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学品船舶运输事故案例运输危险品的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 化学品船舶运输事故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3. 海上运输事故案例第一:“海洋之子”张荣发 相比现在排名靠前的首富们,张荣发一直对富豪榜之类的东西不感兴趣,因为他曾经的梦想能拥有一条自己的船,把自己对海运的知识和经验加以施展和发挥。张荣发属于老一辈企业家,出生于1927年的他几经乱世与战事,但那个时候却是机会最多的时候。在上个世纪60年代,张荣发靠着唯一一艘20年的旧船起家,从跑一般人不敢跑且不热门的中东航线逐渐发家。 经过张荣发近40多年的耕耘,长荣海运已经拥有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船队之一,目前已有150艘集装箱货轮的庞大船队。不管是在美国的旧金山、还是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或是南非的开普敦,甚至是中国的上海,都能见到漆有“Evergreen”(长荣海运)的绿色集装箱车在街上飞驰。张荣发也是更是享有“世界船王”的美誉,而张荣发却称自己是“海洋之子”,因为张荣发从小就靠海边长大,天生就靠海吃饭。 在经过超过50年的发展后,张荣发的长荣集团已经与现代接轨,旗下业务不仅仅拥有海运业务,更拥有空运、内陆运输、货柜、酒店、制造等业务为一体的跨国集团。长荣集团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航线遍布亚洲、美洲、欧洲、中南美洲、红海及地中海等。 第二:“现代郑和”董浩云 董浩云与船的联系是今天要说的三大船王中接触船最早的,出身于1912年的董浩云在经过几番周折之后,终于向自己的梦想航行。董浩云自幼向往大海,因此与终身与大海结下了不解之缘。董浩云20岁就在天津航业公司工作,在积累了丰富的航运经验后,回到上海自己创办了中国航运信托公司,开创了中国、亚洲乃至世界航运史上的多项第一,因而享有“现代郑和”的美誉。 上个世纪40年代,抗战胜利后百废待兴,董浩云瞅准世纪通过银行信贷,陆续购置慈航、慈云、天龙、天平、天行等十艘轮船,建立起自己庞大的船队。当时董浩云派出天龙号由上海开往法国,创下完全由中国人独立驾驶跨越大西洋的壮举。在当时中国航运界能够驾驶巨轮漂洋过海的都是外国人,中国航运因为董浩云此举也震动了航运界。 后来,董浩云因为各种原因把公司迁往香港,并成立了“董氏航运集团”。在上个世纪80年代,董浩云的董氏集团就已经拥有各种船只149艘,总吨位达1100万吨,是当时世界“风流船王”奥纳西斯的一倍,董浩云也就顺势成为了当时的世界船王。不过随着董浩云的辞世,董浩云儿女接管了董氏航运集团之后,却无心经营海运,在去年年中,董浩云儿子董建华把上市旗舰东方海外国际以338亿卖给了中远海运以及上海国际港务。自此,董浩云经营了一辈子的航运谢幕,但董浩云依旧是中国的“世界船王”。 第三:“海龙王”包玉刚 与前两位船王一样,包玉刚从小就有一个海上之梦,但是在他在进入不惑之年之前却与自己的梦想背道而驰。13岁的包玉刚追随着自己的梦想进入了吴淞商船专科学校,20岁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毕业之后,却没能从事船舶业。而是去了一加银行当起了一名小职员。后来又进入了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凭着自己的努力以及在银行积累的经验,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成为了上海市银行副经理。30岁之前包玉刚的经历可谓是顺风顺水,但之后却毅然决然的辞去这份工作与父亲包兆龙带着10万的积蓄去了香港闯天下。 去了香港之后包玉刚和父亲做了一些小生意,也赚了点小钱,结果包玉刚却在思考接下来干什么?有天包玉刚想起了小时候的对海的向往,于是提出了海运的主意,虽然自己什么对航运什么都不懂,但决心做这件事之后包玉刚就一定要做到。于是开始四处了解关于船舶和航运的情况,认真研读有关船运和船舶方面的书籍。终于在包玉刚37岁的时候圆了自己的海上之梦。 包玉刚最早的船是一艘已经使用了28年,排水量只有8200吨的破船,但包玉刚却像得了个稀世珍宝一样,情人将它整修一番,并取名叫“金安”,并创立了环球公司,而这艘船也成为了包玉刚海上事业的开始。与另外两位船王不同的是,刚开始包玉刚买船却是为了租出去,并在赚到钱之后又继续买船再租出去。就这样包玉刚在船业上仅发展了25年,就成为了世界船王。在1980年,包玉刚的环球达到了巅峰,船数达到200多艘,总吨位达2000万吨。在1974年,曾闻名世界的希腊船王奥纳西斯在美国拜访了包玉刚,曾风趣的对他说:虽然我搞船队比你早,但与你相比,我只是一粒花生米。 在“海龙王”包玉刚的海上王国达成了顶峰,稳坐世界十大船王的第一把交易后,包玉刚的环球集团业务开始往陆地发展,并且兼营地产、码头仓储、公共交通等行业,历任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亚洲航业有限公司、世界航运及投资公司、世界海运及陆丰国际公司主席等职。甚至还曾被英国女王、比利时国王、巴拿马总统等授予爵士、勋章、奖章等。而包玉刚的这个“环球海上帝国”财富根本无法估值,因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拥有资产近200亿,却一直坚持不上市目前财产无法预估!不过在包玉刚病逝之后,这个巨大的“海上帝国”也逐渐被包玉刚的四女及女婿瓜分。 4. 船舶工业典型事故案例12 月 12 日,山东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 “天丰 369” 轮在北纬 37°52.66′,东经 121°53.9′附近自沉,船上共 14 名船员。经全力救援,目前已救起 12 人,3 人生命体征稳定,9 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他失联人员正在全力搜救中。 山东烟台海域一载有14人货船沉没 9人已无生命体征 2021年12月12日4时43分,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接烟台搜救中心通报,货船“天丰369”在烟台东北30海里处进水沉没,船上14人,请求救助。 接报后,北海救助局立即派遣蓬莱待命救助直升机“B-7313”、烟台待命救助船舶“北海救112”轮前往救助。 现场西北风8级,遇险船舶已经沉没。经船机配合,目前已成功救助遇险人员3人,打捞起3名罹难者,8人失联。救助船舶、救助直升机仍在搜救失联人员。 5.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案例依据《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严惩处。 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6. 危险品船事故案例危险品船舶不可以靠泊普通泊位。 危险品船舶只能靠泊危险品专用码头,该种码头配备有消防设施,一旦危险品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就能迅速加以扑灭,甚至一些大型码头还配备消防灭火艇,能在水面上同时参加页火。而普通码头不具备这些设施,故不能靠泊危险品船舶。 7. 船舶安全事故案例海商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法律之所有给出“应当最后离船”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责令(注意是责令,海商法的原词是“应当”)船长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人命安全,只要有措施,不能先逃而弃他人生死不顾。这一条款不仅约束了船长在遇难时的行为,也为以后的追则提供法律依据。 8. 海运货损事故案例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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