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2016年全国船舶总数(2011年1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19:50   点击:26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2011年1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

西域经略使

MBTI→→→ISFJ or INFJ or INFP-t

2009年6月5日,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并在发现石棉之后3年之内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当局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在彻底清除石棉前,应有由挂旗国当局认可的船舶石棉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以证明船舶已经按照《船舶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导则》(MSC.1/Circ.1045,2002)识别了石棉材料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26, 2012)要求,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华测海事CT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UKAS认可的船舶石棉调查机构,也是中国地区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石棉检测实验室;2014年已获得澳洲海事安全局船舶石棉调查资质认可,成为唯一获得该认可的非澳洲本土机构;CTI也是第一家获得荷兰海事局认可的非荷兰本土机构。

2. 中国民用船舶总数量

长江上有约20万条船舶常年运营

3. 2015年中国船舶

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航运业发展迅速,港口吞吐量大

船舶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80%以上的国际货物通过海运完成,我国更是高达90%以上。

《2017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40.07亿吨,旅客吞吐量1.85亿人,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4.49万艘,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66个。按货物吞吐量计算,世界十大港口中有七个在中国,2017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突破10亿吨,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

船舶港口污染呈明显的区域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船舶排放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78.8万吨、2.8万吨、121.4万吨、11.9万吨。其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分别占移动源排放的10%和12%。

上海、深圳、香港等港口城市大气源解析研究显示,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香港环保署的研究结果均显示,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4. 2013年末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

2013年1月26日,我国自主研制的运—20大型运输机首次试飞取得圆满成功。2016年7月6日,运—20大型运输机正式列装空军航空兵部队。

2016年11月1日,中国自主研制的新一代隐身战斗机歼—20首次公开亮相并参加中国珠海国际航展。2018年2月9日,歼—20开始列装空军作战部队。

2017年5月5日,C919大型客机首飞圆满成功,意味着我国具备了研制一款现代干线飞机的核心能力。这是我国航空工业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2018年10月20日,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AG600水上首飞圆满成功,这是大飞机领域取得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填补了我国大型水陆两栖飞机的研制空白,是我国航空工业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又一重大科技成果。

5. 2019年1-11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

截至2021年8月31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经营船队综合运力11370万载重吨/1371艘,排名世界第一。其中,集装箱 船队规模308万TEU/516艘,居世界前列;干散货船队运力4460万载重吨/442艘,油、气船队运力2936万载重吨/224   艘,杂货特种船队475万载重吨/152艘,均居世界第一。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完善的全球化服务筑就了网络服务优势与品牌优势。航运、码头、物流、航运金融、修造船等上  下游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集团在全球投资码头59个,集装箱码头52个,集装箱码头年吞吐能力  12940万TEU,居世界第一。全球船舶燃料销量超过2819万吨,居世界第一。集装箱租赁业务保有量规模达370万TEU,居世界第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接单规模以及船舶代理业务也稳居世界前列。

6. 2011年1-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1526家

4233是济机场办的海关代码。海关关区代码,简称海关代码,一般是指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需要和综合考量,划分的不同区域,在这些区域上,可以进行货物进出口等一切与之有关系的活动。我国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各级海关行政机构。这些行政机构,具体可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而海关总署起监督,管理作用。我国的海关关区有近万个,而且每年还在增长。下面是详细的海关代码:0101 机场单证  0102 京监管处  0103 京关展览  0104 京一处  0105 京二处  0106 京关关税  0107 机场库区  0108 京通关处  0109 机场旅检  0110 平谷海关  0111 京五里店  0112 京邮办处  0113 京中关村  0114 京国际局  0115 京东郊站  0116 京信  0117 京开发区  0118 十八里店  0119 机场物流  0121 京调查局  0123 机场调技  0124 北京站  0125 西客站  0126 京加工区  0127 京快件  0128 京顺义办  0200 天津关区  0201 天津海关  0202 新港海关  0203 津开发区  0204 东港海关  0205 津塘沽办  0206 津驻邮办  0207 津机场办  0208 津保税区  0209 蓟县海关  0210 武清海关  0211 津加工区  0212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0220 津关税处0400 石家庄区  0401 石家庄关  0402 秦皇岛关  0403 唐山海关  0404 廊坊海关  0405 保定海关  0406 石家庄海关驻邯郸  0407 秦加工区  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  0500 太原海关  0501 并关监管  0502 太原机场海关  0503 大同海关  0504 侯马海关  0600 满洲里关  0601 海拉尔关  0602 额尔古纳  0603 满十八里  0604 满赤峰办  0605 满通辽办  0606 满哈沙特  0607 满室韦  0608 满互贸区  0609 满铁路  0610 满市区  0700 呼特关区  0701 呼和浩特  0702 二连海关  0703 包头海关  0704 呼关邮办  0705 二连公路  0706 包头海关驻国际集  0707 策克口岸  0708 甘其毛道口岸  0709 满都拉口岸  0710 珠恩嘎达布其口岸  0800 沈阳关区  0801 沈阳海关  0802 锦州海关  0803 沈驻邮办 0805 沈开发区  0806 沈驻辽阳  0807 沈机场办  0808 沈集装箱  0809 沈阳东站  0810 葫芦岛关  0900 大连海关  0901 大连港湾海关  0902 大连机场  0903 连开发区  0904 连加工区  0905 大连开发区海关驻  0906 连保税区  0907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0908 连大窑湾  0909 大连邮办  0930 丹东海关  0931 丹东海关驻本溪办  0932 太平湾海关  0940 营口海关  0941 营口海关驻盘锦办  0950 鲅鱼圈关  0960 大东港关  0980 鞍山海关  1500 长春关区  1501 长春海关  1502 长开发区  1503 长白海关  1504 临江海关  1505 图们海关  1506 集安海关  1507 珲春海关  1508 吉林海关  1509 延吉海关  1511 长春机办  1515 图们车办  1516 集海关村  1517 珲长岭子  1518 吉林海关驻车站办  1519 延吉三合1521 一汽场站  1525 图们桥办  1526 集安青石  1527 珲春圈河  1529 延吉南坪  1531 长春东站  1537 珲沙坨子  1539 延开山屯  1547 珲加工区  1549 延古城里  1559 延吉邮办  1591 长春邮办  1593 长白邮办  1595 图们邮办  1596 集安邮办  1900 哈尔滨区  1901 哈尔滨关  1902 绥关铁路  1903 黑河海关  1904 同江海关  1905 佳木斯关  1906 牡丹江关  1907 东宁海关  1908 逊克海关  1909 齐齐哈尔  1910 大庆海关  1911 密山海关  1912 虎林海关  1913 富锦海关  1914 抚远海关  1915 漠河海关  1916 萝北海关  1917 嘉荫海关  1918 饶河海关  1919 哈内陆港  1920 哈开发区  1922 哈关邮办  1923 哈关车办  1924 哈关机办  1925 绥关公路2200 上海海关  2201 浦江海关  2202 吴淞海关  2203 沪机场关  2204 闵开发区  2205 沪车站办  2206 沪邮局办  2207 沪稽查处  2208 宝山海关  2209 龙吴海关  2210 浦东海关  2211 卢湾监管  2212 奉贤海关  2213 莘庄海关  2214 漕河泾发  2215 虹桥开发  2216 沪金山办  2217 嘉定海关  2218 外高桥关  2219 杨浦监管  2220 金山海关  2221 松江海关  2222 青浦海关  2223 南汇海关  2224 崇明海关  2225 外港海关  2226 贸易网点  2227 普陀区站  2228 长宁区站  2229 航交办  2230 徐汇区站  2231 洋山海关驻市内报  2232 船监管处  2233 浦东机场  2234 沪钻交所  2235 松江加工  2236 洋山海关驻芦潮港  2237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  2238 上海青浦出口加工  2239 上海闵行出口加工 2240 上海漕河泾出口加  2241 沪业一处  2242 沪业二处  2243 沪业三处  2244 上海快件  2245 沪金桥办  2246 上海保税物流园区  2247 上海海关驻化学工  2248 洋山海关(港区)  2249 洋山海关(保税)  2300 南京海关  2301 连云港关  2302 南通海关  2303 苏州海关  2304 无锡海关  2305 张家港关  2306 常州海关  2307 镇江海关  2308 新生圩关  2309 盐城海关  2310 扬州海关  2311 徐州海关  2312 江阴海关  2313 张保税区  2314 苏工业区  2315 淮安海关  2316 泰州海关  2317 禄口机办  2318 南京现场  2321 常溧阳办  2322 镇丹阳办  2324 苏常熟办  2325 苏昆山办  2326 苏吴江办  2327 苏太仓办  2328 苏吴县办  2329 通启东办  2330 扬泰兴办  2331 锡宜兴办  2332 锡锡山办2333 南通关办  2335 昆山加工  2336 苏园加工  2337 连开发办  2338 苏关邮办  2339 南通海关驻出口加  2340 无锡海关驻出口加  2341 连云港海关驻连云  2342 南京海关驻江苏南  2343 南京海关驻江苏南  2344 苏州海关驻苏州高  2345 镇江海关驻镇江出  2346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2347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2348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  2349 南京海关驻邮局办  2900 杭州关区  2901 杭州海关  2903 温州海关  2904 舟山海关  2905 台州海关  2906 绍兴海关  2907 湖州海关  2908 嘉兴海关  2909 杭经开关  2910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2911 杭关邮办  2912 杭关萧办  2916 杭州海关驻机场办  2918 杭关余办  2919 杭富阳办  2920 金华海关  2921 金华海关驻义乌办  2931 温关邮办  2932 温经开关  2933 温关机办  2934 温关鳌办  2935 温州海关驻瑞安办  2936 温州海关驻乐清办  2941 舟山海关驻嵊泗办2951 台州海关驻临海办  2961 绍兴海关驻上虞办  2962 绍兴海关驻诸暨办  2981 嘉关乍办  2982 嘉兴海关驻嘉善办  299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3100 宁波关区  3101 宁波海关  3102 镇海海关  3103 甬开发区  3104 北仑海关  3105 甬保税区  3106 大榭海关  3107 甬驻余办  3108 甬驻慈办  3109 甬机场办  3110 象山海关  3111 宁波保税区海关驻  3112 宁波保税物流园区  3300 合肥海关  3301 芜湖海关  3302 安庆海关  3303 马鞍山关  3304 黄山海关  3305 蚌埠海关  3306 铜陵海关  3307 阜阳海关  3310 合肥现场  3312 芜湖海关驻出口加  3500 福州关区  3501 马尾海关  3502 福清海关  3503 宁德海关  3504 三明海关  3505 福保税区  3506 莆田海关  3507 福关机办  3508 福榕通办  3509 福关邮办  3510 南平海关  3511 武夷山关  3513 福现业处  3518 福关鳌办  3519 福关马港  3700 厦门关区  3701 厦门海关  3702 泉州海关  3703 漳州海关  3704 东山海关  3705 石狮海关  3706 龙岩海关  3707 厦肖厝关  3710 厦高崎办  3711 厦门东渡海关  3712 厦海沧办  3713 厦驻邮办  3714 象屿保税  3715 高崎机场海关  3716 厦同安办  3719 厦门加工  3722 厦门海关驻同安办  3777 厦稽查处  3788 厦侦查局  4000 南昌关区  4001 南昌海关  4002 九江海关  4003 赣州海关  4004 景德镇关  4005 吉安海关  4006 昌北机办  4007 南昌海关驻高新技  4008 南昌海关驻龙南办  4200 青岛海关  4201 烟台海关  4202 日照海关  4203 龙口海关  4204 威海海关  4205 济南海关  4206 潍坊海关  4207 淄博海关 4209 荣成海关  4210 青保税区  4211 济宁海关  4212 泰安海关  4213 临沂海关  4214 青前湾港  4215 青菏泽办  4216 东营海关  4217 青枣庄办  4218 青开发区  4219 蓬莱海关  4220 青机场关  4221 烟机场办  4222 莱州海关  4223 青邮局办  4224 龙长岛办  4225 威开发区  4226 青聊城办  4227 青岛大港  4228 烟关快件  4229 德州海关  4230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  4231 烟开发区  4232 日岚山办  4233 济机场办  4234 济南海关驻出口加  4235 济邮局办  4236 荣成海关驻龙眼港  4237 济通关处  4238 威海关驻威海邮局  4239 潍诸城办  4240 青保税处  4241 烟加工区  4242 威加工区  4243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  4244 青岛海关驻滨州办  4245 烟台海关驻邮局办  4246 青加工区  4247 威海海关驻机场办  4248 青岛海关驻莱芜办 4249 潍坊海关驻出口加  4600 郑州关区  4601 郑州海关  4602 洛阳海关  4603 南阳海关  4604 郑州机办  4605 郑州邮办  4606 郑铁东办  4607 郑安阳办  4608 郑州海关驻出口加  4609 郑州海关驻商丘办  4610 周口海关  4700 武汉海关  4701 宜昌海关  4702 荆州海关  4703 襄樊海关  4704 黄石海关  4705 武汉沌口  4706 宜三峡办  4707 鄂加工区  4708 武关江办  4710 武关货管  4711 武关江岸  4712 武关机场  4713 武关邮办  4716 十堰海关  4900 长沙关区  4901 衡阳海关  4902 岳阳海关  4903 衡关郴办  4904 常德海关  4905 长沙海关  4906 株洲海关  4907 韶山海关  4908 湘关机办  5000 广东分署  5100 广州海关  5101 广州新风  5103 清远海关  5104 清远英德5105 新风白云  5106 小虎码头  5107 肇庆封开  5108 肇庆德庆  5109 新风窖心  5110 南海海关  5111 南海官窑  5112 南海九江  5113 南海北村  5114 南海平洲  5116 南海业务  5117 桂江货柜车场  5118 平洲旅检  5119 南海三山  5120 广州内港  5121 内港芳村  5122 内港洲嘴  5123 内港四仓  5125 从化海关  5126 内港赤航  5130 广州萝岗  5131 花都海关  5132 花都码头  5133 萝岗石牌  5134 穗保税处  5135 穗稽查处  5136 穗统计处  5137 穗价格处  5138 穗调查局  5139 穗监管处  5140 穗关税处  5141 广州机场  5142 民航快件  5143 广州车站  5144 穗州头咀  5145 广州邮办  5146 穗交易会  5147 穗邮办监  5148 穗大郎站  5149 大铲海关 5150 顺德海关  5151 顺德海关加工贸易  5152 顺德食出  5153 顺德车场  5154 北窖车场  5155 顺德旅检  5158 顺德勒流  5160 番禺海关  5161 沙湾车场  5162 番禺旅检  5163 番禺货柜  5164 番禺船舶  5165 南沙旅检  5166 广州番禺海关南沙  5167 南沙货港  5168 番禺海关加工贸易  5169 番禺东发  5170 肇庆海关  5171 肇庆高要  5172 肇庆车场  5173 肇庆保税  5174 肇庆旅检  5175 肇庆码头  5176 肇庆四会  5177 肇庆三榕  5178 云浮海关  5179 罗定海关  5180 佛山海关  5181 高明海关  5182 佛山澜石  5183 三水码头  5184 佛山窖口  5185 佛山海关快件监管  5186 佛山保税  5187 佛山车场  5188 佛山火车  5189 佛山新港  5190 韶关海关  5191 韶关乐昌  5192 三水海关5193 三水车场  5194 三水港  5195 审单中心  5196 云浮六都  5197 机场旅检  5198 穗河源关  5199 穗技术处  5200 黄埔关区  5201 埔老港办  5202 埔新港办  5203 新塘海关  5204 东莞海关  5205 太平海关  5206 惠州海关  5207 凤岗海关  5208 埔开发区  5210 埔红海办  5211 河源海关  5212 新沙海关  5213 埔长安办  5214 常平办事处  5216 太平海关驻沙田办  5300 深圳海关  5301 皇岗海关  5302 罗湖海关  5303 沙头角关  5304 蛇口海关  5305 深关现场  5306 笋岗海关  5307 南头海关  5308 沙湾海关  5309 布吉海关  5310 淡水办  5311 深关车站  5312 深监管处  5313 深调查局  5314 深关邮办  5315 惠东海关  5316 大鹏海关  5317 深关机场 5318 梅林海关  5319 同乐海关  5320 文锦渡关  5321 福保税关  5322 沙保税关  5323 深审单处  5324 深审价办  5325 深关税处  5326 深数统处  5327 深法规处  5328 深规范处  5329 深保税处  5330 盐保税关  5331 三门岛办  5332 深财务处  5333 深侦查局  5334 深稽查处  5335 深技术处  5336 深办公室  5337 大亚湾核  5338 惠州港关  5339 深加工区  5340 深关特办  5341 深惠州关  5342 深红海办  5700 拱北关区  5701 拱稽查处  5710 拱关闸办  5720 中山海关  5721 中山港  5724 中石岐办  5725 坦洲货场  5727 中小揽办  5728 中山海关驻神湾港  5730 拱香洲办  5740 湾仔海关  5741 湾仔船舶  5750 九洲海关  5760 拱白石办  5770 斗门海关 5771 斗井岸办  5772 斗平沙办  5780 高栏海关  5790 拱监管处  5792 拱保税区  5793 万山海关  5795 横琴海关  5798 拱行监邮  5799 拱行监处  6000 汕头海关  6001 汕关货一  6002 汕关货二  6003 汕关行邮  6004 汕关机场  6006 汕关保税  6007 汕关业务  6008 汕保税区  6009 汕关邮包  6011 榕城海关  6012 汕关普宁  6013 外砂海关  6014 广澳海关  6015 南澳海关  6018 汕关惠来  6019 汕关联成  6020 汕关港口  6021 潮州海关  6022 饶平海关  6028 潮阳海关  6031 汕尾海关  6032 汕关海城  6033 汕关陆丰  6041 梅州海关  6042 梅州兴宁  6400 海口关区  6401 海口海关  6402 三亚海关  6403 八所海关  6404 洋浦海关  6405 海保税区 6406 清澜海关  6407 美兰机场  6700 湛江关区  6701 湛江海关  6702 茂名海关  6703 徐闻海关  6704 湛江南油  6705 湛江水东  6706 湛江吴川  6707 湛江廉江  6708 湛江高州  6709 湛江信宜  6710 东海岛组  6711 霞山海关  6712 湛江霞海  6713 湛江机场  6800 江门关区  6810 江门海关  6811 江门高沙  6812 江门外海  6813 江门旅检  6816 江门市进出境货运  6817 江门保税  6820 新会海关  6821 新会港  6827 新会稽查  6830 台山海关  6831 台公益港  6837 台山稽查  6840 三埠海关  6841 三埠码头  6847 三埠稽查  6850 恩平海关  6851 恩平港  6857 恩平稽查  6860 鹤山海关  6861 鹤山码头  6867 鹤山稽查  6870 阳江海关  6871 阳江港 6872 阳江车场  6877 阳江稽查  7200 南宁关区  7201 南宁海关  7202 北海海关  7203 梧州海关  7204 桂林海关  7205 柳州海关  7206 防城海关  7207 东兴海关  7208 凭祥海关  7209 贵港海关  7210 水口海关  7211 龙邦海关  7212 钦州海关  7213 桂林机办  7214 北海海关驻出口加  7900 成都关区  7901 成都海关  7902 成关机办  7903 乐山海关  7904 攀枝花关  7905 绵阳海关  7906 成关邮办  7907 成都自贡  7908 成都加工  7909 成都公路国际物流  7910 成都海关驻机场办  7911 成都海关驻泸州办  8000 重庆关区  8001 重庆海关  8002 南坪开发  8003 重庆机办  8004 重庆邮办  8005 万州海关  8006 重庆东站  8007 九龙坡港  8008 渝加工区  8300 贵阳海关  8301 贵阳总关8302 贵阳海关驻机场办  8600 昆明关区  8601 昆明海关  8602 畹町海关  8603 瑞丽海关  8604 章凤海关  8605 盈江海关  8606 孟连海关  8607 南伞海关  8608 孟定海关  8609 打洛海关  8610 腾冲海关  8611 沧源海关  8612 勐腊海关  8613 河口海关  8614 金水河关  8615 天保海关  8616 田蓬海关  8617 大理海关  8618 芒市海关  8619 保山监管  8620 昆明机场  8621 昆明邮办  8622 西双版纳  8623 昆丽江办  8624 思茅海关  8626 六库监管  8800 拉萨海关  8801 聂拉木关  8802 日喀则关  8803 狮泉河关  8804 拉萨机办  8805 拉萨现场9000 西安关区  9001 西安海关  9002 咸阳机场  9003 宝鸡海关  9004 西安海关邮局办事  9005 西安海关驻出口加  9400 乌关区  9401 乌鲁木齐  9402 霍尔果斯  9403 吐尔尕特  9404 阿拉山口  9405 塔城海关  9406 伊宁海关  9407 吉木乃办  9408 喀什海关  9409 红其拉甫  9410 乌鲁木齐海关隶属  9411 塔克什肯  9412 乌拉斯太  9413 老爷庙  9414 红山嘴  9415 伊尔克什  9416 库尔勒办  9417 乌鲁木齐机场海关  9418 乌鲁木齐海关驻出  9500 兰州关区  9501 兰州海关  9505 兰州海关驻天水监  9600 银川海关  9601 银川海关业务现场  9700 西宁关区  9701 西宁海关现场  9900 政法司

7. 中国船舶总数量

如果按海事部门要求最低有17个人就可以将5000吨级船开航,但是船不是车,能开走就完了,船是拉货物的,船到港需耍靠码头的,船靠好码头得有人为其值班保障船24小叶供电,供水等,得有人做饭,有人干活船在码头靠着待有人涨潮卸货松缆绳,得有人看着舷梯别碰码或挤坏,所以一般一艘万吨以上的船少至25人可以将船开航和码头运转

8. 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

江苏绿科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绿科船舶”)于2006年成立于江苏南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相继设立了上海和新加坡办公室。公司立足于船舶与海洋工程服务,为全球航运公司提供系统化的工程解决方案和绿色技术研究服务。自2011年以来,公司致力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和船舶废气清洗系统(EGCS)改装业务,为客户提供从3D扫描、设计、材料供应、安装到项目管理的“一站式服务”。

公司现有员工140余名,含70余名专业设计人才和 30余名项目管理人才,核心团队具有10年以上船舶行业研发和项目管理经验。公司全面实行ISO标准化、流程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国际知名的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企业。

9. 2011年1到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

浙江工业大学经历了由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杭州化学工业学校(以下简称杭州化工学校)、浙江化工专科学校、浙江化工学院、浙江工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5个发展阶段。

1953年6月,重工业部根据政务院“必须对中等技术教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和发展”的精神,宣布将浙江省温州工业学校、浙江省杭州工业学校化工科、江苏省苏州高级工业技术学校化工科合并,并选址杭州市建校,校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杭州化学工业学校,9月14号举行开学典礼。

二、浙江化工专科学校阶段(1958年6月~1960年8月)

1958年 6 月,学校归属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校名改为浙江化工专科学校、当年招收专科生。

三、浙江化工学院阶段(1960年2月~1980年10月)

1960 年2 月,浙江省要在衢州(原名衢县,以下同)城郊集化工厂、化工学院、化工研究所为一体,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三结合的化工基地,决定以浙江化工专科学校为基础,衢州化工专科学校并入,建立浙江化工学院。校址选在衢州城南 12 公里的烂柯山下。 1960 年2 月22 日破土动工,开始了第二个校园的建设。开学时,定校名为乌溪江化工学院。1962 年8 月,校名改为浙江化工学院,1963 年7月,浙江化工学院、杭州化工学校又同归化工部领导,由于衢州校址外部条件差,投资大、见效慢,为改善办学条件,化学工业部决定浙江化工学院迁回杭州,与杭州化工学校共同使用文一路校舍,并负责领导杭州化工学校。1965 年11月,两校再次归浙江省管理,浙江化工学院又迁到衢州原址,杭州化工学校仍留在杭州,由省化工厅领导。在1960~1965年中,浙江化工学院经历了“五年三迁”。

1966 年5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学校管理机构瘫痪;连续4 年停止招生,长期停课,影响了对大学生的正常培养。1970 年7月,在全省高等院校撤并中,杭州化工学校被撤销,147名教职工及有关校产并入浙江化工学院,人员与物资于当年11 月起分批迁往衢州,杭州化工学院至此结束。

四、浙江工学院阶段(1978年2月~1992年10月)

浙江工学院于1978年2月起筹建,校址选在西湖区(现为下城区)上塘公社所属的潮王(曾名朝阳,以下同)、东新大队,规划用地面积430 亩,按3000名学生规模设计,1979 年4 月4日破土动工。1979年1月,设立杭州分校,招生429名,在有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立7 个教学点,开办专科班。至1980年8月,建成约5000平方米校舍,并陆续从外地调入教职工约180名。为加速浙江工学院建设,浙江省委决定浙江化工学院并入浙江工学院,并作为建校基础。1980 年8月4日,浙江工学院临时党委成立,从而保证了组织上进行统一领导;确定了边基建、边迁校、边办学的方针。至1984年,杭州本部建成校舍4.92万平方米,学校搬迁完毕,衢州分部随之撤消。

五、浙江工业大学阶段(1991年12月~ )

1991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为发展浙江工业教育,开始和祖籍浙江嘉兴、现在台湾省的实业家张子良洽谈捐资共建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筹建工作由此起步。1992年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浙江工业大学总体规划,定土地500亩,在校生6000名,校舍总面积26万平方米等。1992年4月21日,隆重举行了浙江工业大学子良教科大楼奠基典礼暨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开工仪式,开始打下浙江工业大学建设的第一桩。 通过一年余的筹建,已经具备了建立浙江工业大学的基本条件。1993年12月,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政发[1993]274号文件,同意将浙江工学院更名为浙江工业大学。

10. 2016年全国水上运输船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