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最新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 噪声监测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十三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交通噪声 第二十六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达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三十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三十一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生活噪声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3. 船舶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3)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达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只准使用风笛。 4. 船舶噪音检测声学检测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崭新的技术领域,只不过因为环境声音种种复杂的特性,导致在过去这些年的实际应用中,发展速度远不及视频。 声音信号具有丰富的信息量,在很多视觉、触觉、嗅觉不合适的场合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声音信号通常被认为与振动信号具有较大的相关性,但声音信号具有非接触性,避免了振动信号数据采集的困难。基于一般音频/环境声的CA(计算机听觉Computer Audition)技术属于AI在音频领域的分支,直接面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医疗卫生、制造业、交通运输、安防、仓储、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采矿业、日常生活、身份识别、军事等数十个领域具有众多应用,是一门非常实用的技术.目前该领域在国内外已开始起步发展,但在许多研究和应用领域仍接近于空白,具有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 接下来将逐一举例说明! 医疗卫生——人的身体本身和许多疾病,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声音。借助CA进行辅助诊断与治疗,既可部分减轻医生的负担,又可普惠广大消费者,是智慧医疗的重要方面。· 呼吸系统疾病常见的与病人呼吸系统相关的音频事件有咳嗽、打鼾、言语、喘息、呼吸等。监控病人状态,在发生特定音频事件时触发警报以提醒护士或家人具有重要意义。 · 心音信号(Heart Sounds,HS)是人体内一种能够反映心脏及心血管系统运行状况的重要生理信号。对心音信号进行检测分析,能够实现多种心脏疾病的预警和早期诊断,以便于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治疗。 制造业· 转辙机用于铁路道岔的转换和锁闭,其结构损伤会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高铁转辙机的重要零件全部进行无损检测。基于声信号进行结构损伤检测具有非接触、高效等优点。 · 水泥厂、煤矿、热电厂、采矿业等普遍使用输送带托辊,由于运行工况恶劣,数量众多,又要求连续运转,并且在线检修不便。要保证输送机长期连续稳定的运行,对有故障托辊的快速发现和及时处理非常重要。为快速安全可靠地发现有故障隐患的托辊,需适时安排检修,避免托辊带病运转可能造成的更高的停机维修成本及产量损失,减少工人的工作强度,托辊异常声音检测系统,原理是对运行中的托辊发出的声音进行辨别,从而判断托辊是否正常,并对异常声音发出报警信号。该装置可以区分托辊良好运行和带故障运行所发声音的区别。即使在高噪声环境下,亦能过滤出周边部件的信号,准确捕捉故障托辊信号。 · 发动机——发动机是飞机、船舶、各种行走机械的核心部件,有柴油机、汽油机、内燃机、燃气涡轮发动机等几种。发动机故障是发动机内部发生的严重事故,传统的发动机故障诊断高度依赖于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发动机的高、中、低3个频带的频谱特性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汽车噪声的强度可大致判断出汽车发动机部件的故障。人工判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些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也会有一些失败率,造成时间和金钱的严重浪费。因此,声音检测故障诊断系统既可直接用于自动诊断,提高系统可靠性,节约维护成本,也可作为经验不足的技术人员的训练模块。而且避免了拆分机器安装振动传感器的传统诊断方式的麻烦。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刀具状态是保证切削加工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迫切需要研制准确、可靠、成本低廉的刀具磨损状态监控系统。切削声信号采集装置成本低廉,结构简单,安放位置可调整。基于它的检测技术,信号直接来源于切削区,灵敏度高,响应快,非常适用于刀具磨损监控。可利用金属切削过程中的声音辐射检测工具的状态,即锋利、磨损、破损。以低频和高频带的频谱成分作为特征,可以很容易地区分锋利和磨损。 ·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旋转机械(轴承、齿轮等)在整个机械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生故障的概率又远远高于其他机械结构,因此对该类部件进行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就尤为重要。对于传统的振动传感器需要拆分机器、不易安装的缺点来讲,其可通过在整机状态下检测特定部位的噪声来判定轴承与齿轮等是否异常,可以说是非常省时省力又快捷了。 · 包装专用设备——基于声信号的瓶盖密封性检测方法,声信号的产生由电磁激振装置对瓶子封盖激振产生,由麦克风采集。基于声信号实现啤酒瓶密封性快速检测。瓶盖受激发后产生受迫振动,其振动幅度和振动频率与瓶盖的密封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瓶内压力增高时,若瓶盖密封性好,其振动频率就高,振幅就小;反之,若密封性差,振动频率就比较低,振幅也比较大。以此来判断包装的密封性,保障了商品包装的合格率。 · 电气机械和器材——电机是用于驱动各种机械和工业设备、家用电器的最通用装置。电机有很多种,如同步电机 、直流电机 、感应电机。为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常常需要工作人员定期检修、维护。电机在发生故障时,维护人员听电机发出的声音,以人工方式判断故障的类型,耗费大量人力,而且无法保证及时检测到故障,基于声信号的声纹识别系统将提取的音频特征与某一类型的故障联系起来,可以识别出电机异响及各种类型的故障,如线圈破碎和定子线圈短路等。 · 纺织业——细纱断头的低成本自动检测一直是纺纱企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利用定向麦克风采集5个周期的钢丝圈转动产生的声信号。正常纺纱时的声信号都具有分布均匀的5个较高波峰,而发生纺纱断头时采集到的声信号不具有该特点。按照此标准即可判断纱线是否发生断头以减少成本损失。 ·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对金属和非金属粘接结构施加微力,在频域提取与粘接有关的声信号的特征用于后续模式识别。撞击非晶合金产品使其产生振动,并采集发出的声信号,以声信号衰减时间的长短作为特征,判断产品的合格性,可以准确地检测出非晶合金产品内部是否存在收孔或裂纹等缺陷。采集氧化铝熟料与滚筒窑撞击所产生的声音,通过分析频谱、幅度等数据区别出熟料的3种状态:正常、过烧、欠烧,进行自动质量检测。采集成品熟料与滚筒窑撞击所产生的声音,经滤波、频谱分析等处理后,对烧结工序中的异常状态进行判断并报警。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障涂层是一层陶瓷涂层(Thermal Barrier Coatings TBC),沉积在耐高温金属或超合金的表面,对基底材料起到隔热作用,使得用其制成的器件(如发动机涡轮叶片)能在高温下运行。失效检测有4种典型的失效模式:表面裂纹、滑动界面裂纹、开口界面裂纹、底层变形,基于声信号进行失效检测。提取冲击声的域特征及听觉感知特征,通过模式识别研究基于冲击声的声源材料自动识别。 · 农副食品加工业——在鸡蛋、鸭蛋等的加工过程中,从生产线上分选出破损蛋是一道重要工序。国内主要依靠工人在灯光下观察是否有裂纹,或转动互碰时听蛋壳发出的声音等方法来识别和剔除破损鸡蛋。这种方法效率低下,精度差,劳动强度大,成本高。研究自动化的禽蛋破损检测方法意义重大。经验表明,好蛋的蛋壳发出的声音清脆,而破损蛋的蛋壳发出的声音沙哑、沉闷,这使得基于声音音色进行蛋类质量判别成为可能。以鸡蛋赤道部位的4个点作为敲击位置,采集鸡蛋的声信号。在实际环境中,用音频分离或降噪技术。从风机噪声环境中分离提取蛋鸡声音,根据采集音频加以分析定位,便可以轻松识别破损蛋。 · 机器人制造——机器人需要对周围环境的声音具有听觉感知能力。AED(Audio event detection 音频事件检测)在技术角度也属于CA,但专用于机器人的各种应用场景: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消费机器人,在室内环境中识别日常音频事件;面向灾难响应的特殊作业机器人,识别噪声环境中的某些音频事件,并执行给定的操作;面向阀厅智能巡检的工业机器人,对设备进行智能检测和状态识别。 还有很多应用场景,篇幅有限,就暂且不一一列举了。说明: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58卷第3期《理解数字声音———基于一般音频/环境声的计算机听觉综述》李 伟,李 硕著 5.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对于国际航行船舶,GT大于等于1600的船舶需按照《船上噪声级规则》进行噪声测量。 噪声的防护已经纳入到SOLAS公约条款,因为噪声对健康和舒适性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6. 中国船舶工业噪声检测中心工业噪声包括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包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减速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则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前三类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像家庭打麻将、唱卡拉OK以及广场跳舞这样的噪音,都属于是社会生活噪声。 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一般来说先与物业办沟通后,根据上述内容进行投诉。 7. 江苏船舶噪声测试蛮好的。 公司,成立于2018-09-04,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军,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20800000108841,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9号水沐清华小区16号楼16-13号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职业中介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花卉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家政服务;养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礼仪服务;翻译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汽车租赁;节能管理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物联网设备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文艺创作;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电器修理;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8.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最新版本运河轮船产生的噪音属于低频噪音。 船舶噪声:船舶噪声,是指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干扰或可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船舶噪声污染源可分为动力装置噪声、辅助机械噪声、螺旋桨噪声和船体振动噪声等。 主动力装置的噪声,动力装置的噪声主要包括主机、柴油发电机组、齿轮箱及主辅机的排气管发生的噪声。它是船上最强的噪声源,该噪声的强弱决定了柴油机的噪声级。它既有进排气系统空气动力噪声,又有运动部件的撞击和主机本身不平衡而产生振动所造成的机械噪声。 9. 舰船噪声测量方法舰船上的柴油机、汽轮机、锅炉、齿轮、鼓风机、泵、通风机、压缩机和螺旋桨等,各种运转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系统内流动着的流体工质,因振动、撞击和气流扰动等成为船舶噪声源,其中主机、辅机和螺旋桨是三个主要噪声源。 船舶噪声按发生场所分为动力装置噪声、结构激振噪声、辅助机械噪声、螺旋桨噪声和船体振动噪声等。 船舶噪声有噪声源多声、功率大、频谱宽和低中频为主等特点,船体振动的噪声是由主辅机及螺旋桨的扰动和各种机械及波浪的冲击引起的振动而产生。 10. 专业船舶噪声控制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1993]136号文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中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工作。 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区环保所),负责本辖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建设、城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船舶、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噪声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 凡有固定声源,需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 工厂及企事业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一90)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进行治理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罚款。 第九条 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和新增设备,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或新增设备安装完毕,其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装有完善有效的消声器,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行时不发出刺耳噪声,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办理年审。 摩托车不准播放音乐,不准拆除消声装置。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在有护栏、绿化带分隔的车道和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以及禁鸣喇叭路段,不准鸣喇叭。禁鸣喇叭的路段,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并竖立标志。 第十二条 严禁拖拉机和三轮机动车进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营运,不准柴油机作动力的简易车辆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的特殊喇叭和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 进入张溪口至中山二桥之间河段的船只,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公务用船只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电动机具和其他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晚上十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作业时间的,须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旁或建筑物楼顶等场地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因特殊需要而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工商、服务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不得在晚上十时后继续开放或营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扩音设备临街或沿街作商品宣传。禁止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十九条 每日上午十二时至下午二时、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在住宅区内禁止使用电锯、电钻、电刨、鼓风机等工具。禁止因重力敲击而产生噪声的作业。使用电视机、收音机、音响等家用电器要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四邻。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无证排放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环保、交通、工商、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港务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噪声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环境噪声监管的费用开支以及奖励防治噪声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标志或出具证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1.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最新版下载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位于大连市南部海滨,始建于1975年,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是从事船舶噪声振动检验测试、海洋工程测试研究、海洋应用物理研究、海洋环境研究及海上试验的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综合性科研事业单位。[1] 2018年9月14日,中央宣传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第七六〇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的先进事迹,授予他们“时代楷模”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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