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造船标准规范
Q245b钢板按GB/T700或GB/T1591标准执行。Q245b钢板是碳素结构钢,铁素体金相组织,屈服强度≤245Mpa,是普通碳素钢板,宜室内存放,室外存放容易生锈,按照GB/T700或GB/T1591标准保证化学成分,保证机械性能,钢板出厂做常温冲击试验
2. 造船规范有哪些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灯语”一词由来已久。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3. 船舶建造标准
一般开关距离地1.2~1.4米
,根据我国《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开关安装高度为1.3米
。这个高度是指距离开关底边的高度。并且,同一室内开关高度应一致。这个高度是普通人刚好能够伸手碰到,最舒服的高度。
如果根据安装插座的不同高度分类,插座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永久或半永久性电器的插座
,以及其他普通插座
。
永久或半永久性电器,例如电视、冰箱、热水器等,其插座的插座高度一般都在1.5米以上,根据电器的位置与尺寸而定。由于这些电器一般不经常移动位置,所以这些插座一般都进行特定的排线。
其他普通插座的安装高度在0.3米
左右。其原因是因为方便各类电器的使用,扩大使用范围,例如吸尘器、接线板等。同时,插座的安装高度低也帮助电缆排线的设计,减少耗材,降低承重,避免排线在空中而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
对于安装高度在0.3米
左右的普通插座,要做好防潮防汛的措施;如果家中有婴儿和小孩,也一定要注意对锁孔加装一些安全装置,避免小朋友或者大人误触造成触电。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 造船质量标准
造船材料不是要生锈,而是被海水腐蚀不可避免生锈。
造船材料,有碳素钢、合金钢、铸铁、船用钢、有色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船用型材、板材及管材等船用金属材料。
船用钢指用于制造海船和内河船舶船体结构用的钢,通常为优质碳素钢和优质低合金钢。
船用钢要求有一定的强度、韧性和 、一定的耐低温及耐腐蚀性能,并要求有较好的焊接性能。
5. 造船标准规范英文
国际标准分类中,iso 排放涉及到技术制图、管道部件和管道、空气质量、IT终端和其他外围设备、办公机械、机械安全、阀门、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小型船、内燃机、道路车辆综合、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储运设备、橡胶和塑料制品、检查、维修和试验设备、环境保护、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纺织产品、铺地非织物、皮革技术、涂料和清漆、声学和声学测量、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焊接、钎焊和低温焊、建筑物中的设施、紧固件。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iso 排放涉及到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污染物排放综合、办公用品及办公机具、生产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塑料型材、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综合、小型船总体、内燃机与附属装置、卫生、安全、劳动保护、胶管、胶带、胶布、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水环境有毒害物质分析方法、固体废弃物、土壤及其他环境要素采样方法、大气环境有毒害物质分析方法、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安全控制技术、装修材料、毛皮、皮革、涂料、噪声、振动测试方法、工业防尘防毒技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活塞式内燃机与其它动力设备综合、船用管件、物理学与力学、紧固件。
德国标准化学会,关于iso 排放的标准
DIN EN ISO 6412-3-2018 技术产品文件.管道的简化表示法.第3部分:通风和排放系统终端部件(ISO 6412-3-2017); 德文版本EN ISO 6412-3-2018
DIN ISO/IEC 28360-2017 信息技术.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化学物排放率的测定(ISO/IEC 28360-2015)
DIN EN ISO 14123-2-2016 机械安全.减小用油机械排放的危害性物质对健康产生的风险.第2部分:产品验证程序的方法学(ISO 14123-2-2015).德文版本EN ISO 14123-2-2015
DIN EN ISO 14123-1-2016 机械安全.减小用油机械排放的危害性物质对健康产生的风险.第1部分:用于机械制造商的原则和规范(ISO 14123-1-2015).德文版本EN ISO 14123-1-2015
DIN EN ISO 3994-2015 塑料软管.含水材料吸入和排放用螺旋热塑增强式热塑性软管.规范(ISO 3994-2014).德文版本EN ISO 3994-2014
DIN EN ISO 3994-2014 塑料软管.含水材料吸入和排放用螺旋热塑增强式热塑性软管.规范(ISO 3994-2014).德文版本EN ISO 3994-2014
DIN ISO 12219-5-2014 道路车辆内的空气. 第5部分: 测定车内零件和材料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筛选方法. 静态室法 (ISO 12219-5-2014)
DIN ISO 12219-3-2013 道路车辆内的空气. 第3部分: 测定车内零件和材料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筛选方法. 微尺度室法(ISO 12219-3-2012)
DIN EN ISO 13833-2013 固定源排放. 生物量 (生命必需的) 和化石比率测定. 放射性碳取样和测定 (ISO 13833-2013); 德文版本EN ISO 13833-2013
DIN EN ISO 16911-2-2013 固定污染源排放.通风管速率和流量的手动和自动测定.第2部分:自动测量系统(ISO 16911-2-2013).德文版本EN ISO 16911-2-2013
DIN EN ISO 16911-1-2013 固定源排放. 管道中速率和体积流量的人工和自动测定. 第1部分: 人工参考方法(ISO 16911-1-2013); 德文版本EN ISO 16911-1-2013
DIN EN ISO 13199-2013 固定源排放. 非燃烧过程产生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装有催化转换器的非分散红外分析仪(ISO 13199-2012); 德文版本EN ISO 13199-2012
DIN ISO 16000-28-2012 室内空气. 第28部分: 使用试验室对建筑产品气味排放的测定(ISO 16000-28-2012)
DIN ISO 12219-5-2012 道路车辆内的空气. 第5部分: 测定车内零件和材料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筛选方法. 静态室法(ISO/DIS 12219-5-2012)
DIN EN ISO 14064-1-2012 温室气体. 第1部分: 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及报告组织水平指南规范(ISO 14064-1-2006); 德文和英文版本EN ISO 14064-1-2012
DIN EN ISO 10580-2012 弹性织物和层压地板覆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ISO 10580-2010).德文版本EN ISO 10580-2012
DIN ISO 16000-25-2012 室内空气.第25部分:建筑产品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测定.微室法 (ISO 16000-25-2011)
DIN EN ISO 17226-3-2011 皮革.甲醛含量的化学测定.第3部分:从皮革排放的甲醛的测定(ISO 17226-3-2011);德文版本EN ISO 17226-3-2011
DIN EN ISO 25139-2011 固定源排放.气相色谱测定甲烷浓度方法手册(ISO 25139-2011).德文版本EN ISO 25139-2011
DIN EN ISO 3994-2011 塑料软管.含水材料吸入和排放用螺旋热塑增强式热塑性软管.规范(ISO 3994-2007).德文版本EN ISO 3994-2011
DIN EN ISO 11771-2011 空气质量.时间平均质量排放与排放因素的测定.一般方法(ISO 11771-2010);德文版本EN ISO 11771-2010
DIN EN ISO 15234-2011 涂料和清漆.甲醛排放涂层和三聚氰胺泡沫的试验.小型试验箱内甲醛的稳态浓度的测定(ISO 15234-1999);德文版本EN ISO 15234-2010
DIN EN ISO 25140-2010 固定源排放限值.用火焰电离探测(FID)测定甲烷浓度用自动方法(ISO 25140-2010).德文版本EN ISO 25140-2010
DIN ISO 362-2-2010 道路车辆加速排放的噪音测量.工程测量法.第2部分:L类(ISO 362-2-2009)
DIN EN ISO 15011-3-2010 焊接和相关工艺的健康和安全.烟和气体取样的实验室法.第3部分:电弧焊时臭氧排放率的测定 (ISO 15011-3-2009); 德文版本 EN ISO 15011-3-2009
DIN EN ISO 15011-1-2010 焊接和相关工艺中的健康和安全.烟尘和气体的实验室取样方法.第1部分:电弧焊产生的烟尘排放率测定和烟尘采集分析(ISO 15011-1-2009); 德文版本 EN ISO 15011-1-2009
DIN EN ISO 11205-2009 声学.机械及设备发出的噪音.利用生硬强度测定工作站和其他规定位置原位排放声压级的工程方法(ISO 11205:2003),德文版本EN ISO
DIN EN ISO 23210-2009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中钷10/钷2-5质量浓度的测定.低浓度下利用撞击计进行测量(ISO 23210:2009),德文版本EN ISO 23210:2009
DIN ISO/IEC 28360-2009 信息技术.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化学物排放率的测定(ISO/IEC 28360-2007+勘误表1-2008)
DIN CEN/TS 15675-2008 空气质量.固定源排放的测量.EN ISO/IEC 17025-2005定期测量的应用
DIN EN ISO 3822-2-1995 声学.对供水设施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排放噪音进行的实验室试验.第2部分:放水龙头和混合闸门的安装和工作条件 (ISO 3822-2:1995); 德文版本 EN ISO 3822-2:1995
DIN EN 27574-4-1989 声学.测定和检验机器和设备规定噪声排放值的统计方法.第4部分:批量机器规定的简易:(等同采用 ISO 7574-4:1985);德文版本 EN 27574-4:1988
DIN EN 27574-2-1989 声学.测定和检验机器和设备规定噪声排放值的统计方法.第2部分:单机规定值方法:(等同采用 ISO 7574-2:1985);德文版本 EN 27574-2:1988声学
DIN EN 27574-3-1989 声学.测定和检验机器和设备规定噪声排放值的统计方法.第3部分:批量机器规定的简易(过渡)方法:(等同采用 ISO 7574-3:1985);德文版本 EN 27574-3:1988
DIN EN 27574-1-1989 声学.测定和检验机器和设备规定噪声排放值的统计方法.第1部分:一般考虑和定义:(等同采用 ISO 7574-1:1985);德文版本 EN 27574-1:1988
英国标准学会,关于iso 排放的标准
BS PD CEN/TR 17078-2017 固定源排放. EN ISO 16911-1应用指南
DD CEN/TS 15675-2007 空气质量.固定源排放的测量.EN ISO/IEC 17025-2005定期测量的应用
BS DD CEN/TS 15675-2007 空气质量.固定源排放的测量.EN ISO/IEC 17025-2005定期测量的应用
BS ISO 14396-2002 往复式内燃机.内燃机功率的测定和内燃机功率测量的试验方法.符合ISO 8178的废气排放试验的补充要求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关于iso 排放的标准
EN ISO 14123-2-2015 机械安全.减少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第2部分:验证程序的指导方法(ISO 14123-2:2015)
EN ISO 14123-2-2015 机械安全.减少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第2部分:验证程序的指导方法(ISO 14123-2:2015)
EN ISO 14123-1-2015 机械安全.减少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第1部分:机械制造商的原则和规范(ISO14123-1:2015)
EN ISO 14123-1-2015 机械安全.减少由机械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第1部分:机械制造商的原则和规范(ISO14123-1:2015)
EN ISO 15848-1-2015 工业阀门.测量,测试和资格程序短时排放.第1部分:类型测试阀门的分类系统和资格程序(ISO 15848 - 1:2015)
EN ISO 15848-2-2015 工业阀门.测量,测试和不易收集的排放的资格程序.第2部分:生产验收测试阀门(ISO 15848 - 2:2015)
EN ISO 18854-2015 小艇.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气体和微粒排放试验台测量(ISO 18854:2015)
EN ISO 6808-2014 吸引和低压排放石油液体用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规范(ISO 6808:2014)
EN ISO 6808-2014 吸引和低压排放石油液体用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规范(ISO 6808:2014)
EN ISO 16911-1-2013 固定源排放.手动和自动检测速度和管道体积流量. 第1部分:手动参考方法(ISO16911-1:2013)
EN ISO 13199-2012 固定源排放.从非燃烧工艺废气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s)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分析仪配备了催化转换器(ISO13199:2012)
EN ISO 25139-2011 固定源排放.气相色谱测定甲烷浓度方法手册(ISO 25139-2011)
EN ISO 14509-1-2008 小型船.
6. 海船造船规范
船舶装修应注意事项:
1. 符合设计规范和船级社的要求。
2. 应注意使用的材料符合规范的要求,一般供货商提供符合性证明,此证明一般要求是船级社或者是主管机关认证的单位出品的。
3. 装修的材质应按照造船规范要求,例如防火要求(A类B类C类),不能使用低于规范要求的材质在用用的场所。
4. 因装修不能改动造船时的结构,尤其是安全设施,应急设施位置和影响使用,例如船舶消防,救生设备,安全通道不能堵塞等。
7. 造船标准规范最新版
单船安全管理要素
船舶安全生产事故95%以上是发生在造船或修船上的,所以抓好单船的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单船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单船上的生产工作主要有:钢结构、舾装、轮机、电气、涂装、管系等。而易出事故的作业项目有:
1、热工作业包括:使用热或产生火焰、温度的作业(如焊接、气割、打磨、使用非防暴型电动工具等)或其他有点火源的工作。 2、冷工作业包括:高处作业(包括悬空高处、边缘作业)、需要采取安全措施的隔离与锁定作业、试压作业、高压水冲洗作业、涉及放射性及有毒有害作业、化学清洗作业、封闭管线或罐的开启或拆解、油漆喷漆作业、脚手架搭设和拆解、大件起运作业和任何一种非常规作业或任何一种需要专门的控制手段以确保安全的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包括:人员需要进入到有毒或易燃气体、烟雾或蒸汽已达到危险程度或空气中氧气含量过低或过多的罐、容器及某些空间内进行工作的作业(含氧量少于19.5,或大于23.5,)。如进入油舱、油罐(柜)、双层底、高低边舱、隔离舱、管子洞等空间进行作业。 4、电气隔离锁定作业包括: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作业;在低压配电盘、控制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不带电维修工作;安装或更换电缆作业;仪表盘、通讯设备上进行检修作业。
8. 造船标准规范及法规有哪些不一样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9. 船舶制造规范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10. 国内海船建造规范
只要满足相应的建造规范,通过船检就ok,淡水湖一般是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11. 造船标准规范要求
目前全球的造船业标准针对不同的船型的比值是不同的
集装箱:普遍的长:型宽:型深=7:1:0.6左右是最佳的,吨位越大比值相对要缩小一点在6.5:1左右。因为集装箱船追求速度所以比较瘦长。
散货和杂货船的比值取值一般都是设定为6:1,这类船舶不是很追求速度,船舶强度是考虑最为主要的。所以相对短而肥。保证纵向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