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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主要噪声源(船舶噪声测量与分析)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22:25    点击:140   编辑:admin

1. 船舶主要噪声源

⑴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⑵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⑶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⑷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2. 船舶噪声测量与分析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

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

1,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3. 船舶主要噪声源有哪些

噪声控制标准是指在各种条件下为各种目的而规定的容许噪声级的标准。我国已颁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机动车辆噪声标准GB1495-79,以及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等一系列国家级或部级标准。

我国的噪声标准是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发布的标准为基础,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时问和场合、不同保护要求,并根据噪声的特陛,在科学实验和数据统计分析及参考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等而制定的噪声评价量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大致分类如下:

(1)环境质量标准:用于保障与评价室内和功能区域内声环境质量。如《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摘录(GB3096-2008)。

(2)噪声排放标准:用于控制噪声源周边场界的噪声污染。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摘录(GB22337-2008),但不适用于船舶噪声排放。

(3)产品噪声标准:主要用于控制噪声源的辐射水平和特征及测量规范与方法,实质是一种产品噪声排放标准。

制定准则

噪声控制标准是在各种条件下,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及本国的技术、科技和经济条件,为各种目标规定而制定的容许噪声级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声学委员会(ISO/TC43)推荐的噪声控制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使用的噪声控制标准,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原则还是比较清楚的。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和人的要求不同、各国的法律不同,不可能取一个全世界、全国、全区域统一的标准。所以ISO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1)满足环境保护(听力保护、健康保护、语言交流和脑力劳动可能环境保护)要求的最高限值。

(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ISO建议的环境评价标准如下图所示。

4.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噪音的规定,扰民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点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扰民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三、噪音污染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制造的声音超过法定数值的就属于噪音污染,比如在高级别墅区,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的声音,如果超过40分贝就属于噪音污染。

5. 船舶噪声源分离

声学检测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崭新的技术领域,只不过因为环境声音种种复杂的特性,导致在过去这些年的实际应用中,发展速度远不及视频。

声音信号具有丰富的信息量,在很多视觉、触觉、嗅觉不合适的场合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声音信号通常被认为与振动信号具有较大的相关性,但声音信号具有非接触性,避免了振动信号数据采集的困难。基于一般音频/环境声的CA(计算机听觉Computer Audition)技术属于AI在音频领域的分支,直接面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医疗卫生、制造业、交通运输、安防、仓储、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采矿业、日常生活、身份识别、军事等数十个领域具有众多应用,是一门非常实用的技术.目前该领域在国内外已开始起步发展,但在许多研究和应用领域仍接近于空白,具有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

接下来将逐一举例说明!

医疗卫生——人的身体本身和许多疾病,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声音。借助CA进行辅助诊断与治疗,既可部分减轻医生的负担,又可普惠广大消费者,是智慧医疗的重要方面。· 呼吸系统疾病常见的与病人呼吸系统相关的音频事件有咳嗽、打鼾、言语、喘息、呼吸等。监控病人状态,在发生特定音频事件时触发警报以提醒护士或家人具有重要意义。

· 心音信号(Heart Sounds,HS)是人体内一种能够反映心脏及心血管系统运行状况的重要生理信号。对心音信号进行检测分析,能够实现多种心脏疾病的预警和早期诊断,以便于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治疗。

制造业· 转辙机用于铁路道岔的转换和锁闭,其结构损伤会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高铁转辙机的重要零件全部进行无损检测。基于声信号进行结构损伤检测具有非接触、高效等优点。

· 水泥厂、煤矿、热电厂、采矿业等普遍使用输送带托辊,由于运行工况恶劣,数量众多,又要求连续运转,并且在线检修不便。要保证输送机长期连续稳定的运行,对有故障托辊的快速发现和及时处理非常重要。为快速安全可靠地发现有故障隐患的托辊,需适时安排检修,避免托辊带病运转可能造成的更高的停机维修成本及产量损失,减少工人的工作强度,托辊异常声音检测系统,原理是对运行中的托辊发出的声音进行辨别,从而判断托辊是否正常,并对异常声音发出报警信号。该装置可以区分托辊良好运行和带故障运行所发声音的区别。即使在高噪声环境下,亦能过滤出周边部件的信号,准确捕捉故障托辊信号。

· 发动机——发动机是飞机、船舶、各种行走机械的核心部件,有柴油机、汽油机、内燃机、燃气涡轮发动机等几种。发动机故障是发动机内部发生的严重事故,传统的发动机故障诊断高度依赖于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发动机的高、中、低3个频带的频谱特性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汽车噪声的强度可大致判断出汽车发动机部件的故障。人工判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些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也会有一些失败率,造成时间和金钱的严重浪费。因此,声音检测故障诊断系统既可直接用于自动诊断,提高系统可靠性,节约维护成本,也可作为经验不足的技术人员的训练模块。而且避免了拆分机器安装振动传感器的传统诊断方式的麻烦。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刀具状态是保证切削加工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迫切需要研制准确、可靠、成本低廉的刀具磨损状态监控系统。切削声信号采集装置成本低廉,结构简单,安放位置可调整。基于它的检测技术,信号直接来源于切削区,灵敏度高,响应快,非常适用于刀具磨损监控。可利用金属切削过程中的声音辐射检测工具的状态,即锋利、磨损、破损。以低频和高频带的频谱成分作为特征,可以很容易地区分锋利和磨损。

·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旋转机械(轴承、齿轮等)在整个机械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生故障的概率又远远高于其他机械结构,因此对该类部件进行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就尤为重要。对于传统的振动传感器需要拆分机器、不易安装的缺点来讲,其可通过在整机状态下检测特定部位的噪声来判定轴承与齿轮等是否异常,可以说是非常省时省力又快捷了。

· 包装专用设备——基于声信号的瓶盖密封性检测方法,声信号的产生由电磁激振装置对瓶子封盖激振产生,由麦克风采集。基于声信号实现啤酒瓶密封性快速检测。瓶盖受激发后产生受迫振动,其振动幅度和振动频率与瓶盖的密封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瓶内压力增高时,若瓶盖密封性好,其振动频率就高,振幅就小;反之,若密封性差,振动频率就比较低,振幅也比较大。以此来判断包装的密封性,保障了商品包装的合格率。

· 电气机械和器材——电机是用于驱动各种机械和工业设备、家用电器的最通用装置。电机有很多种,如同步电机 、直流电机 、感应电机。为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常常需要工作人员定期检修、维护。电机在发生故障时,维护人员听电机发出的声音,以人工方式判断故障的类型,耗费大量人力,而且无法保证及时检测到故障,基于声信号的声纹识别系统将提取的音频特征与某一类型的故障联系起来,可以识别出电机异响及各种类型的故障,如线圈破碎和定子线圈短路等。

· 纺织业——细纱断头的低成本自动检测一直是纺纱企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利用定向麦克风采集5个周期的钢丝圈转动产生的声信号。正常纺纱时的声信号都具有分布均匀的5个较高波峰,而发生纺纱断头时采集到的声信号不具有该特点。按照此标准即可判断纱线是否发生断头以减少成本损失。

·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对金属和非金属粘接结构施加微力,在频域提取与粘接有关的声信号的特征用于后续模式识别。撞击非晶合金产品使其产生振动,并采集发出的声信号,以声信号衰减时间的长短作为特征,判断产品的合格性,可以准确地检测出非晶合金产品内部是否存在收孔或裂纹等缺陷。采集氧化铝熟料与滚筒窑撞击所产生的声音,通过分析频谱、幅度等数据区别出熟料的3种状态:正常、过烧、欠烧,进行自动质量检测。采集成品熟料与滚筒窑撞击所产生的声音,经滤波、频谱分析等处理后,对烧结工序中的异常状态进行判断并报警。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障涂层是一层陶瓷涂层(Thermal Barrier Coatings TBC),沉积在耐高温金属或超合金的表面,对基底材料起到隔热作用,使得用其制成的器件(如发动机涡轮叶片)能在高温下运行。失效检测有4种典型的失效模式:表面裂纹、滑动界面裂纹、开口界面裂纹、底层变形,基于声信号进行失效检测。提取冲击声的域特征及听觉感知特征,通过模式识别研究基于冲击声的声源材料自动识别。

· 农副食品加工业——在鸡蛋、鸭蛋等的加工过程中,从生产线上分选出破损蛋是一道重要工序。国内主要依靠工人在灯光下观察是否有裂纹,或转动互碰时听蛋壳发出的声音等方法来识别和剔除破损鸡蛋。这种方法效率低下,精度差,劳动强度大,成本高。研究自动化的禽蛋破损检测方法意义重大。经验表明,好蛋的蛋壳发出的声音清脆,而破损蛋的蛋壳发出的声音沙哑、沉闷,这使得基于声音音色进行蛋类质量判别成为可能。以鸡蛋赤道部位的4个点作为敲击位置,采集鸡蛋的声信号。在实际环境中,用音频分离或降噪技术。从风机噪声环境中分离提取蛋鸡声音,根据采集音频加以分析定位,便可以轻松识别破损蛋。

· 机器人制造——机器人需要对周围环境的声音具有听觉感知能力。AED(Audio event detection 音频事件检测)在技术角度也属于CA,但专用于机器人的各种应用场景: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消费机器人,在室内环境中识别日常音频事件;面向灾难响应的特殊作业机器人,识别噪声环境中的某些音频事件,并执行给定的操作;面向阀厅智能巡检的工业机器人,对设备进行智能检测和状态识别。

还有很多应用场景,篇幅有限,就暂且不一一列举了。说明: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58卷第3期《理解数字声音———基于一般音频/环境声的计算机听觉综述》李 伟,李 硕著

6. 船舶上最强的噪声源是

舰船上的柴油机、汽轮机、锅炉、齿轮、鼓风机、泵、通风机、压缩机和螺旋桨等,各种运转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系统内流动着的流体工质,因振动、撞击和气流扰动等成为船舶噪声源,其中主机、辅机和螺旋桨是三个主要噪声源。

船舶噪声按发生场所分为动力装置噪声、结构激振噪声、辅助机械噪声、螺旋桨噪声和船体振动噪声等。

船舶噪声有噪声源多声、功率大、频谱宽和低中频为主等特点,船体振动的噪声是由主辅机及螺旋桨的扰动和各种机械及波浪的冲击引起的振动而产生。

7. 船舶主要噪声源是什么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

频率是用Hz作单位读赫兹.在人耳范围内是在20Hz--250Hz是低频,就是说在一秒内震动20到250次所发出的声音.噪音是指无规律的声音,也可以说成是杂乱无章的声音.2者加起来就是低频噪音!而高频则是10000Hz--20000Hz的声音加噪音,一般人所能听到的声音在 。20Hz--20000Hz间,以下的是次声波,以上的是超声波!有些次声波对人体有害!

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噪声污染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声。 噪声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400Hz的低频噪声、4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

特性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

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

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控制方法

为减低噪声对四周环境和人类的影响,主要噪声控制方式对噪声源、噪声的传播路径及接收者三者进行隔离或防护,将噪声的能量作阻绝或吸收。例如噪声源(马达)加装防震的弹簧或橡胶,吸收振动,或者包覆整个马达。传播的路径一般都是使用隔音墙阻绝噪声的传播。而针对接收者的防护,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而世界各国的政府通常也有相应的法律或规定以管制过量的噪声。

8. 船舶噪声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9. 船舶噪声控制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和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规定的排污申报事项。

  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凡从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边界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不得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对已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或取消营运资格。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时禁止鸣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使用警报器。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凡在市区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第二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室外架设使用广播喇叭。车站、码头、学校等单位确因需要经批准架设使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控制音量和播音时间,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商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使用音响设备发出高大声响招揽生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在期限内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

  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10.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一般很多军舰用舰首部位的球艏作为船上主动声纳的外壳,也就是声呐罩,全称声呐导流罩,声呐系统外部为降低流体阻力和噪音的保护罩。声呐罩通常位于舰船首部,处于水平面以下的位置,有的也安装在龙骨或舰体部位。内部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包括定位、探测和测距声呐。通常呈圆球状,因此又被称作球形鼻首。

航母、巡洋舰和驱逐舰的声呐罩较大,位于舰首部位;护卫舰声呐罩较小,可以安装在舰体部位;潜艇声呐罩位于艇首、围壳前部、舷侧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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