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机()是起锚和抛锚的机械,同样也作为绞缆之用。我国规范对锚机有下述几点要求:
1),锚机应有独立的原动力驱动
2),锚机的额定拉力应不小于41.68d2N(4.25d2kgf),当d<25mm时额定拉力应不小于36.8d2N(3.75d2dgf),d为链径,单位为毫米。在使用额定拉力时的绞锚平均速度应不小于9m/min。
3)锚机在额定拉力和额定速度下,应能连续工作30min,并应能在不小于1.5倍额定拉力的过载拉力作用下连续工作2min;此外锚机还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过载时能转到中速运转。
4),锚机链轮上的刹车装置应工作可靠,能制动锚链断裂负荷45%的拉力(当自由抛锚速度达5~7.5m/s时,仍能有郊刹住正在下滑的锚链);锚机的链轮与载荷轴之间应设有离合器;刹车与离合器应操纵方便可靠;锚机运转时应能顺倒转动并且要求平稳和迅速。
5)锚机安装应保证锚链引出时三眼(锚链筒、制链器、和链轮)成一线。
锚机有卧式和立式两种,商船上一般采用卧式锚机。而立式锚机也称作起锚绞盘(capstan),它的动力部分设在甲板下面,以节省甲板面积,军舰上多采用立式锚机。近来的大型船舶,因为锚机尺寸过大,船首甲板难以容纳,且对操作不利,故也有采用立式锚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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