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货船的相关资料(船舶货物运输)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8 23:55   点击:268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货物运输

1、优点: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2、缺点:海洋运输是各种运输工具里速度最慢的运输方式。由于海洋运输是在海上,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比较大,比如台风,可以把一运输船卷入海底,风险比较大,另外,还有诸如海盗的侵袭,风险也不小。

2. 船舶货物运输指数

巴拿马型散货船(Panamax bulk carrier):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该型船载重量一般在6-7.5万吨之间。巴拿马型船跟踪的运价指数是BPI指数,也叫波罗的海巴拿马型散货船运价指数。

3. 船舶货物运输流程

下面是贸易流程,就是按下面套咯贸易流程取决与贸易成交的方式, 以l/c项下cif贸易术语为例   

1、工厂:起草外销合同、添加填写出口预算表、合同送出口商   

2、进口商:添加并填写进口预算表、签字并确认外销合同、到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添加并填写开证申请书、发送开证申请   

3、进口地银行:根据申请书填写信用证、送进口商确认 

  4、进口商:对照合同查看信用证、同意信用证   

5、进口地银行:通知出口地银行 

  6、出口地银行:审核信用证、填写信用证通知书、通知出口商   

7、出口商: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接受信用证、起草国内购销合同、合同送工厂   

8、工厂:签字并确认购销合同、组织生产、放货给出口商、到国税局缴税   

9、出口商:添加并填写货物出运委托书、指定船公司、洽定舱位、添加并填写报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检、添加并填写产地证明书、到相关机构申请产地证 、添加并填写投保单、到保险公司投保、到外管局申请并填写核销单、到海关办理核销的口岸备案、添加并填写报关单、送货到海关、出口报关,货物自动出运、到船公司取提单、添加并填写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发送装船通知、添加并填写汇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押汇   

10、出口地银行:审单、并发送给进口地银行   

11、进口地银行:审单、通知进口商取单   

12、出口商:到银行办理结汇、添加并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13、进口商:到银行付汇、取回单据、到船公司换提货单、添加并填写报检单、进口报检、添加并填写报关单、进口报关、缴税、提货、添加并填写进口付汇核销表、到外管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到消费市场销货。

4. 船舶货物运输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通过内河运镉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3)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4)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隋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1)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15.《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6.《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2)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8.《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276. 303条规定:  (l)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  ②未作相应分类、标记、标签,或者所作分类、标记、标签内容错误;  ③未填制、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2)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托运人有(2)款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20.《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2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5. 船舶货物运输安全配载计划须知

我简单说两句啊应该是航班配载航班配载:是指值机人员关闭柜台后,按照航班目前重心位置,通过航班配载表有计划的将不同重量的货物装运到航班不同位置,必要时调整尾翼的角度,航班配载-作用使飞机重心位置达到起飞要求

6. 船舶货物运输价格

跑船一年能挣多少钱,首先要知道你的船可以载重多少,平时运输的是什么货物等,都与你能挣多少钱有关系。如果你搞的是一条普通的散货船,载重吨位在1000T左右,正常情况下一年可以争30万~40万元左右。

觉得有用点个赞吧

7. 船舶货物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船舶装载手册英文缩写:Ship Loading Manual

8. 船舶货物运输合同

1)航空运单(Airway Bill)和铁路运单(Railway Bill),都是托运人(shipper)和承运人(carrier)之间订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同时也是货物运输的凭证(收据)。

2)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都具有“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的特征。什么“运输契约”?即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什么“货物收据”?即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并进行运输的收据(凭证)。

3)而海运提单,则是承运人(船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接收货物的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三大作用,海运提单具有流通性,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让。

4)航空运单叫airway bill(AWB),铁路运单叫Railway Bill(RWB),而海运提单叫Bill of Lading(B/L)。可能有人也把航空运单叫做航空提单,把铁路运单叫做铁路提单,其实,AWB和RWB不应该叫提单。因为严格来说,提单是海运特有的,只有海运的才能叫提单。因为提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物权凭证”功能。“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是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和海运提单都具有的,但“物权凭证”是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特有的。所以,空运和铁运的只能叫运单,不能称之为提单,海运的才能叫提单。

总之,是否具备物权凭证,是否可以转让,是“运单”(空运&铁运)和“提单”(海运)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运单”和“提单”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5)当然,海运单据不仅只有提单(B/L),还一种叫做海运单(Seaway Bill,SWB)的。海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货物收据功能)和承运人保证把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同时也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两者都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证明”的功能,但海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不能转让。由此可见,海运单的性质和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但是跟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却非常相似。

9. 船舶货物运输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10. 船舶货物运输保险

一、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

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

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11. 船舶货物运输报价表

那要看你运输什么样的货物,如果是黄砂、水泥、石子、粮食等一般货物,500载重吨的船估计45万元左右,如果运输石油、液化气特种货物那价格就要高很多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