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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驾驶台装置(船舶驾驶台设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03:10   点击:19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驾驶台设备

船舶机工在开船前半小时由轮机长,轮机员的下机仑进行检查各项机器设备,然后测试由驾驶台車钟指挥机仑进行前进或后退的车速器,测试正常后写入轮机日记本上,然后听从驾驶台的指挥进入开船。

2. 船舶驾驶台设备及作用

二副的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执行航行和停泊值班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台仪器设备;拟订《航次计划》,进行航行航线设计;负责管理海图、航海书籍、航海参考资料、航行通告及各种记录簿等,并及时登记改正;靠离泊时在船尾指挥系解缆作业;停泊时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二副的工作对船舶正常运行、船舶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每一项工作都极其重要,除了认真、细心、勤快,更重要的是要有责任心。

3. 船舶驾驶台设备需要年检的设备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船舶驾驶台设备总结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二、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出车前勤检查,平时勤保养,不开隐患车。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和使用办法,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

四、爱护车辆,自觉做好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勤清洗,保持车况整洁完好。按期完成年度审验检修工作。

五、珍惜油料,材料,搞好增收节支。

六、年终实行总结,考查,全年大小事故不发生的予以奖励,对服务好、管理好、保养好、不违章、无事故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篇: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服从统一调度,安全准点优质完成运输任务,当家作主,关心他人。

二、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不做违法乱纪的事,要争做精神文明的前哨兵。

三、爱护车辆及附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认真做好例保和一保,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安全行车,礼貌行车。

四、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学习和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五、热情为客户服务,使客户满意。

六、完成和超额完成月度运输指标,完成任务后及时交回派车单。

第3篇:驾驶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驾驶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本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坚守岗位,随叫随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安全活动。谨慎驾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如特殊情况出车,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爱护车辆。坚持“三勤”,“三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派车即出。

5.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做到勤俭节约。

6.文明行车,礼貌待人,安全礼让。

7.上班期间随时于娱乐室内听候领导安排,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打麻将等),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得外出。

8.保持卫生区域清洁卫生,办公区域及厂区内每日需洒水两次,如特殊情况随时听候领导安排。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 船舶驾驶台设备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6. 船舶驾驶台设备的公众号

一条船四个船舶登记号。申请船舶识别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船舶识别号申请表、身份证明、合同、船舶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 船舶驾驶台设备有哪些

船舶应急灯,驾驶台的gmdss设备,船舶vdr,GPS,AlS等仪器都需要24伏供电。

8. 船舶驾驶台设备中英文

船舶信号旗是重要的船舶通讯设备。

船舶信号旗指每艘船舶的驾驶台都由藏信号旗的橱柜格子,每个格子对应一面旗子,每个格子的下面都贴了英文字母、数字对应信号旗图案,在橱柜的上方还有一张各种信号旗组合的含义。

船舶上信号旗有两套,一套有40枚。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就是0到9,还有4面是代一、代二、代三和回答旗。

9. 船舶驾驶台设备配置

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10. 船舶驾驶台设备常见故障

漏水、不上气、排气孔冒水、水温长时间不上升等常见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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