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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9 17:10    点击:320   编辑:admin

1. 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

造船厂的基础工种有钳工、管工、电工、电焊工等,钳工主要负责设备安装方面。如主机、舵机的安装,这些都是要求非常高的。还有一些如泵浦的安装,这个只要会看图能找对安装位置就行。钳工是一个比较有技术含量的工种,特别是关于主机、舵机、发电机安装方面的。去以前工作的厂钳工还有负责设备的调试工作。

2. 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规定

管工就业前景很好。

管工容易成为工程师,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发展,也比较容易就业。

船舶管系工是船舶修造行业中特有的工种,它主要是指使用工具或机械设备对船舶管路及其附件进行取样、制造、铺设、安装、调试修理的人员。化工管工主要负责工厂的管状零件加工和地区的管线维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地方领导的工作任务分配,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内容。如果你取得了中级管道证书了,那在哪里都吃香,如果你只是初级工,那么还是化

3. 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文件

一、土建专业(共13个工种)

1、手工木工;2、精细木工;3、架子工;4、钢筋工;5、抹灰工;6、油漆工;7、混凝土工;8、砌筑工;9、防水工;10、建筑电工;11、电焊工;12、管工;13、模板工

二、安装工程专业(共4个工种)

1、安装钳工;2、安装起重工3、管道工4、通风工

三、供水专业(共12个工种)

1、净水工;2、水质检验工;3、机泵运行工;4、水井工;5、水表装修工;6、供水调度工;7、供水营销员;8、供水设备维修钳工;9、供水设备电工;10、供水仪表工;11、供水管道工;12、变配电运行工;

四、市政专业(共10个工种)

1、筑路工;2、道路养护工;3、下水道工;4、下水道养护工;5、污水处理工; 6、污泥处理工;7、污水化验监测工;8、泵站操作工;9、沥青工;10、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

五、园林绿化专业(共14个工种)

1、绿化工;2、花卉工;3、植保工;4、育苗工;5、盆景工;6、观赏动物饲养工; 7、花街工;8、石雕工;9、木雕工;10、草坪工;11、苗圃工;12、养护工;13、假山工;14、水景工;

六、环卫专业(共11个工种)

1、环卫垃圾运输装卸工;2、环卫船舶轮机员;3、环卫船舶驾驶员;4、环卫机动车驾驶员;5、环卫粪便清理保洁工;6、环卫化验工;7、环卫机动车修理工;8、环卫公厕管理保洁工;9、环卫垃圾处理工;10、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工;11、环卫粪便处理工;

七、机械化施工专业(共5个专业)

1、挖掘机驾驶员;2、塔式起重机驾驶员;3、推土铲运机驾驶员;4、筑炉工;5、桩工;

八、燃气专业(共27个工种)

1、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2、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3、燃气输送工;4、燃气压力容器焊工;5、炼焦煤气炉工;6、燃气具修理工;7、煤气管道工;8、燃气化验工;9、污水处理工;10、燃气净化工;11、配煤工;12、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13、机械煤气发生炉工;14、焦炉维护工;15、热力司炉工;16、燃气调压工;17、热力运行工;18、重油制气工;19、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20、液化石油气灌工;21、供气营销员;22、煤焦车司机;23、焦炉调温工;24、胶带机输送工;25、燃气表装修工;26、冷凝鼓风工;27、水煤气炉工

4. 船舶工程师岗位要求

英语四六级吧,其他证书倒不重要。关键是专业知识,比如理论力学材料力学静力学等等,大学四年其实也就打个基础,好好学,如果学不来尽早转行吧~本人也是船舶与海洋工程学了四年,啥都没学会,最后转行当程序员了,现在在苦逼的自学Java呢

5. 船舶管理规范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6. 船舶管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版

管工就业前景很好。

管工容易成为工程师,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发展,也比较容易就业。

船舶管系工是船舶修造行业中特有的工种,它主要是指使用工具或机械设备对船舶管路及其附件进行取样、制造、铺设、安装、调试修理的人员。

化工管工主要负责工厂的管状零件加工和地区的管线维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地方领导的工作任务分配,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内容。

如果你取得了中级管道证书了,那在哪里都吃香,如果你只是初级工,那么还是化工管工的好。

7.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每艘船所必须具有的最小干舷值的大小是由船舶的长度、型深、方形系数、上层建筑、舷弦、船舶种类、开口封闭情况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带、区域、季节期和航区所决定,国际上和我国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安全,通常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结构和航区等情况规定一个最小干舷值,为确保储备浮力及便于监督检查,在船舶中央两舷要勘划载重标志。

船舶的平衡条件,船舶只需满足重力和浮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作用在同一垂线上的条件,就可保持平衡而漂浮于水面。从理论上 讲,只要船舶装载后,吃水不超过甲板边线,就可以具有浮性而保持一定的浮态。但在实际营运中,这种装载是不允许的。因为船舶在航行时,常会因其他因素使船舶重量增加或浮力减少,从而破坏平衡条件,使船舶下沉。例如甲板上浪使重量增加;船体损伤使浮力损失等。因此,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必须使满载水线低于甲板边线一定的距离。满载水线以上的船内水密空间所具有的浮力称为储备浮力。在船长中点两舷侧,自满载水线上缘至主甲板(也称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叫干舷高度,也称干舷。

8. 船舶管理业

1.船舶机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新。

2.船舶备件物料的供应、消耗记录、台账管理。

3.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从事相关职责。例如有的公司规定船舶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归机务部管理,有的规定轮机部船员面试由机务部负责等等。

9. 船舶技术人员职称标准

一、申报材料及条件: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A4规格双面打印,一式2份,贴小2寸照片,照片不得采取打印形式。 评审表中“最高学历”需填写本专业的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及专业。 “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单位推荐意见”基层单位需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呈报单位需由上级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单位推荐书》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原件1份。

3.除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以及大连海事大学外,其余申报单位(含地方航海学会)应提供其主管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横版、一式30份。

5.《申请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由单位按专业分别填报,横版、各1份,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本表需同时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6.《船上工作资历证明》原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7.《任职情况证明》原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8.近5年《安全记录证明》原件,由属地海事部门或任职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9.《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即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总结,其核心内容不少于2000字,简介、标点不计。 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0.《学历证明》影印件,以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最高学历认定,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1.《中级职称证书》影印件,需满足五年及以上要求。 如没有中级职称证书的人员,以考取大副、大管轮、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时间算起五年及以上,需提供上述适任证书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2.《船长、轮机长,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影印件。 适任证书的有效日期必须超过2019年12月31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3.在港口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长、轮机长申报高级职称要提供《船员服务簿》中所记载各船舶的国籍证书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4.《船员服务簿》要求影印件,不得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5.担任一级引航员工作任命通知或任命文件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6.《一级引航员引航艘次记录》需提供一级引航员引航艘次原始记录明细复印件,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当年申报截止至7月31日,不少于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27个月累计艘次记录。

17.需提供申报人近5年单位考核资料和个人总结材料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8.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正规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论著至少1篇。 发表申报人论文的刊物必须有统一刊号、有条形码标志的非内部刊物,发表论著的,必须由国家认可的出版社正式出版。 论文、论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全文(论著仅提供内容摘要)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9.申报人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应有相关学术会议的“通知”、“邀请函”、“会议代表名单”、“论文集的封面、目录、全文”等,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20.其他能够体现申报人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的材料,如获奖证明、证书、公示材料、考核登记表等,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21.申报单位需提供申报人在本单位公示结果的文件材料,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等,要公布负责职称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

22.每份申报材料档案袋正面应附贴申报材料清单1份,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 需注明申报人员姓名、申报专业、手机号码、工作单位、邮寄地址及材料明细等准确信息,以便核实情况,不填写的按无联系方式处理。

23.近期小2寸证件照片2张。

二、办理流程:

1. 海洋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申请人本人向实际任职单位提出,经实际任职单位推荐,由其上级单位审核把关后统一向中国航海学会申报。

2. 所有参加职称申报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和影印件的,申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需逐页加盖公章确认核准。如有作假嫌疑,即被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海事局。

4. 申报材料必须规范,不按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将不被提交评委会评审。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查询和下载。

5. 填写各表需标明船舶类型时应填写“海洋船舶”,需标明申报职务和任职资格名称时应填写“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

10. 最新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1.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0年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建筑: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管理,建筑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给排水,土木工程,土建工程。

2.结构:建筑结构,结构工程,结构设计,钢结构。

3.装饰:装饰装修,建筑安装,水电安装,消防水电,建筑水电安装。

4.市政:市政道路,市政工程,市政给排水,城市规划,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5.园林: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园林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建筑,风景园林,景观设计。

6.路桥:道路与桥梁,市政桥梁。

7.机电:机电设备,机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一体化。

8.机械:机械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设备机械,机械加工,化工机械制造,水利机械,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汽车维修。

9.电子:电子计算机,电子仪表,电子仪器与测量、电子工程,电子信息,电子材料、计算机科学。

10.化工:化工工艺,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机化工。

11.电气:建筑电气,建筑电器,电气工程,工业电气自动化,电气技术,电气自动化,电力安装,电力工程。

12.环境: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环境艺术设计。

13.概预算:概算预算,建筑预算,工程预算。

14.采矿工程,水利工程,水利水电,船舶工程,自动化工程,暖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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