,将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两部分。 第二,关于适任证书调整 “11规则”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适任证书进行了调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 (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按照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个船员岗位。 (二)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这是历史沿革所形成的。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途径,“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 (三)合理调整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对适任条件的调整是“11规则”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更加突出对岗位适任培训和海上资历等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 考虑到不同的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别,“11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船员适任的总体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对具体适任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注重航海实践教学。“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鉴于目前航海类教育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际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2)兼顾不同层次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11规则”按照不同的学历明确不同的报考职务的起点。同时也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有航海资历的船员通过岗位适任培训获得职务晋升机会,让愿意航海的人能够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 (3)合理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促进船员队伍发展。一是调整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缓解沿海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舶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级航区或低一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三是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一是根据公约增加再有效的途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是按适任证书过期时间不同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四)调整了适任证书有效期。 取消普通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 此外,根据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 “11规则”与配套规范性文件 “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海船船员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只有将这一整套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实施“11规则”,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公约接轨、服务海员发展。 “11规则”过渡期安排 “11规则”对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适任条件、培训考试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调整,对于那些正准备新加入到海员队伍中的人来说,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对那些已经持证的海员而言,则要面临过渡问题。为了使“11规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就适任证书而言,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证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当然,从“04规则”向“11规则”过渡,还包括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资质保持、过渡期培训内容、证书的换发和培训地点的选择等,这些均已在“11规则”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说明。 6. 船舶电子签证注意事项可以在船舶报告系统里进行时间变更 7. 船舶电子签证更新流程及时间这里的船舶报告一般指的是船舶进出港之前,提前四小时通过手机里的专用APP,通过选择进出港的海事部门,向海事部门报告进出港。 如果船长忘记了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重新设定,重新设置的密码一定要记住,可以在本子上记下来。如果实在不会操作,也可以把AIS识别号告诉码头上的船舶代理,他们可以帮你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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