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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2O16船舶拍卖公告(青岛海事法院公告查询)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2 06:25    点击:67   编辑:admin

1. 青岛海事法院公告查询

威海没有海事法院,山东只有青岛有海事法院。

我国现在一共有10个海事法院,分别是:  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内部一般设有海商庭、海事庭、执行庭、审监庭、立案庭、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法警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机构。

2. 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现在我国已设有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这十个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 青岛海事局公告

青岛海事局是山东海事局的一个分支局

海事局招人只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还有一些特殊专业职业也没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自己组织的考试

4. 青岛海事法院公告查询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6月1日,专门管辖山东沿海3000多公里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法院审判综合楼现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全院现有在编干警90人,其中行政编81人、事业编9人;现有干警中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87人,占总人数的96.7%,其中硕士32人,占总人数的35.6%。

5. 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局

  海事法院是(英文为MaritimeCourt)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包括:

  (1)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

  (1)海事请求权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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