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检测报告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决定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首次进出港报告前要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网址:180.169.34.36)进行注册。也可在网站里下载手机app客户端,在手机上进行注册和报告。下面我在PC端演示船舶进出港注册和报告的操作方法。 船舶进出港注册 1、登陆进出港报告网,在注册申请栏填写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申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密码和手机号码。 2、点击获取验证码,海事局会发送验证码到注册手机上,将手机上验证码输入。 3、如果是运输船舶,将营运证信息输入;如果不是,将方框对勾取消即可。 4、勾选页面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立即注册。 5、成功提交船舶注册申请。(如果不成功,请检查输入的信息与船舶证书证件是否一致) 6、市地方海事局会在三天内审核注册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7、注册审核同意后,部海事局会发送一条短信给注册手机,短信内容包括登录名、登陆密码、申报密码等内容。 8、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完成。 可以同一手机注册多艘船舶。 2. 船舶检验报告一、图纸审查: 1、审图申请表; 2、船舶设计部门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资料一式三份。 二、建造检验: 1、 建造检验申请表; 2、经批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资料(含审图意见书); 3、造船厂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建造批文(如有时) 三、初次检验 1、初次检验申请表; 2、船舶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3、经批准的船舶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资料或原船舶检验证书 ; 4、船舶照片(正横向)2张。 四、营运检验 1、营运检验申请表; 2、船舶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籍港之一变更或外籍转入时); 3、转籍证明书(外籍转入时); 4、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外籍转入时); 5、船舶照片(正横向)2张。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3. 船舶评估报告(一)重置成本法估算。 1.重置全价的计算。造船成本可按原材料费用、配套设备费用、劳务费、管理费划分,不同类型的船舶各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货船的原材料、配套设备、劳务三项成本费占总建造成本的90%左右。若以这三项主要组成部分为100%,则原材料费占26?33%,配套设备费45?52%,劳务费占24?26%。劳务费包含了生产工厂的直接工资、福利费、动力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及生产制造专用费,除生产制造专用费外,其余劳务费一般以全船建造工时和工时单价之积求得。结合资产评估的要求,工们对船舶重置全价计算项目为: (1)材料费:P材=ΣPn×Un×(1+r) 其中,Pn为各主要材料数量;Un为各主要材料单价;r为其他材料占主要材料的百分比。 主要材料可按以下三项计算: 钢材=船舶空载排水量(吨)×钢耗系数(0.87-0.95)×钢材单价(元/吨) 焊料=钢材消耗量(吨)×焊材消耗系数(0.017-0.028)×焊料单价(元/吨) 涂料=船长×(船宽+型深)×每平米油漆重量×油漆单价(元/吨) (2)设备费:舾装设备(锚系、系泊设备、舵系、起货系统、救生系统等设备);轮机设备(主机、发电机、空压机、锅炉、泵和风机、热交换器、机修设备等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导舫设备、其他电气设备)。 各项设备费可按船舶给出的主要设备清单,向造船厂、船用设备生产厂家查询。由于设备的重量与船舶的主机功率和船舶的建造尺寸有一定关系,可以通过设备的重置和经验统计的单位重量数据的价值确定设备费: 舾装设备重量=舾装重量系数×(船舶总长×型宽) 机电设备重量=主机重+其他机电设备重量=建造系数×(Hp/n)0.84+0.68(Hp)0.7 其中,Hp为主机最大额定功率;n为主机最大额定转数。 (3)劳务费=建造总工时(小时)×工时单价(元/小时) 总工时=船舶满载排水量(D)×工时船型系数(K)×船厂生产效率系数(α) (4)管理及生产专用费:管理及生产专用费包括设计费、生产准备费、专用设施使用费、船舶备品属具费等,可按[(1)+(2)+(3)]的8~10%计取。 造船成本=(1)+(2)+(3)+(4) 利润=造船成本×6% 税金=(造船成本+利润)×5% 资金成本=(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贷款年利率×船舶建造耗用时间×50% 重置完全价值=造船成本+利润+税金+资金成本 船舶重置成本法核算中有关参数可参照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产品价格计算标准》,结合向造船厂调研的数据确定。 2.成新率的估算。现代运输船舶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2?25年,目前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运输船舶的最长折旧年限为18年。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客货船为老龄船,20年以上的上述船舶为超龄船。据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地区)注销的船舶平均船龄多在20?25年之间。由以上分析结合资产评估对资产使用寿命的定义,可以认为对于散货船其使用年限定为20?22年较适宜。由于船舶资产价值量较大,不可按照“基本能正常使用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的框框简单确定超龄船的成新率,对于超龄船可结合具体船况和船舶运营单位的船舶退役计划确定1?5年的尚可使用年限。综上所述,用年限法确定船舶成新率的公式为: 正常船(船龄<15年) 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老船龄(15年<船龄<20年) 船况较好,成新率=(22年-已使用年限)/22年 船况一般,成新率=(20年-已使用年限)/20年 超龄船(船龄〉20年)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除用年限法计算成新率外,还可结合打分法确定成新率。方法是将船舶资产分成船体、轮机设备、甲板设备、电气设备、通导设备五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的建造费用占船舶建造成本的比重,确定一权重。散货船可按35%、35%、15%、10%、5%的比例权重。各部分的满分为100分,根据五个部分维护修理及改造情况、运行状态等给出分值,分别与权重相乘即为成新率。运用打分法时,要考虑船舶营运情况、修理情况、设备更新情况对成新率的影响。 (二)收益现值法估算。 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船舶的现行市场价适用于航线固定、货源稳定的船舶,尤其是班轮。方法是预计船舶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的营业收入(包括预测货运量和运价)和营业支出(港口使费、燃油费、机油费、船员工资、修理费、管理费等),通过计算净现金流量并按适宜的折现率折现而得到的现值即可认为是船舶的现值。 (三)市场法估算。 目前国际船舶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船舶经纪公司较多。船舶估值是船舶经纪人的经常业务之一。新船价格一般由买主和船舶制造厂家直接谈判以合同成交价确定。在二手船的交易过程中,买主考虑的价格因素就是二手船的船龄、技术性能和状态是否能保障该二手船在其剩余使用寿命内取得利润。世界海运的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是影响国际船舶市场上船价高低的主要因素。运量和运力之间的平衡是通过海运费这个杠杆来调节的。当运量大于运力时,运费就上升,船价也随之上升;当运力大于运量时,运费就下降,船价也随之下降。用市场法估算船价,可依据已成交的和被估船舶船龄、船型、载重吨等相似船舶价格由专业船舶估价人员估算,也可向船舶经纪公司寻价。 4. 船舶检查报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5. 船舶实验报告系泊试验与航行试验的根本区别是一个是静态的而另一个是动态的,系泊试验通常是在码头或者是锚泊状态下,在船舶不对水移动的情况下对船上装备进行试验,而航行试验则是将船舶航行到水域里,对船舶进行真实的航行状态下的试验,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试验对船舶而言都是必须的。 6. 船舶检验报告范本标准水位尺宽1米水尺检验【1】就是船舶的船首,船尾和船中,左右,在吃水线上下刻有标尺,利用这个标尺可以知道船舶吃水多少。利用船舶在装货前和装货后吃水深度的变化,同时测量水的密度,就能得出船舶装货量的多少了。 【2】水尺:水尺广泛应用于软土地基处理,港口码头等工程中,用以观测地下水位和海洋潮汐水位的变化.产品具有读数稳,抗干扰,寿命长等特点,被国内外各大重点工程采用。 7. 船舶检查表1、申请一等船舶各职务及二等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者水运类中专文化程度;2、需提供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三) 居民身份证;(四) 学历证明; (五)《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六)《船员服务簿》;(七) 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 已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还应当提交其《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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