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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江苏(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22:25   点击:28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一重和中国重工不是一家。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第一重型机器厂,始建于1954年,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53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2008年12月发起设立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10年2月成功实现了整体上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前身是1963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工业从第三机械工业部分出来成立的第六机械工业部,后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完成了公司制改制。

2.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公司于2009年12月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19.95亿股。2009年12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51亿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持有65.13%的公司股份。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公司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总部设有8个职能部门对28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财务、投资、资本运营等业务进行对口管理,并按照证券主管部门的法规要求,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投资者关系工作、信息披露等业务,与资本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3.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聘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研究院是在第七二三研究所(扬州)和第七二四研究所(南京)基础上新成立,主要从事信息探测与电子对抗领域的专业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制。目前采用“一院两地”的布局,院总部位于人文荟萃的六朝古都-南京。

七二四所坚持以军为本和技术创新,紧跟国际水平发展趋势,参与国防重大项目,研制生产多系列多型号的警戒探测系统和电子信息装备,获得300余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国防科技进步奖,荣获国家五部委颁发的“高新武器装备研制突出贡献奖”。同时大力推进军民融合战略,成立了鹏力科技集团,在电子信息和新能源装备集成、工业自动化及先进制造装备系统集成、热塑工程全产业链集成等领域,形成科技产业规模,取得了优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

七二四所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引领,构建先进研究所文化体系,致力构建中国电子信息与对抗领先科技研究院。倡导“创新、专注、实干”精神,树立“大海情怀、战舰品格、攻防智慧”新的核心价值观。创新军工“海”字装备品牌,创优科技产业“鹏力”品牌,并以“三海文化”为主题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传承的科技文化园区。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七二四所现有在职员工千余人,平均年龄35.5岁,研究生占比49%,拥有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专家近百人。现根据七二四所改革发展需要,面向国内高校招聘2019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100余人(详见专业需求),其中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提供国家事业编制。

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100 个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5.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电话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简称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CSIC)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由中央管理。

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是中国最大的造修船集团之一,拥有46个工业企业、28个科研院所,员工14万人,总资产1,900亿元。其中包括国内外著名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武昌造船厂、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用柴油机厂和中国舰船研究院、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等。集中集团公司旗下优质船舶配套资产,发起设立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陆续组建了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专业公司。

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武船属于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旗下的二级子公司,211本科正式工月薪3000+

国有企抄业武昌船舶重袭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船),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始建于1934年,“一五”期间是国家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1953年元月,更名为武昌造船厂,2009年2月,整体改制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更名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军民融合、有限相关多元化发展的大型现代化综合企业。

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

船重工集团”)是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工)的控股股东。

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摘要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策从优的原则,其他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于本市相关规定的,鼓励在本行政区域适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主动对接更高标准,及时出台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办法、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本市发挥重点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重点园区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梳理本单位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制定惠企政策汇编向社会主动公开,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兑现奖励、资助、补贴等政策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相关惠企政策。

第九条市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招商促进网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

第十条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本市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本市推广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支持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十五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十六条本市创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提供便利化专业服务;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激发人才活力;加大对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资源的供给。

本市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创业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本市建设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进行办理,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各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实施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可以无偿使用评估结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设定证明事项依据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

证明清单之外,任何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探索建设无证明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清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通过直接取消或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书面告知承诺、部门自行调查核实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办事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向市场主体和群众反馈,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市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行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推广应用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推行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便利化措施。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登记服务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申报事项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应用。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申报接口的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等便利化通关措施,鼓励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容错机制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

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第二十五条本市推行应用电子税务局,推广税费业务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税务服务质效。

第二十六条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通信并联办理,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门通过网上申报、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便利,压减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贸港法律服务平台,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一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类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除下列情形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60日:

(一)办案类的执法检查;

(二)对农贸市场、街边、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不特定对象的一般性巡查;

(三)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四)国家和本省安排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检查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行检查单制度。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者执行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擅自改变检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外商投资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建立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第三十七条本市对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给予支持,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渠道反映营商环境问题。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

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营商环境观察员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提出意见建议、评议报告、参与政策制定等方式参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对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营商环境专员制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通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央企吗

重庆市东方红重齿公司齿轮箱厂是央企。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齿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央企下面的一个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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