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5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双碳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 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船舶垃圾和船舶污染物不是一个概念。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4.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2
MARPOL73/78公约的六个附则:
附则 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I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内容:
扩展资料: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无论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执行MARPOL公约的相关要求,各缔约国对在本国登记入级的船舶负有责任。
MARPOL 73/78公约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5.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指marpol公约的附则六:防止船舶对大气造成污染,主要是对船舶使用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在船上排放进行限制,前两年又又对船舶能效进行要求
6. 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
从国家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来看,主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如下: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2-07-01)
·生物多样性公约 (2003-10-17)
·巴塞尔公约 (1992-08-20)
·核安全公约 (2003-12-24)
·京都议定书(2005-02-16)
北大资博教育( )
·防止荒漠化的公约 (2004-07-09)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05-17)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2003-12-26)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2003-12-26)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2003-12-26)
7.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4
MARPOL 防污公约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的简称(中文简称为“防污公约”)。
8.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
1.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1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S);
.3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3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