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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货船500吨位的,现在很少有人打造,因为属于200总吨以内的船基本开始淘汰。
500吨货船,如果是新打造,预算在100万上下,因为需要钢材大学八十吨,机器要二十万,人工工资大约二十万,还要装潢,费几万,其它附件几万,总之,大概要100万左右才能下水。
其实,500吨跟700吨船误差也就是钢材钱,误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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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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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一个月的航次是多少,假如航次在六七个的话是6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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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八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九节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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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和车有很大的相似性,需要各种证件,还要交各种诸如车船税、保险等费用。另外船舶驾驶员和车辆驾驶员一样需要有各种证书。细则请到当地海事局(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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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集装箱一般来说当地的大型物流园区,废旧金属回收点,当地网上的同城类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的。
7. 内河船舶交易买卖二手船交易网
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方法如下:1.首先,应该确定二手进口设备的商品编码,因为只有拿到准确的海关编码才能确定二手进口设备的监管条件。
2.从海外发货海运到中国最少需要十几天,所以香港中检可以先预报,这样加上二手设备进口上面的商检备案的时间刚好和二手设备进口进口海运时间差不多。
3.接下来,就是准备资料,开始作进口旧设备商检备案,这是要在进出二手设备进口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的。
4.出证后,安排中检,中检公司实际查检,这里中检不会太严,一般都会通过二手设备进口的,顺利拿到中检证书。
5.货到内河码头后,向口岸商检局递交报检资料,二手设备进口商检局会派人去查货,通过之后就会拿到通关单。
6.中检证拿到之后,就是向船公司订仓,按排香港口岸,同陆口岸二手设备的驳船。
7.提货后,货暂存香港仓库,然后审请办理二手设备进口许可证。
8.拿到通关单,就可以打报关单,进行二手设备进口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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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4、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5、新建渔业船舶的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渔船检验报告,购置渔船的提供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更新改造渔船的提供原渔船的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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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鹏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1999年9月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船舶管理及外派劳务经营公司。
公司全方位经营船舶管理、陆地劳务和海员劳务的招聘、培训、外派业务,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持有山东港航局核发的《国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登记证》花饥羔渴薏韭割血公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核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经营资格证书》,并同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审核批准的《符合证明(DOC)》、《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已通过ISC9001体系认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有陆地劳务和海员劳务的招聘、培训、外派业务;船舶买卖、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船舶维修、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