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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事业部(船舶租赁公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03:25    点击:124   编辑:admin

1. 船舶租赁公司

1.中国远洋(集装箱、干散货、租赁)

2.中海集运(集装箱、干散货、煤炭、港口码头)

3.中海发展(煤炭、石油、干散货)

4.招商轮船(石油、干散货)

5.长航油运(石油、化工、液化气、沥青)

6.中远航运(杂货船、多用途船、半潜船、滚装船、汽车船、重吊船)

7.宁波航运(水路、杂货)

8.长航凤凰(水路、干散货)

9.中海海盛(煤炭、石油、干散货)

10.ST天海(日韩马尼拉航线、国内内河航线、租赁)

2. 船舶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向原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捕捞渔船的申请。

经审批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为申请人出具同意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凭此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人还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租赁合同;

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等材料。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薄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3. 船舶租赁公司排行榜

大连福广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是正规公司,有一定实力。

大连福广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5室。

一般项目: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船舶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船舶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大连海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正规公司,有一定实力。

大连海润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彬,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11号。

公司经营范围有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海洋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轮机及辅机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船舶租赁公司需要资质吗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6. 船舶租赁公司受地方监管不?

叫做船舶租赁公司,租船通常包括货运,租船和娱乐租船,货运租船一般都是货轮以及运输行业所运用到的大型船舶,娱乐租船一般都是游艇娱乐之类的小型豪华游艇。租船的价格和分类各不相同,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去向公司进行询问。

7. 船舶租赁公司简介

狮桥还算可以吧,应该是以重卡为主的租赁业务。

其实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基本大同小异,无非就是主打的行业和领域不同. 你可以根据你的兴趣爱好或是专业领域来选择,比如交通物流/工程机械/医疗设备/飞机船舶, 从你的目前的客户群情况去选择对应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助于以后的业绩考评。

关键还是要看租赁公司给的薪资,去哪不是做业务。

想没有太大压力的话,就去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吧,不会为业绩担忧的。

8. 船舶租赁公司招聘

南京森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顾茜。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管理、船舶销售;国际船舶买卖、租赁;船舶机务管理;海务管理及机器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及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及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劳务派遣。南京森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9. 船舶租赁公司成本有哪些

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包含以下:航运企业不仅是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同样也是成本密集型的企业。构成航运企业运营成本的内容有很多,下面仅列举我们能经常看到的,且占据成本主要组成部分的内容:造船费用、燃油费、船舶折旧、港口使费、修船费用费、备件费用、物料费用、船员工资、船务代理费用、揽货费用、年检费用、证书费用、进港费用等,其中燃油费用是航运企业运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约占20%至50%。

10. 船舶租赁公司电话

不错啊,很正规的船务公司 ,公司不是很大 但是派船特别快,还有就是对船员管理严格规范,有时候进去还得面试什么的 ,如果去面试不要紧张就好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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