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驾驶台门标志是什么舷灯是船舶上用于标识左右两边位置的信号,夜间使用,为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当船舶对遇或者接近对遇时,需要明确怎么会让,互从左舷会过就叫“红灯会”,相当于各自靠右行驶.反之,互从右舷会过就叫“绿灯会”,相当于各自靠左行驶. 2. 船舶驾驶台门标志是什么颜色航标灯有固定灯标、灯浮标、灯船和灯塔4种。而针对不同的状况和通航指示,航版标灯有划分多种不同的使权用类型,记准这些类型的航标灯功能、颜色、灯质、视距等特征,航行的时候就能看懂不同航标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航行的安全。 一、侧面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浅滩、礁石、沉船或其它碍航物靠近航道一侧,标示航道的侧面界限;设置在水网地区优良航道两岸时,标示岸形、突嘴或不通航的汊港,指示船舶在航道内航行。 航标颜色:左岸一侧为白色,右岸一侧为红色 灯质:左岸一侧为绿色,单闪光;右岸一侧为红色,单闪光 二、左右通航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航道中个别河心碍航物或航道分叉处,标示该标两侧都有通航航道。 航标形状:锥形 航标颜色:标体每面的中线两侧分别为红色和白色 灯质:白色/绿色,三闪光 视距:3公里 三、桥涵标航标灯 功能:设置在桥梁上通航孔迎船一面航线上方,指引船舶通过该桥孔。 标体形状:正方形标牌 颜色:红色 灯质:红色单面定光 视距:3公里 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船用码头标志应设置在与工作安全相关的醒目的、就近的、无遮挡的位置; 2.标志通常应安装于观察者水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如逃生通道标志); 3.标志尽量不要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多个标志设置在一起时,应按警告、禁止、指示、提示的顺序进行设置; 5.危险和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志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4. 船舶铭牌标识防火门上应该进行以下标注: 一是要张贴防火门的合格证,一般张贴在防火门的右上角或者左上角的位置; 二是要张贴防火门的规格型号,一般张贴在靠近门框内侧的门边上; 三是要张贴防火门标识铭牌,该铭牌内容为防火门生产厂家; 四是张贴防火门身份标识,一般张贴在防火门上角的位置。 5. 船舶部位名称与标志船首(head):船的前端部位。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首舷(bow)。 船尾(stern):船的后端部位。它的两侧船壳弯曲处叫尾舷(quarter)。 舭部(bilge):船舷侧板与船底板交结的部位。 附:专业英语单词 1. starboard: 右舷 2. port:左舷 3. abeam: 正横 4. hatch: 舱口 5. cargo hold:货舱 6. inner bottom plating:内底板 7. bottom plating: 船底板 8. double bottom:双底层 9. forcastle deck:首楼甲板 10. poop deck:尾楼甲板 11. saloon deck:上层建筑甲板 12. promenade deck:起居甲板 13. watrtight transverse bulkhead:水密横舱壁 14. forepeak tank: 首尖舱 15. afterpeak tank: 尾尖舱 16. engine room: 机舱 17. collision bulkhead:防撞舱壁 船舶尺度 6. 车辆船的标志汽车显示屏上类似船的图案是机油指示灯。机油指示灯用来显示发动机内机油的压力状况。打开钥匙门,车辆开始自检时,指示灯点亮,启动后熄灭。指示灯常亮,说明该车发动机机油压力低于规定标准,需要维修。 1.机油油量不足:在汽车机油灯闪亮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汽车本身的机油油量不足,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汽车添加机油。 2.发动机温度过高:由于汽车行驶时间过长,导致汽车的发动机温度过高,进而会引发机油过于稀释。 7. 船舶标识牌4A景区的申报条件执行标准如下: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服务体系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景区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资源环境 资源和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入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8. 船舶主要标志有哪些干舷是指船舶中部由满载吃水线到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一般用载重线圈在船舶左右两舷相应位置进行勘划称作干舷标志。船舶干舷是保证船舶具有足够储备浮力能安全浮于水面的安全保证。所有船舶都是按主管当局或船级社勘定的船舶载重线所规定的最小干舷。 如果船舶超载、干舷减小到小于规定的限度时,船舶就不能安全浮于水面,故最小干舷也叫安全干舷。 9. 船舶道门盖标记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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