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主尺度中,型宽的英文符号是不是缩写Rho(读作róu。大写Ρ,小写ρ,中文音译:柔),是第十七个希腊字母。 Rho(大写Ρ,小写ρ),是第十七个希腊字母。小写ρ表示密度符号。这里就是水密度。等量于多少的海水。 2. 船体主尺度有哪些?简述并说明用什么符号表示螺旋桨尺寸只不过是螺旋桨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参数。船机桨的配合是一个系统设计作业。也就是说要根据船体主尺度估算出阻力,再根据阻力估算所需要的主机功率,再根据主机的功率推算出所需要的推力,再来确定桨盘面的各个参数。 3. 船舶的主尺度是根据哪种规范定义的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船舶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按各部分的作用和用途,可综合归纳为船体、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等三大部分。 船体是船舶的基本部分,可分为主体部分和上层建筑部分。主体部分一般指上甲板以下的部分,它是由船壳(船底及船侧)和上甲板围成的具有特定形状的空心体,是保证船舶具有所需浮力、航海性能和船体强度的关键部分。船体一般用于布置动力装置、装载货物、储存燃油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种舱室。 为保障船体强度、提高船舶的抗沉性和布置各种舱室,通常设置若干强固的水密舱壁和内底,在主体内形成一定数量的水密舱,并根据需要加设中间甲板或平台,将主体水平分隔成若干层。 上层建筑位于上甲板以上,由左、右侧壁,前、后端壁和各层甲板围成,其内部主要用于布置各种用途的舱室,如工作舱室、生活舱室、贮藏舱室、仪器设备舱室等。上层建筑的大小、层楼和型式因船舶用途和尺度而异。 船舶动力装置包括:推进装置——主机经减速装置、传动轴系以驱动推进器(螺旋桨是主要的型式);为推进装置的运行服务的辅助机械设备和系统,如燃油泵、滑油泵、冷却水水泵、加热器、过滤器、冷却器等;船舶电站,它为船舶的甲板机械、机舱内的辅助机械和船上照明等提供电力 ;其他辅助机械和设备,如锅炉、压气机、船舶各系统的泵、起重机械设备、维修机床等。通常把主机(及锅炉)以外的机械统称为辅机。 4. 船舶在设计时使用的尺度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5. 船体主尺度与符号BK指的是锫。 锫是一种放射性化学元素,符号为Bk,原子序为97,属于锕系元素和超铀元素。位于美国加州伯克利的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在1949年12月发现锫元素。 因此锫以伯克利(Berkeley)命名。锫是继镎(93号)、钚(94号)、镅(95号)和锔(96号)后第五个被发现的超铀元素。 6. 简述一下常用的船舶尺度有哪几种?怎么定义的?区分船舶所属大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值。 1、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 2、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有船舶排水量,船舶主尺度、船体系数、舱容和登记吨位、船体型线图、船舶总布置图、船体结构图、主要技术装备的规格等。 3、一般以下列称谓区分船舶大小:灵便型船,是散货船舶的一种,指载重量在2-5万吨左右的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船;巴拿马型散货船;海岬型船,是指在远洋航行中可以通过好望角或者南美洲海角最恶劣天气,载重在10万吨以上的干散货船,被视为矿砂主要船种。 7. 船舶大小的典型尺度包括排水量就是排开水的质量,被排开水的重量才是浮力,一般默认船没有沉。排水量是用来表示船舶尺度大小的重要指标,是船舶按设计的要求装满货物——满载时排开的水的质量。排水量通常用吨位来表示,所谓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排水量可分为轻载排水量、标准排水量、正常排水量、满载排水量、超载排水量。——解释 军舰排水量3000吨,应该是指满载时排水量为3000吨,即军舰满载时受到的浮力相当于3000吨水的质量的重力。 8. 常用的船舶尺度是1. 民用船有哪几类 ?( 客船、货船、渡船、工程船、专业工作 船、渔船) 2. 军用船有哪几类 ?( 作战类 : 航母、战列舰、驱逐舰、护卫 舰、布雷艇、扫雷艇、导弹艇、登陆艇、潜艇 , 辅助类 : 运输船、训练、船、修理船、医务船、救生船、潜水船、补给船、 消磁船、调查测量船、布缆船、拖船、靶船等 ) 3. 船舶分哪两部分 ?( 上甲板、上层建筑 , 船体部分 ) 4. 船体由哪些部件组成 ?( 首柱、尾柱、龙骨、肋骨、外板、甲板、横梁、肘板、支柱、仓壁、舭龙骨 ) 5. 1 海里 =1.852 公里 =1852 米 1 码 =0.9144 米 1 节 =1 海里 / 小时 6. 船舶由哪些主要设备组成 ?( 起货设备、救生设备、系泊设备、舰艇武器装备、观通设备、动力设备 ) 7. 船体主要尺度是指哪些 ?( 总长 Lz 、设计水线 Ls 、垂线间长 L⊥ 、型宽 B 、型深 H 、吃水 T 、干舷 F). 8. 影响船速的比值是什么 ?( 长宽比 ) 9. 船体三面投影图是指什么图 ? ( 正侧图、俯视图、后视图 ) 10.船舶按航行状态分类 , 应有哪几类 ?( 三类 , 水面舰艇类、水下舰艇类、滑行艇类 ) 11. 螺旋桨有哪几个重要原素 ?( 直径、螺距、盘面积、叶数 ) 12. 船舶用舷灯有几个 ? 如何使用 ?( 左右舷各一个 , 装于桥楼前部左右两侧明显位置 , 左红右绿 , 夜间和雾间航行时使用 ) 13. 通常在船上什么部位悬挂国旗 ?( 尾部旗杆悬挂国旗 ,日出时升旗、日落时降旗 ,前桅顶部悬挂到达港的国家国旗 , 离港时降落 ) 吃水深度取决于船的大小. 9. 船舶型尺度的用途是作为500吨级船舶就是排水量在500吨及以上的船舶。 也就是说吃水是500吨,至于长宽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内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行所作的等级分类。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新建的桥梁采用一跨过河,桥梁净空高度不小于7m。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四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5米、底宽4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 。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 。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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