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2. 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官网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72(85)号决议和第MSC. 273(8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ISM规则)的修正案。 LSA规则和ISM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3. 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低硫费全程是:低硫附加费(LSS) LSS的英文全称为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或Low Sulphur Surcharge,意为“低硫附加费”,这是众多的航运附加费中的其中一个费用,是最近才有的比较新的一个费用。 根据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规,新的船舶排放控制条例将在欧洲北部(包括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和北美(自美国和加拿大海岸200海里)区域正式生效。此条例严格控制船舶燃油排放物中硫化物的含量,从2015年之前的1%降低至0.1%。有关排放控制区的条例细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成员国拟定并通过。排放控制区要求承运商在船舶航行至此区域时降低某些特定类型物质排放量,如硫化物(SOx)和氮化物(NOx)。航运中常规燃油为重质燃油,硫含量通常在1.0%至3.5%之间。为符合含硫量为0.1%的排放控制区的要求,航运公司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纯度更高的燃料,因此价格也更为昂贵。 4. 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有几个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机制之一,一般采取一裁终局制,特别是对于不愿透露商业秘密的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多采取约定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自中国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的仲裁机构雨后春笋般涌现。至今,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地方仲裁机构已经有150家之多。有许多省设有多个仲裁委员会。 5. 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地址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3个正式成员(2003年11月)。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航运大国,10个B类理事为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 6.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东南亚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 、非洲统一组织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英联邦、八国集团 、77国集团 、不结盟运动联合国、 联合国组织索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药品管制署、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旅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能源理事会、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事航行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关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经合组织、国际儿童组织、国际劳动组织、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国际法庭、国际电信组织[、、国际气象组织、诺贝尔奖委员会、万国邮政联盟 、石油输出国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 7. 国际海事委员会官网ibc规则全称为《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传播构造和设备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8.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9. 国际海事协会大连海事大学是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原国家海洋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是中国著名的高等航海学府,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是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成员。入选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大连海事大学源于1909年设立的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系晚清至新中国建立40余年间中国仅有的三所海运高等院校合并而成。1953年,由东北航海学院、上海航务学院、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大连海运学院。1994年,大连海运学院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 至2020年12月,学校占地面积13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拥有设施和功能齐全的航海类专业教学实验楼群、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水上求生训练馆、教学港池、图书馆、游泳馆、天象馆等;拥有航海模拟实验室、轮机模拟实验室等100余个教学科研实验室,拥有2艘远洋教学实习船。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共计2万余人。并校60多年来,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十万余名,其中大多数已成为我国航运事业的骨干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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