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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主机底座安装螺丝(船舶主机底座安装螺丝方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7 21:15    点击:153   编辑:admin

1. 船舶主机底座安装螺丝方法

1:停主机,完车,合盘车机,停滑油泵,关油阀,水阀,放掉缸套里的水,控制空气放掉。

2: 拆缸头附件:水管,气管,排烟管等。

3:用拉伸器松缸头螺丝,机舱行车,吊缸头。清洁缸头和缸套接触面附近刚套内的积碳。同时安排人松活塞杆螺丝,填料函螺丝。

4:确认螺丝松掉后,吊活塞出缸套,于支架。

5:清洁活塞,测量缸套内径(如需要),更换活塞环(如需要)刚换填料函(如果需要)。

6:所有清洁,测量完毕,然后复装即可。注意:

1:最好靠泊时,或是抛锚时做此项工作,注意人身安全2:缸头螺丝定要对角松。吊活塞时,注意不要碰到填料函托板。

3:活塞环安装时注意各道环的位置。缸头和缸套接触面清洁干净,垫片更换。

4:吊键结束,检查曲拐箱内部是否有遗留的工具,螺丝,垃圾等。

2. 船舶主机基座结构图

价格:风冷散热器从50元-100元-200元-200以上均有大量选择;水冷最低端的120一体式也要200元起步,若是自组分体式水冷价格会更高

散热能力:高端风冷代表是8热管双14cm风扇的双塔式,高端一体式水冷的代表是360冷排水冷。后者散热能力略强。若自组分体式水冷,可以达到更高的散热水平,压榨硬件的超频极限

散热能力/价格:毫无疑问风冷性价比更高

安全性:大块头风冷若机箱运输不当,可能会跌落砸伤其他硬件,但只要运输机箱前把散热器取下就能完全避免;水冷一旦漏液很有可能烧毁硬件

维护:风冷只需要定期清理散热片和风扇的灰尘即可;水冷同样需要清理散热片和风扇的灰尘,分体水冷还需要定期换水和检查零部件

静音:散热能力越强、风扇数量越多的散热器,达到相同散热效果所需的风扇转速越低,因此噪音也越小。但风冷可以依靠被动散热达到0噪音,而水冷的水泵声不能避免

使用寿命:风冷会出现散热片氧化,热管形变等造成散热能力下降,但高端风冷一般采用铜底座+全镀镍,寿命可以很长;水冷不管是分体还是一体式都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结垢、部件生锈,寿命短于风冷

兼容性:小型下压式风冷可以用于任何机箱,但大块头塔式风冷需要更宽的机箱,还可能和内存、显卡冲突;水冷冷头和内存、显卡基本无冲突,可以放入更小体积的机箱

美观性:因人而异。有人喜欢水冷的简洁+逼格,不喜欢风冷的一大坨。但也有人喜欢风冷的充实感和金属质感,而觉得水冷两根管子弯来弯去很丑(比如我)

结论:预算十分有限的选择廉价风冷;有一定散热需求但又追求稳定的选择中高端风冷;想要逼格和机箱兼容性的选择120冷排的一体式水冷;对散热需求较高又在乎机箱兼容性的选择240、280、360冷排的一体式水冷;不在乎成本、想要极限超频的选择组建分体水冷

3. 探讨船舶主机安装的工艺流程

将船用对讲机主机安装在船舶的主控台,就可以利用对讲话筒进行通话

4. 船舶主机安装方式

机装可分为管装、机装和铁舾装等。

机装即机舱舾装,指的是机舱内的各种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的安装与调试作业。

机装作业的范围通常限于从机舱底到烟囱这一竖向(机舱)区域和从主机到螺旋桨这一纵向(轴隧)区域之内,但也包括机舱以外与机舱有关的其他工程。

机装作业的内容包括机舱管系、消防管系、通风管系、压载管系、输油管系、蒸汽管系等的安装,机座、油水箱柜的安装,轴系装置和主机的安装与校中,各种辅机和锅炉的安装,机舱格栅,梯子扶手、起重梁和吊环等的安装,以及机舱中机修用的机床的安装等。

5. 船机常用的拆卸方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现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论证的主要结论。

第九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条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

(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批准前应当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长江采砂申请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或直辖市的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或直辖市的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送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五)开采时间;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八)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九)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采砂活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受理采砂申请的县级(或直辖市的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五条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750KW,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未安装符合要求的采砂船舶监测设备的;

(八)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的;

(九)无降低或者消除不利影响的保证措施的;

(十)未达到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本条第(一)、(二)、(三)项限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船舶上备查。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适时进行公告。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采砂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将其颁发采砂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提交采砂申请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具工程设计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并提供航道整治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和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长江水利委员会在签署意见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前两款规定的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检查。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本条规定的采砂活动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指导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会商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采砂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执法活动时,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以外的长江河道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长江水利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情况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四)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触犯刑律的。

第二十五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沙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以及整治长江航道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规定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6. 船舶主机操作须知

(1)操作和维护船舶主机、辅机及附属装置等轮子机设备;

(2)使用钳工、车工、焊工、拆装工艺和设备、工具对船舶主、辅机设备进行机械加工、维护保养;

(3)分析、判断、排除主机、辅机及附属装置等轮子机设备故障;

(4)填写轮子机日志、值班记录、工作参数、技术记录。

7. 船舶主机安装工艺

绑法:将主线穿过钩眼,主线对折,对折以后转动锚钩,大约转四五圈即可,接下来把线头在钩眼和主线的缝隙中穿过,再穿过上面的空隙,拉紧主线,把多余的线头剪掉,安上铅坠,将主线和导线并拢打圈,打3一4圈也就是穿3一4次就可以了,最后把线拉紧,将多余线头剪掉,这样就完事了。

8. 船舶主机和轴系安装

CB 228-1986 轴系加工技术要求,目前依然有效,没有新版本或替代版本。

2009年【工科(2010)第77号】工信部复审结论:继续有效。

9. 船舶主机底座安装螺丝方法图

1、先把油门线穿过化油器上盖,然后把弹簧套在油门线上,再把油门线从节气阀孔内伸过去,从旁边的槽内拉出一直绕到底部,把油门线头部放出节气阀底部的那个湄公凹槽内。

2、在把节气阀装入化油器内时,注意把节气阀有一个小斜面那边朝着怠速螺丝,把一个长条凹槽那边朝着化油器内有一个凸起的点的那一边落到底,然后拧好盖子,这时从化油器的喉管处可以看到节气阀落到底了。

3、打开柱塞的盖子,然后将油门线通过柱塞盖子的弹簧中间穿过。

4、将油门线柱塞孔穿过,然后用螺钉锁紧固定,完成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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