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水运工程管理平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 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 交通水运管理系统打不开就用锤子敲两下要开 3. 中国水运网信息网在水运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及其他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和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简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布局,构成我国各主要水系以通航千吨级及以上船舶的航道为骨干的航道网络,规划内河高等级航道约1.9万公里(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15%),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4300公里,四级航道4800公里,分别占75%和25%。 高等级航道有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淮河,沙颍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黑龙江,松花江,闽江。全国内河主要港口规划布局方案是形成由28个内河港口组成、以区域主要城市对外辐射的主要港口体系,包括泸州港、重庆港、宜昌港、荆州港、武汉港、黄石港、长沙港、岳阳港、南昌港、九江港、芜湖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合肥港、湖州港、嘉兴内河港、济宁港、徐州港、无锡港、杭州港、蚌埠港、南宁港、贵港港、梧州港、肇庆港、佛山港、哈尔滨港、佳木斯港。4. 全国水运网两河一般指的是:黄河和淮河.三江就复杂多了.最早提出[三江"名称的应是在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前221年)的著作.中有一篇.记述了我国九州(即全国分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的方域.地质.物产.贡赋.交通.政治.民族分布等.是我国最早的一篇人文地理的重要典籍.该书对扬州(九州之一.泛指今长江下游的江苏.浙江.上海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理的介绍为[三江即入.震泽底定."这里所指的[三江".主要是指长江.黄河.淮河.因长江三角洲地区绝大部分是海拔50米以下的平原.这些平原主要由长江.黄河.淮河冲积而成. 封建社会中被封建统治者定为必读的[十三经"(即13部古书)教科书之一的.古代文经学家认为是周公(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武王灭商建立西周王朝两年后病死.其子成王年幼.由周公姬旦代行王政.对周朝的巩固和发展作了重要贡献.成王长大后.周公还政成王)所作.当代文经学家从出土的周.秦铜器铭文中.认定为战国时期的作品.谈到扬州时为[东南曰扬州--其川三江".这是指古扬州一带江河纵横交错.密集如网的地形特征.与对[三江"的表述相同. 历史步入汉代以后.[三江"名称有了多种解释. 东汉时期(公元25年-220年).著名史学家班固写成了继西汉时期(公元前206年-公元23年)史学家司马迁.以今吴淞江和安徽省芜湖市.江苏省宜兴市间由长江通太湖一水.并长江下游称之为南江.中江.北江的[三江".东汉人郑玄曾作.认为南江应是赣江(纵贯今江西省.全长864千米.流贯江西的赣南.吉安.鄱阳三大盆地.汇入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中江应是岷江(发源于今四川.甘肃.陕西边界连接的岷山.全长711千米.流域面积166084平方千米.在四川宜宾市与金沙江汇合后改名为长江),北江应是汉江(又名汉水.发源于陕西省西部.全长1532千米.流域面积168851平方千米.为长江最长的支流.在武汉市区注入长江).盛弘之对和援引郑玄看法的中对南江.中江.北江[三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在一书写道:长江上游为南江.长江中游为中江.长江下游为北江.合称为[三江". 北魏时期(公元386年-534年)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466年-527年)十分注意到各地寻访古迹.观察江河水道分布及各地区风貌.为前人所注的作注.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写成了一部内容丰富.注文20倍于原文.引用典籍多达430多种.详细记录了全国1252条大小河流的走向和所经过的山陵.城邑的地理名著---.具有极高的文学和史学价值.是中国古代地理名著.认为.[三江"应当是记载的分江水(指据说由今安徽省贵池市分长江水东出至浙江省余姚市入海的江水.而实际上这是一条并不存在的水道).中江(指长江通太湖一水).北江(长江下游至出海段).还另引晋朝人郭璞(郭景纯)的看法.说岷江.松江(即今吴淞江).浙江(即今钱塘江)为[三江". 史书记载.浙江(即钱塘江).浦江(即浦阳江).剡江(即曹娥江)为[三江".韦昭注:松江(即吴淞江).钱塘江.浦阳江为[三江".引顾夷:淞江.娄江(浏河).东江(已堙塞)为[三江". 西晋史学家常璩编著的.是中国地方志编纂史上的一个创举.是中国最早的.比较完整的一部地方史书.将长江上游的岷江.涪江.沱江称之为[蜀之三江".明代文学家.曾试进士第一.授翰林修撰的杨慎.因触怒皇帝.被谪戍云南永昌卫35年之久.最后死在云南.杨慎学识广博.著书100余种.为后世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评价杨慎[明世记诵之博.著作之富.推慎为第一."其所著的一书.称岷江为外江.涪江为中江.沱江为内江.外.内.中江合为[蜀之三江". 中国史学历史证明.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人文地理重要典籍.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自然地理的名著.先是口头传说.至战国时成书.秦汉时作有增补.共18卷.主要记述古代巴国.蜀国.楚国等40个邦国地的山川(550座山.300余条水道).形势.土性.怪异.古迹.民族.物产及巫医.祭祀等原始风俗.是一部记述以地文地理为主.古代神话传说和海内外奇物异境相辅的名著.其独特的风格.自古便享有奇书之称.郭璞在注时称长江.湘水(即湘江.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海洋山西麓.全长817千米.流域面积8万多平方千米.是湖南省流域面积最广.经济价值最高的河流.汇入洞庭湖).沅江(源出贵州云雾山.贯通湖南西南.西北.全长1060千米.流域面积近6万平方千米.流量仅次于湘江.为湖南省内第二大河.汇入洞庭湖)为[三江".西汉时期增补了内容的将大江(岷江).南江(内江).北江(涪江)称为[岷三江". 唐代的将岷江.澧江(又名澧水.主要由湖南省西北的澧水.溇水.渫水三江汇成.注入洞庭湖).湘江称为西江.中江.南江[三江".明清时期.广西的漓江(珠江水系西江支流桂江的上游名称).左江(源自越南东北部山麓.珠江水系的邕江支流).右江(源自云南东南部山麓.与左江在广西南宁市老口镇汇合后横贯南宁地区)也有[三江"之称. 以上这些[三江"之称.是古代时期有关人士的一些见解.近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这些[三江"名称的定位都很牵强.主要是受到社会历史时代的限制.交通的艰难.地域文化的封闭及个人知识.经历的局限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尽管如此.却仍不失为古代有识之士对祖国[三江"名称的不懈探索.可以说.古代先人的这种探索.无疑是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三江"文化精神财富. 直到现在.史学界.地理界的专家学者确实不能对[三江"作出一个固定的江河名称的判定.因为中国江河众多.西高东低的地势使得百川奔流.[一江春水向东流".大部分外流河都归于太平洋水系.通过对[三江"江名的史地知识的溯源.可以对[三江"名称作出这样的认识.并以这种认识作为本文的结语: [三江".不是固定的某三条江的名称.没有江河流域自然属性与政区属性的专指性,[三江".应当是泛指外流河系里众多江河水道的总称.这一认识.有利于当代中华儿女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避免发生学术上对[三江"名称专指性的不必要的争议,任何江河水系的[三江"儿女.都可根据历史的渊源和历史在现实的延续.对为世世代代的华夏子孙提供了最无私奉献的[三江"进行认识.热爱和建设.只有认识.热爱并建设好[三江".才会真正地形成[财源茂盛达三江"的经济繁荣与构建和谐社会并进的全面小康的新景象. 5. 中国水运工程建设协会1、中国建筑业协会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4、中国建筑学会 5、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6、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8、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9、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0、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11、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12、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13、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14、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15、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 16、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 17、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18、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19、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0、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21、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22、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2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24、中国公路学会 25、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26、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 27、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28、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9、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 30、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31、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32、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33、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34、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35、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36、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 37、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38、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39、中国建筑砌块协会 40、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正规的59家工程建设相关协会 41、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42、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43、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4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45、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46、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47、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 48、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49、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50、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51、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52、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53、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 54、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55、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56、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57、中国钢结构协会 58、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59、中国安装协会 6. 全国水运工程管理平台官网一、合格标准 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90分(试卷满分均为150分)。 二、合格人员名单 付丽萍等28271人通过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可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http://www.jtzyzg.org.cn)查询合格人员名单。(注意是查询,不是下载) 三、证书发放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发放。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电子证书,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查询下载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我中心将为有需要的考生开通纸质证书快递到家服务,其他纸质证书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发放,请考生关注交通职业资格网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网站。 特此通告。 7. 公路水运工程管理系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 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合同段施工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建议; (六)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现场消防重点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物资和器材。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环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作业前还应当开展岗位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规定上报和专项治理。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时,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 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二)发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专项治理,纳入重点监管的失信黑名单; (四)被检查单位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检查单位履行决定; (五)因建设单位违规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六)督促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 (七)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抄告被检查单位所在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并对外公开,公开期限一般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四)对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从业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将具体情节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按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障监督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原则。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时,被问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方式、程序、计划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督查职责,但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承担责任: (一)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从业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工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中止或者取缔施工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从业单位,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后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不予查处的;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检举、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7年2月1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3月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修改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管理平台公路货运平台是指中国货运网,是一家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综合性行业平台,面向全国用户提供空运、水运、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服务,普及最新物流动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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