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公约都有什么类型1,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定义,一般船舶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为1.8m,船长超过125m船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为2.3m; 2、小于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艏升高甲板(亦可认为是上层建筑甲板或艏楼顶甲板)任何区域均是位置1; 3、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但不到二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艏升高甲板(即艏楼顶甲板),其上区域的位置1是在距艏垂线1/4船长之前部分,之后部分区域即为位置2; 2. 船舶遵守的公约法律法规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 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文件也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3. 船舶公约都有什么类型的第一条 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 定 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 (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 (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 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 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 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5.“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机关即为该国政府。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6.“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7.“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 (1)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 (2)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3.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目前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的这种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按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第四条 违 章 1.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应根 4. 船舶常用公式船舶在规则波中的强制横摇摆幅可以近似地用下式表示: 式中:θ为船舶横摇摆幅;α为最大波面角,180°H/λ,H为波高,λ为波长;T为船舶横摇周期(s);t为波浪周期(s);当T/t=1时,船舶摇摆最剧烈,横摇角越摇越大,将会导致船舶倾覆,即谐摇。 5. 船舶 定义一千吨的船。一般长约50米,宽20米,最大吃水5米。 一般对货船来说,1000吨货船是指额定载货量1000吨的货船.所以1000吨是船舶的载重量.代表这个船能装多少吨货物,也就是船的载重量。 船舶另一个概念是总吨,总吨是船舶的登记吨位,与船的大小和形状(主要是容积)有关,总吨是船舶在海事局登记用的,表示该船属于多少总吨级别,这个级别需要各类什么配置、费用等等。 6. 船舶公约都有什么类型的内容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7. 船舶规范有哪些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8. 船舶公约类型有哪些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各种船舶证明文件的统称。包括: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执照、船舶临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证书、船舶租赁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在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时,须根据船舶类型持有船舶吨位丈量证书、货物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乘客安全证书(载客12人以上船舶)、或客船安全证书。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时,须持有适航证书等。试航船舶须持有试航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同时为船舶所有证书。198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五条规定: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护照。 198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中,对不办理船舶登记、伪造船舶证书者,分别作了处罚方面的有关规定。 9. 船舶国际公约有哪些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权。 10. 船舶三大公约1、《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2、《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会议上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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