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钢质一般船舶建造资质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不是上市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是上市公司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只是其子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创建于1952年,国家大型工业企业,坐落在南京长江大桥东南侧,厂区占地总面积123万平方米。工厂拥有外贸进出口自营权,被国家海关列为保税工厂,已按照2000版ISO9001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简称中国长航),是我国内河最大的航运企业,有130多年历史,现为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长航现有全资子公司18家,控股公司和境外子公司各一家,分布在长江沿线6省2市和深圳、珠海、中国沿海各大港口,以及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 2. 船舶生产资质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3. 造船厂资质等级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始建于1944年,1964年企业更名为“山东省黄海造船厂”,成为全国八大渔轮修造厂之一。1999年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定名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11亿元,资产总额32亿元,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在职职工及外协施工人员近6000人。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格、一类甲级建造资质、ISO9001质量管理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的资质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可修造50000DWT以下各种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船舶。公司具有年造船50万吨的能力;在大洋性和过洋性渔船建造方面,年可建造交付远洋渔船400艘,设计及建造能力居国内首位。2010年公司被确定为山东省船舶生产建造基地龙头骨干企业。“黄海造船”注册商标成功获批国家造船行业唯一的“驰名商标”。 近几年来,公司克服国际船舶市场发展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积极响应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抓住新旧动能转换的历史机遇,围绕结构调整、产品转型,始终把“观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生命线”,把“创新研发、做专做特、延伸链条”作为直面竞争的“主抓手”。在大型客滚船、客货船、多用途重吊船、大型远洋渔船等领域,走出一条有黄海特色的扩张式发展路子。2017年完成工业总产值25亿元,完成销售收入25.09亿元,实现利润8883万元,上交税金9022万元。完工船舶25万载重吨,主要完工船舶90艘,在建和手持订单过百艘,交船期到2019年。 4. 船舶建造资质二级一类六级航道最大船舶可通航100吨船舶。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分为七级: 一级航道:可通航 30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二级航道:可通航 20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三级航道:可通航 10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四级航道:可通航 5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五级航道:可通航 3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六级航道:可通航 10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七级航道:可通航 50吨 内河船舶的航道 5. 造船资质等级304不锈钢不能造船。舶舶建造需要通过船级社型式认可资质后才能建造,船舶完成后要船检通过。304一不是船用不锈板,造船用钢板必须船检钢板,二是304不锈钢含碳量只有≤0.07%,硬度太低,造船壳体经不起风浪压力而变形,又不能太厚增加自重。 6. 船舶工程资质内河船舶必须有资质的公司运营一定时间,没有出现大的责任事故,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办理体系认证 7. 船舶建造资质证书(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 钢质船舶制造资质(一)高速客船,为一类船;(二)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度船(包括旅客列车渡轮)、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船;(三)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体气船,为三类船;散货船、矿沙船,为四类船;(五)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船、推船、驳船等为五类船。 9. 船舶制造资质等级你好: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等船厂等级评定条件要求; 2、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4、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5、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6、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 上海先策王老师提供 10. 船舶工程设计资质有,和其他行业监理人员一样,均需持证上岗。监理员一般不分等级,通过本省或行业考试及有关规定获得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分资质等级,现在一般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质。 不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国家是不承认的。项目经理、总监等是职务,不是职称,但都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薪酬则是由各单位自定。 船机监造属于设备制造,监理要求高于普通设备制造,考试应该更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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