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生产管理述职报告1.船长是船舶的总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船上体系运行的监控者。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周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熟知该方针和SMS文件,全面计划、统筹安排、勇于实践,使SMS在船有效运行; 3. 激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通过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操作技能,鼓励、调动和增强船员的积极性,为实现方针、目标而努力; 4. 以简明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5.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及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公司报告。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船长有责要求船员认真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文件规定为依据开展安全自查。当船上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 6. 按《SMS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CX-15中的相关规定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不断改正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1/3 7.当船上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时,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其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8.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逃逸。决定弃船时,应组织船员依次离船,并尽力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最后离船。 9.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二. 船长的绝对权力 为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公司采纳《国际海上安全人命公约》(SOLA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NSM规则中关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发布了《关于船长绝对权力的声明》: 2. 船舶生产主管工作总结范文本人1995年7月毕业于_X专业,学制__年。在_X毕业后先后在__等地方一直从事船舶检验工作。1996年获助理工程师职称。 1997年1月于_X被评为96年度先进工作者,1998年2月于__被评为97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1月于__被评为98年度先进工作者,1999年9月于__被评为优秀学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1999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2月于_X被评为_年度先进工作者,_年1月于__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1月于_X被评为_年度优秀党员,_年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被__X党委评为先进个人。 在多年的船检工作中,得到多位优秀验船师传授经验,加上自己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在检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3. 船员述职报告怎么写“银鹰”轮为远盛公司今年新接代管船舶,预计将于12月10日在青岛内锚地正式进行交接,江苏远洋船员公司负责派遣船员。由于是新接船舶,且船东有跑远洋航线的计划,本次接船船员的选拔及培训尤为重要。 远盛公司、船员公司积极筹备,从江苏远洋本部及合作的船员派遣公司进行调配、面试、审核及选拔,确保其具备履职的素质和水平,配齐“银鹰”轮接船船员整套班子共计22人。船长、大管轮先行上船进行跟航,对船舶状况进行调查和反馈,配合岸基管理人员做好船舶接船准备。 4. 船舶生产管理述职报告怎么写一、使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 使命是海事管理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表明基本的履职目标、任务和责任。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集中概括了海事机构的基本职责,即,通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实现“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 5. 船舶企业个人述职报告宋礼治水 大明官员宋礼,在清雍正时期被敕封为“宁漕公”,光绪五年,他又被朝廷敕封为“显应大王”。朝廷褒扬他:“宋尚书圣德神功不居禹下。” 宋礼作为明朝官员,为何会受到清王朝如此之高的评价? 生于元末明初的宋礼(1359—1422),今洛宁人。小时候的宋礼聪敏好学,在乡试中取得优异成绩,被推荐进入京城国子监读书。在国子监,他勤奋刻苦,表现十分出色,被吏部推荐到山西做了按察佥事。按察佥事为明朝正五品官,官位可说是不小。 在按察佥事任上,宋礼秉承为官之道,认真履职,锄奸剔蠹,执法严明。郡县有司一些贪戾之徒,也不敢再行贪贿之风、大肆搜刮民财。宋礼深受当地百姓爱戴。 由于宋礼勤勉能干,恪尽职守,永乐二年(1404),他被永乐帝朱棣擢升为工部尚书。 二 宋礼当上工部尚书的第五年,母亲去世,得皇帝恩准,宋礼回家守孝。宋礼守孝的第二年,适逢会通河淤积,皇帝决心疏通会通河,以方便漕运,便下旨让宋礼主持会通河的整治工作。于是宋礼开始了长达八九年的会通河治理。 会通河开凿于元代,属于大运河的一段,元朝末年,黄河决口,会通河受泥沙淤积,洪武二十四年,黄河在原武决口,安山湖水绝断,会通河瘀滞地段更有三分之一。会通河的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在此之前,宋礼并无从事这项工作的经验,可见他面临着多么严峻的考验。 到任后,面对会通河的复杂情况,宋礼不辞辛苦,日夜查询资料,了解当地地理水文概况,认真考察、勘测地形,设计治理方案。为了更多了解情况,解决难题,他布衣微服走访当地百姓,搜集民间治水资料。在汶上县城东北的白家店村,宋礼遇到了当地的土水利专家白英,他虚心向白英请教,当他听到白英“借水行舟,引汶济运,挖诸山泉,修水柜”等良策时,大喜过望,遂邀请白英参与治河工作。 在白英的建议下,宋礼主持修建了堽城与戴村之间的大坝。大坝绵延五里,有效遏住汶水,并将汶水引至运河制高点汶水县南旺镇,形成水脊,使河水南北分流。并设置水闸,根据时令蓄水、放水,同时,疏通会通河沿岸的南旺、安山、昭阳、马场等天然湖泊,修成“水柜”,最终解决了运河缺水的难题。 京杭大运河在淤堵多年后,终于畅快地流动起来。会通河的疏通,使得漕运再次兴旺,解决了明朝南粮北运的大问题,并一直惠及清朝。有人评价这项工程:“真令唐人有遗算,而元人无全功。” 据《明史·运漕证序》记载:“元开会通河,其功未竣,宋康惠踵而行之,开河建闸,南北以通,厥功茂哉。”在疏浚运河过程中,宋礼还了解到,海运风险大,航船并不结实,时有漂流沉没的,而一些官员又多摊派,不顾船夫死活,遇到风浪大时,船沉粮毁的现象经常出现,宋礼又上书朝廷:废除海运,改行漕运。 为此,宋礼还算了一笔账:海船一艘,一百人运一千石粮,而这笔费用如果用在河船上,可造船二十艘,每船十人,可运四千石粮。显而易见,漕运有很强的优势。永乐十三年,海运停止,漕运繁荣,这既保障了船夫的安全,减轻了百姓负担,又减少了国库开支。 从此,明、清两朝漕运畅通了500余年,繁荣了经济,造福了百姓。 6. 船舶生产管理述职报告范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 船舶工作总结报告一轮沉没,一轮船头损毁严重 一、事故概要 2018年1月6日晚上19点50分,在长江口以东大约160海里处,散货船长峰水晶轮(CF CRYSTAL)与油轮桑吉轮(SANCHI)发生交叉碰撞。长峰水晶轮船首撞破桑吉轮右舷首部货舱,桑吉轮瞬间闪爆起火,接着发生数次连环闪爆。 长峰水晶轮从美国的Kalama Port装货,到中国的东莞卸货;载有6.4万吨粮食;船上有21名船员(中国籍船员);碰撞前船舶航向约226°。桑吉轮从伊朗的Assaluyeh Port装货,到韩国的Daesan Port卸货;载有11.2万吨凝析油(注1);船上共计32名船员(伊朗籍30人,孟加拉籍2人);碰撞前船舶的航向约358°。 当时能见度良好(大概10海里),偏北风4-5级之间,轻浪1-2米。事故发生前海面渔船有4艘,商船4艘。 长峰水晶轮船员在碰撞后不久即弃船逃生,被附近浙岱渔03187船长和船员全部救起。长峰水晶轮于1月10日12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港靠泊;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1月14日12点30分,桑吉轮突然猛烈燃烧,火焰最高达1000米,船体开始下沉。16点45分,桑吉轮沉没;桑吉轮3名船员遇难,29名船员失踪。 桑吉轮爆炸沉没 本次事故中共有3名船员遇难,29名人员失踪;长峰水晶轮损毁严重;桑吉轮沉没;凝析油的挥发及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桑吉轮燃料油将会给附近海域造成可预见性的长期的、严重的污染 8. 船舶行业年终工作总结你好,我不啰嗦直接回答你工艺员的职责。不同的船厂,工艺员职责是不一样,跟管理架构有关,主要体现在处理业务的范围大小不同。 按生产流程阶段不同,生产准备阶段,工艺员需要完成生产前的现场技术、施工方法、辅助设施策划准备,检查核实常规工艺技术文件发放情况,清理遗留问题。 正是生产阶段,内容就繁杂了很多,要处理现场发生的种种施工方法问题,监控重要工序的施工情况保证按施工要求执行,同各部门协调,跟船东沟通,保证现场施工有序进行。等等。 此外,日常工作还包括工资文件整理,统计,现场巡查,相关文件信息传递,技术积累,工艺总结,创新。 按岗位,工艺员分船体工艺,精度工艺,舾装工艺,机装工艺,上建工艺,工装工艺等等。 简单介绍就这么多,不多说了。 举个例子,以船体工艺为例。开工前,准备各种自己专业相关的图纸,比如分段划分,吊装,加强,施工方案等等几十种上千份。 施工过程中,严密关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关键点,做好交底,参与,监控工作。 日常施工会发生很多施工部门干错了的事,你需要去检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提供处理方案,问题比较棘手的,要跟其他部门和船东船检一起协商处理方案。 出很多工艺指示文件,也就意味着这些文件的归纳整理也要做。 此外还有后续的总结,反馈,提高,创新生产工艺,提高造船效率。 施工员嘛,那就是以上情况中,脑子少用点,体力活多干点。 工艺侧重思考方法,施工侧重直接动手。 以上仅是概括,且本人经验水品也有限,难免存在错误或遗漏,仅供参考。 9. 船员述职报告范文一、使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 使命是海事管理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表明基本的履职目标、任务和责任。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集中概括了海事机构的基本职责,即,通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实现“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 维护国家海上主权 经授权,海事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承担国际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外代表国家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维护人民利益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承担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本质属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二、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海事。 宗旨是海事忠贞不渝追求的奋斗目标,体现勇于超越自我、不断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和向国家、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建设人民满意的海事 人民满意是检验海事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海事发展追求的目标。海事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人民担当的责任情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牢记宗旨,不辱使命。 三、核心价值观:航行安全、水域清洁,服务交通、奉献社会。 ★ 核心价值观是在系统内倡导、职工践行、社会理解的价值追求,是全系统最核心的统一意志和行动标准。 ★ 航行安全、水域清洁 体现海事工作人员内心价值追求和基本的责任担当。这与国际海事界共同愿景意思表达相一致,也体现海事参与全球海事公共治理的态度。 服务交通、奉献社会 坚持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任务,服务于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交通运输提供安全、清洁和便捷的保障服务。“服务”是政府部门的基本属性,服务船员和船舶,服务行业、经济和社会,服务国家战略是海事履职的基本要求。“奉献”是对海事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要求,贯穿于全面履职的过程,体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成效,体现海事工作人员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担当的责任情怀。 四、共同愿景:坚持“三化”统领,坚定“三个追求”,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共同愿景是海事和全体海事工作人员追求的自我激励和价值实现的目标,是自觉激发内生动力的源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推动事业发展的力量。 坚持“三化”统领 革命化,要求海事队伍忠诚于党、听从指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这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正规化,要求海事队伍素质精良、作风过硬,海事管理法制健全、科学规范,这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现代化,要求海事装备精良、技术先进、文化领先,这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坚定“三个追求” 勇于负责,追求社会满意度最高。要求海事工作人员认真履责、不辱使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工作的需求;干对干好,追求岗位业绩最优。每一个海事工作人员负有维护海事形象的责任,要求做到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以卓越的岗位业绩践行宗旨;创造环境,追求职工归属感最强。要求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和谐奋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海事工作人员都能在海事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实现自身价值,不断增强事业的认同感和组织的归属感,形成推动事业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 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这是海事“三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建设听从指挥、素质精良、作风过硬、服务人民的海事队伍;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行为统一的海事管理体制机制;建成监管到位、保障有力、反应快捷、服务智能的现代海事治理和服务体系。 五、发展理念: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 发展理念是海事事业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实现全国海事系统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 全国海事一家人 强调海事队伍的整体性。要求坚决服从和服务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大局,做到各单位的发展与全国海事发展总体战略相适应,单位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软硬实力同步提升,全国海事协调发展。 水上监管一盘棋 强调海事目标任务的统一性。要求坚持统一布局、统一政令、统一监督管理,步调一致、协同配合;坚持统一执法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视觉形象,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水平;坚持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维护水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行政执法一面旗 强调海事行政执法和服务的先进性。要求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以人民满意的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优良作风,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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