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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船舶应急溢油演习计划(船舶油泄漏应急演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8 04:01   点击:16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油泄漏应急演练

船用柴油机高压燃油套管组件的技术及检验要求1、 适用范围1.1 对于1998 年7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其他柴油机不论功率大小均应设有符合本通函要求的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1.2 对于1998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输出功率为375kW 以上的柴油机,不论安装位置,应不迟于2003 年7 月1 日加装符合本通函要求的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但对于输出功率为375kW 或以下的柴油机,如果燃油喷射泵供给一个以上的喷嘴,允许采用适当的围蔽加以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该围蔽应能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对于主柴油机或多台相邻的辅柴油机,可以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防护外壳的型式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对于设置在独立处所的柴油机,可以采用防溅挡板的型式以隔离涡轮增压器和排气管等热表面。但无论如何,均应有燃油泄漏和收集措施。

2. 船舶油泄漏应急演练方案

船舶舵机油缸漏油应急处理只有用麻袋浸沥青液敷贴解决。

3. 船舶溢油应急演练周期

  车间废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废油的产生及注意事项   1.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废油的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废油进行回收,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各单位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产生单位应对产生的废油做好循环利用。  1.5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6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1.7 车间在油站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设备回油时,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1.8 各单位对领用或回收的润滑油和内燃机油做好台帐,由专人管理,并严格交接班。  2 车间废油的正确储存   2.1 润滑油.刹车油、内燃机油等其它种类油品存放于零配件仓库内.专门区域存放。  2.2 油品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3 应定期进行油桶泄漏检测,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4 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3.油品的使用   3.1 维修车间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润滑油,机油,汽油。  3.2 更换发动机机油,波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 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 汽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汽油,汽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3.5 维修完工后应及时用碎布将地面的油污擦尽。  4 废油的收集   4.1 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4.2 收集,运输废油(或为了循环利用而经过分离的材料)所使用的设备的制造,操作和维护,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废油管理人员和公众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险。  4.3 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在回收用的车辆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放置区域。  4.4 车辆的设计应考虑到道路的等级,条件和容量,确保废油的安全,高效的收集和运输。  5 废油的处理规定   5.1 严禁露天焚烧废油。  5.2 循环利用过程中,应保证从事产品的工人绝对安全。  5.3 废油的预处理必须符合有关空气污染标准的要求,并且,严禁将废油用于燃烧功能。  5.4 油品包装物的废弃   5.4.1 机油桶、油漆罐、溶剂桶等等油品包装物废充时,应将桶内物质倒净,防止剩余油品造成污染。  5.4.2 油桶,油漆桶请放入指定的回收箱身体。  5.5 油口的放弃   5.5.1 清洗零件废汽油倒到指定收集废油桶。  5.5.2 修理保养过程中放出的废机油入指定的收集废油桶。  5.6 违反本规定的按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6 本制度归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废水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和雨水地下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2 机电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安环部负责日常废水监测。  3.3 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废水日常排放和处理工作,并进行排污申报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污水控制,按规定要求排放。  4 工作程序   4.1 各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要求,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污水100%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部门应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鼓励雨水回用和中水回用。  4.2 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妨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则应对其进行分散处理,或通过适当的预处理后再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3 各分厂自有场地应建有雨污分流管网,无法实现雨污分流的场地,需限期进行改造。污水管网覆盖需满足污水100%收集。  工程部部要编制废水处理控制分布图,包括排水沟或雨水、污水管网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和污水总排放口的标识等。  4.4 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5 机电部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防止因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未处理的废水排放。并做好污水管网和化粪池等的清理记录。  4.6 各分厂必须配备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7 各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操作和维护必须执行《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的要求。  从事清油作业执行《清油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污油水泄漏污染。  化学清洗废液需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或经过预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8 各车间不得向水体排放生活废水,应通过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  熔炼车间废水过滤后进行排放。  4.9 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化学试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10 各部门应将零部件清洗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用专用容器或污水池收集或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零部件清洗产生的含油污水由专人收集送污水站处理,含有毒有害或化学物质等废液、锅炉清洗等废酸碱液由专人收集后委外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废液随处倾倒或倒入下水管道。  4.11 各部门内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做好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工作,进入污油水处理站处理。污油水接收、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设专人现场看护,油污水转移、收集桶或装置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防渗漏措施。转移、接收、处理均需有相关记录,确保数量一致性。  4.12 在厂车辆(包括生产和生活)需加强管理,防止漏油,禁止随处冲刷车辆,各公司需设置统一的车辆修理、清洗场地,并对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4.13 食堂的废水必须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再进行污水处理,隔油池应不定期的清掏。  4.14 垃圾堆场产生尤其是危险废物临时堆场产生的渗滤废液的处理执行《固体废物堆场的管理规定》。  4.15 洗涤剂、清洗液要采用无磷产品并经过过滤后进入污水管网,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有资质的单位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4.16 基建施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放,由工程部门进行宣贯和监督。  4.17 各分厂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和自动监控系统对污水排放口水质进行自我监测,并按各地方规定周期请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获取《环境监测报告》。若发现污水排放有超标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4.18 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中任何一项均属不符合。发生不符合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上报到安环部,同时安环部应定期检查运行控制记录,不合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9 发生溢油或其他废水泄漏事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必要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或影响进一步扩大。  5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   序号 名称 废水来源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办公、宿舍、洗浴洗涤用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管网   2 食堂含油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隔油池后进城市污水管网   3 初期雨水 内场 雨水 进入雨水管网   4 冲厕水 内场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5 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的废液 化验室及内场 生活废水 指定点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6 基建施工产生的生活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进入污水管网   7 烧结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熔炼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4. 船舶油泄漏应急演练总结

大致写出演练过程,在演练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如何改进等方面。例文:为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员工应急防护自救和逃生能力,做好厂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司于2018年7月7日下午15:00—17:00举行了“消防应急演练活动”。

整个活动包括现场模拟火灾疏散急救、初期火灾灭火演练二个过程,共历时2小时,车间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了演练。

通过此次消防演练,为应急人员提供了一次实战模拟训练,使大家熟悉了必须的应急操作,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消防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能力,为真正的事故应急行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保证,同时还掌握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栓的操作使用步骤及方法。

领导高度重视,演练活动组织到位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其规模日趋扩大,随之而来的重大事故也不断发生,火灾、爆炸、毒物泄露事故等都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和健康。

随着公司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应急演练工作引起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

这次消防演练工作从演练策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到正式演练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公司领导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为“消防应急演练活动”的成功演练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演练目的明确,预案策划周密根据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确定本次消防演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一次火灾事故的应急演练。

其主要目的是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度;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使每位参与者能学会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掌握火场逃生基本方法,化解风险自救能力。

在演练前期,经过认真研究,拟定了“2018年消防应急演练方案”,公司安环办针对本次消防演练,做了充分的准备,在方案中就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对象都作了具体的安排。

通过演练,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参与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所增强,对抗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有所提高,现场演练人员能有效组织、迅速地对火灾事故警报做出应急反应,为今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演练前组织的消防基本知识培训,使参与演练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逃生技巧都得到了提升。

演练过程中,参与人员都能遵守纪律"一切听从指挥",团队凝聚力得到提升。

安全工作组的组织能力、指挥能力、应变能力也受到了锻炼。

5. 船舶溢油应急演练多久一次

2011年,值班室在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这个中心,积极履行总值班室电话”为群众服务,为领导服务,为同级服务”的工作职责和联系左右、沟通内外,协助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及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职能,及时分析传递信息,协助部门、领导处置解决有关问题,实行上下联动,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政府部门提高效率、强化政府行为、树立良好政府形象起了重要作用。一年来,主要的工作情况 (一)、注重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政策法规是处理问题的依据,政策不熟很容易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给办理工作增加难度,造成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应急工作作为新生的事物,很多政策法规需要从头学起.重新摸索.为此,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全市机关岗位大练兵活动,切实加强股室人员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学习,增强干部为民服务意识,平时注重加强政策法规和应急专业技能的学习,在学习中做到严格纪律,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突出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创新形式,增强学习的灵活性;加强督导,增强学习的积极性;边学边改,增强学习的实效性。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坚守岗位,切实负起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总值班室全体人员尽心尽责履行应急管理工作,恪尽职守,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注重时效,及时收集.报送紧急情况,使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关键时刻,区委区政府能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置.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按统一口径上报,并讲究信息报送的时效,按省市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特别重大的在15分钟内,重大的在30分钟内,较大的在1小时内,一般的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今年以来,区政府总值班室共接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前兆信息10xxxx条,其中向市政府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xxxx.如”4.8”闽林事件,”5.10”凶杀案等都引起省市领导的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在闽林事件之后坚持”一日一报”制度,第一时间给领导最新的动态,有效地维护了我区的安定稳定.在历次台风袭击我区前后,全体人员昼夜坚守,密切关注台风动向,特别在5号台风”格美”.8号台风”桑美”.”9号台风”宝霞”袭击我区前后,共接报气象灾害预警70份.明传39份,在全区共同防抗台风工作中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为了使总值班室工作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进一步细化了总值班室的工作职能,并制度上墙,制定了总值班室工作职责、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程序、值班人员工作守则等制度,使值班室工作职能更加明确,工作更加规范,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案可查。值班工作,有登记、有报告、有落实、有反馈,特别是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积极认真地办理,不折不扣地完成,件件落到实处。来电、来访需要答复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疫情、事故、重要社会动态及突发事件认真、准确记录,报告办公室领导,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及时通过相应科室或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 (四)、应急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1)本级预案编制完成情况。召开了预案编制工作,同时,下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保障工作责任制》分解表,明确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和任务分解。已完成专项应急预案1xxxx、部门应急预案2xxxx、基层应急预案(含乡镇街道、村居社区)10xxxx、企业应急预案完成1xxxx(含市定10xxxx上规模重点企业xxxx、国资委监管企业xxxx、县自定重点行业企业xxxx)。 (2)、应急队伍组建情况。组建7支乡镇先期处置队伍、7支专业技术应急处置队伍、100支社区(企业)志愿者队伍组建情况。 (3)、预案培训与演练情况。今年以来,区应急办对镇街道及区直单位预案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农村水局组织对森林防火预案进行培训。9月18日区消防大队配合省消防总队和福炼公司举行福建炼化油港库区十万吨原油罐火灾演练。 (4)、应急资源普查情况。 1>应急求援专业队伍24支(包括卫生局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xxxx,卫生防疫专业队伍1xxxx。区农林水局组建防汛救灾专业抢险队伍8xxxx,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1xxxx,农业病虫害灾害防治专业队伍xxxx,森林消防队伍2xxxx,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队伍xxxx,渔民民间救助志愿船队50支和搜救后备船队30支。海事处组建洗涤海域溢油应急专业队伍和海上搜救专业应急队伍4xxxx。区环保局组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1xxxx。区规划建设局组建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xxxx,工程设施修复抢险队伍1xxxx。质监分局组建特种设备紧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xxxx。区公安交警大队组建应急道路管制分队2xxxx、应急道路勘察分队xxxx、应急机动分队xxxx、应急抢险救援分队1xxxx、应急交通事故处理分队xxxx、应急运输指挥分队xxxx。安监局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xxxx。消防大队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xxxx)。 2>应急专家组4支(安全生产专家顾问组xxxx,环境应急专家xxxx,防禽流感专家xxxx,特种设备紧急救援专家xxxx。) 3>应急物资储备(粮食、帐篷、编织袋、塑料布等)和应急救援设备(装备)(舰艇、防护服、灭火机、灭火弹等)等已进行登记。 (五)、总值班室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总值班室做到专人专用,并按照新的专人值班工作模式运作,轮值实行主副班24小时制。在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办公室加大投入资金,配备电脑、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并不断完善信息报送网络.值班网挂靠区政务网已委托南威公司安装,并进行试运行,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区直部门情况将于明年上半年实现。这对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渠道,提高信息报送工作效率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6. 船舶油污染应急演练内容

基本上是每个月的安全曰搞一次全船消防,救生(或求生)防溢油演习或演练。演习一班是航行中进行,演练一般是在拋锚吋锚地演练,这样可以将救生艇放置水面上方实际随艇下或者组织求生登艇训练,消防可在甲板某处以实火消防等实操等。再是如果船在港更换25%人员开航后24小时必要消防枚生堵漏,等演习一次,防隘油必在加油站实练一次

7. 船舶溢油应急演练

加油站消防管理制度篇1

  一、加油站重点防火部位

  油罐区、加油现场、配电室、发电机房、营业室、锅炉房。

  二、制定重点防火部位及相关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1、油罐区安全防范措施;

  2、加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3、配电室安全防范措施;

  4、发电机房安全防范措施;

  5、营业室安全防范措施;

  6、锅炉房安全防范措施;

  7、未整改隐患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建立防火档案

  1、灭火预案

  2、重点部位登记表:包括名称、介质、火灾危险性、安全防范措施。

  3、主要电气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数量、用途,所处位置等。

  4、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5、安全制度。

  6、消防安全活动情况记录。

  7、固定动火区(点)登记表:包括部位名称、工作范围、动火形式、安全防范措施、责任人。

  8、技术改造情况登记表。

  9、隐患登记表,包括:隐患部位名称、火险情况、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登记日期。

  10、防火检查情况(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部位、检查情况)

  11、历次火灾登记(火灾时间、部位、火灾原因、损失情况、有无人员伤亡,处理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加油站要制定符合规范的灭火作战预案和防火档案。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经常维护,按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4、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种类、位置、检修维修日期等情况应详细登记在“消防工具台帐”上。

  加油站消防管理制度篇2

  一、 加油站站长是本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站的消防安 全工作负责;

  二、 站长可指定本站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并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三、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每月(最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消防工作会议;

  四、 每月要组织一次本站的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定 专人负责整改,站长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五、 加油站每班组都应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一人。检查各岗 位员工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六、 加油站每年要对全站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对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 加油站消防管理制度篇3

  一、加油站安全组织

  1. 加油站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HSE管理小组(安全小组),站长任组长。

  2. 加油站成立以站长为防火总负责人,全体员工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站长任组长,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3. 加油站全体员工及毗邻相关人员参加的联防组织,站长任组长,定期开展活动。

  4. 加油站每班配备一名专(兼)HSE监督员(安全员),负责检查督促作业现场HSE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承包制度

  为了加强加油站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站长承包制度,站长是要害(重点)部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承包人(站长)对所负责的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管与指导责任,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实现安全运行无事故。

  加油站每个班组设置一名专(兼)职安全员,严格执行要害(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时制定、完善要害(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加油站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2.加油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牌,主要内容包括: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区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油。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爆炸危险区内使用手机等非防爆电器。

  (6)严禁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3. 在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关闭加油机电源,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4. 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放保险箱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窗,有条件的站安装监控和自动报警装置,保险箱位置合适,小型保险箱固定,保险柜应随手乱码,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室内,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5. 严禁在作业现场,加油区内严禁穿钉子鞋的人员进入,控制闲杂人员停留油站。加油站禁止随意停车、换机油等行为。通过金属容器向非金属容器转加油品时,作业地点距离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必须大于5m。

  6. 不对跨骑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摩托车应推离爆炸危险区后发动。有条件的加油站在站内适当位置设置拖拉机、摩托车专用加油点。

  7.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如明火电炉、取暖器。

  8. 遇溢油、跑冒油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加油机的加油作业,清理现场后方可继续加油。

  9. 油污水排放经过油水分离池或水封井排放,隔油池或水封井应每月定期进行清理,无明显垃圾和大量油污,保证完好有效。

  10. 要有上级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特种作业人员有上岗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实行全程

  监管,严格按照加油站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站长全面负责加油站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按规定对站内职工经常进行消防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训练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 站长每月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并记录安全管理记录台帐。

  3. 站长负责班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的登记工作。

  4. 以班组为单位成立安全学习小组,领班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班安全知识学习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小时,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加油车辆相对少的时间。组长应加强对新进实习员工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5.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6. 加油站应对进站施工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和承诺书,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五、巡回检查管理规定

  1. 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2. 加油站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实行巡回检查和签到制度。

  3. 巡回检查主要内容:检查各班组员工对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种设备设施运行使用状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4. 当班领班或安全员负责加油站日查工作,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每班至少要对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一次例行巡回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站长反映,由站长将检查结果登入站长日志。

  5.加油站站长每周必须组织人员对站内的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登记工作。

  6.加油站主管公司(片区)每月、遇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要对站内的要害(重点)部位和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登记工作。

  7.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加油站明火管理规定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符合安全用火规程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文)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取得用火作业许可证后,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用火。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证一用,用火作业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作业前由站长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员,佩带安全员袖章。

  施工方要有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施工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石棉毯等消防器材,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加油站固定用火点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加油站建设规定》(SHQI-1999)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好盲板。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经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点现场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一切可燃物,并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隔离。

  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作业,除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用火点和用火时间外,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延长用火时间。施工中发现有违背相关安全要求(三违)和用火作业条文的应及时制止,直到整改好才能恢复施工。

  在施工作业中,现场安全员和监护人不得脱离现场,对作业区拉起警戒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用火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上报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为一年。

8. 船舶漏油应急预案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船舶防污染应急演练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10. 船舶人员伤亡应急演练

根据 SOLAS公约,船舶应急操舵和演习的规定如下:

①应每个月演习一次应急操舵演习;②应急操舵演习应练习应急操舵程序;③应急操舵演习应演练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舵机;④每个驾驶员和水手在应急操舵演习时都要亲自演练应急操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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