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航运通道安全吗
从大航海时代到第二次世界二战,世界列强之间为争夺陆域、海域空间频繁战争,发展海运船队和全球网点一方面是自身航运与贸易利益需要,另一方面是为国家军事行动、经济安全和灾难救助等重要物资供应提供海上支持。
基于当今海运发展环境,对海运强国内涵的认识概括为三个方面:海运强国是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海运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形容词,是发挥国家综合实力,在国际海运市场中有效利用全球航运资源、全球化存在和在激烈竞争中形成的强者;
海运强国是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更能有效支持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动词,体现为与国家综合国力的互动,大国为有效应对复杂地缘政治形势、时有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海上战略投放能力、战略资源海运通道安全畅通的支持;
海运强国是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对世界海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具有更大影响力而言的战略定位,“强”在这里表现为名词,体现为“领头羊”作用,他国可指望、可依赖其推动海运服务创新、技术进步、通道与运营安全和良好秩序及生态的形成。
基于上述三点基本认识,结合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格局的变化和海运发展实践看,现代海运强国就是依托综合国力,在海运保障性、竞争性和引领性整体居世界前列的国家。
海运保障性、竞争性和引领性的含义。
海运保障性是国家发展海运的底线,体现为海运的可获得性和经济性。从适应国家对海运的需求角度看,保障性主要体现在常态、非常态突发事件以及战略物资海上运输上。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作为全球性竞争行业,在正常环境下,商业物资、人员运输均可通过市场选择承运人,经济地完成海上运输。
而战略物资和应对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物资运输,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政治影响等种种原因,往往无法依赖他国运力进行运输;
一旦发生某些常态突发事件,海运的可得性和经济性就会面临挑战,直接影响战略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资源、能源运输及时、经济地运输,甚至由于种种原因他国运力不可获取或以极高的代价获取。
而对于安全和环境事故,需要及时获取救助能力,将安全和环境事故可能导致的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失降至最低;
一旦发生战争和维护主权等非常态突发事件,往往只能依靠自身和盟友运力,并依托综合国力保障海运通道的安全。
从实现海运的保障性内部看,首先是形成适度超前基础设施、综合运输能力和支持保障系统,是通过自身经济力量可以解决的国内问题,也是可控的;
其次是需要具有直接控制力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船队和特种支持保障装备,以有效应对常态、非常态突发事件,需要国家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部分核心技术和装备具有不可控性,往往只能依靠自身研发实力和盟友支持;
三是对海运通道具有影响力和控制力,涉及复杂的地缘政治形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需要国家综合国力和盟友的支持。遍布全球的海运网点,有利于国家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等突发事件快速做出反应。
海运竞争性是国家发展海运的经济追求。作为全球化的海运业,竞争主要体现在国际海上运输、码头运营和现代航运服务业等三个方面,其宏观标志为国家服务贸易。
国际海上运输和码头运营等直接体现在运输服务贸易,而现代航运服务业,则体现在金融、信息和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竞争的微观体现为国际航运企业、国际码头运营商的竞争,即企业国际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
而现代航运服务业竞争主要体现为国际港口城市—现代航运服务提供者集聚规模,竞争的标志为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特别是在船舶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聚集规模和结构上。
海运竞争的全球性,要求一国立足海运市场周期性和技术经济特性,建立不劣于其他海运大国的海运融资政策、税收政策和战略性补贴政策,形成良好的海运生态圈,以有效利用国际、国内海运资源和市场,参与全球海运竞争。
海运引领性是国家在全球海运治理体系中作用、影响力和话语权的追求。
引领性源于其海运实力,包括规则制定能力、规则执行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这种实力首先体现为海运全球性存在、服务创新、管理与技术创新、维护通道安全和海难救助等方面的能力。
其次是对国际相关组织形成和运行发挥积极作用,在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中具有创新提出、协调推动和维护执行能力;
第三方面体现为海运价值观舆论宣传能力,倡导海运开放、竞争、安全、绿色发展,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海运业进步。
海运引领性依托于国家的综合国力、海运发展成就和对世界海运发展的贡献,需要一大批熟了解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优秀专业队伍,包括公务员、企业家、科技人才、海员和国际海运活动家等,是海运人才队伍建设持之以恒谋划和奋斗积累的结果。
2. 国际航运通道
中国主要的航运河流有长江。我国长江中下游是我国长江沿线省市的重要的航运枢纽包括重庆,湖北省的武汉和南京,上海等省市区。长江的船舶货物运输量是我国各条大江大河的最多的京杭大运河也是我国航运河流之一尤其是杭州到江苏的,目前京杭大运河的船只货物运输量也比较大,澜沧江,澜沧江是一条国际河流,在东南半岛,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媚公河,我国南方,云南等省到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等国家的主要航运通道
3. 中国的航运
中国近代航运发轫于招商局轮船。时间大概是李鸿章奏请朝廷建立招商局轮船公司。招商局轮船是李鸿章发起建立的,这是洋务运动中由军工企业转向兼办民用企业、由官办转向官督商办的第一个企业。这也是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具体的资料你可以查一下招商局轮船的历史,他的发展变迁基本代表了近代中国航运业发展历程。
4. 中国内陆航道
内河码头常见吨级在50-3000吨之间,主要取决于港口所在航道的通航条件,譬如南宁最大一般在1000吨以下,多在500吨左右,而珠三角一般都在1000吨左右。由于吨级越小,船舶效益越差,所以300吨以下的内河码头会越来越少。
5. 航运危险吗
1、地形:平坦,流速缓,易于航运。2、气候:①降水季节分配均匀,流量稳定有利于航运;②冬季气温高于0℃,无结冰期,通航时间长。3、土质:土质紧密,水土流失少,河流含沙量小,航道深。4、经济因素:流经区域经济发达,航运效益好。
航运
航运表示透过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等方式来运送人或货物。一般来说水路运输的所需时间较长,但成本较为低廉,这是空中运输与陆路运输所不能比拟的。
水路运输每次航程能运送大量货物,而空运和陆运每次的负载数量则相对较少。因此在国际贸易上,水路运输是较为普遍的运送方式。15世纪以来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社会与自然景观。
6. 国内航线安全吗
1.登机前,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一切行李物品,必须接受机场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否则不准登机。这是为了防止枪支、弹药、凶器、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航安全的危险品被带入机场和机舱,以便维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2.行李。国内航线全票或半票旅客,每人的免费行李额,按第一种票价购票的,一等舱位20千克,普通舱位15千克;按第二种票价购票的,一等舱位30千克,普通舱位20千克。超过免费限额的行李,应按规定行李运价付费,并在航班有空余吨位时才能与旅客同机运出。
3.随身携带物品。重量以5千克为限,超过上述重量或体积的物品,应按规定分别作为行李或货物托运。国际航线旅客每人可免费携带下列手提物品:手提包、大衣、雨伞、手杖、少量读物、婴儿食品、婴儿摇篮以及供病人用的可折叠的轮坐椅。
4.乘坐国内班机,在机舱内一律不允许吸烟;乘坐国际班机,旅客只能在指定的吸烟区内吸烟,烟头必须掐灭后放进烟灰盒内。禁止在机内的厕所里吸烟。
5.机舱内有灭火设备、氧气设备及紧急出口设施,飞经海上的飞机还有救生衣。这些设施只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由机组人员组织旅客使用。
6.飞机最容易发生危险的时候是起飞和降落的时候,这时要系好安全带,仔细听乘务员讲解怎样应付紧急事故。
7.应当了解有些人不适宜乘坐飞机旅行。有心血管病史的人。刚做过眼睛手术或头脸部手术的人最好也避免搭乘飞机。此外,妇女在怀孕的最初三个月,因胎儿还不稳定,加上生理上难免有些不舒适,也不适合乘坐飞机;怀孕的最后一个月,也最好别乘飞机,以免因低氧引发早产。
8.学会运用飞机上的氧气设备。现代大型客机一般都在一万米以上的高空飞行。为了保证空勤人员和旅客的正常生活,座舱与外界密封隔绝,并设置了专门的设备,对座舱进行调温和增压。
除此之外,还设有固定式和携带式氧气设备。正常飞行时,旅客不必使用氧气。
9.登机后的注意事项。登上飞机后,应仔细阅读面前袋子内的乘机安全手册。认真听取乘务员关于处理紧急情况措施的介绍。这对于第一次或较少乘坐飞机的人来说尤其重要。要熟悉一下自己周围的环境,特别是看清离自己座位最近的紧急出口的位置。按照机上要求系好安全带是必须重视的事。1993年4月6日,国内一架客机在航行中遇到强大的垂直气流,飞机在高空短暂失控,引起剧烈颠簸,机上未扣好安全带的乘客被抛向舱顶,造成两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7. 航道堵塞对中国的影响
苏伊士运河被堵有利的方面在于促进了中欧班列的发展,对北极航道也有推进作用。
不利的方面在于对贸易产生了影响,延缓了货物的运输,甚至有时候产生了短缺现象。
8. 中国航运通道安全吗现在
因为海洋主权和权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保卫辽阔的蓝色国土,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海军的神圣使命。
释义:
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而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利益。海洋维系着中华民族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擦边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没有系统正确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认识到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的重要性,没有战略和政策支撑的海洋事业发展往往会迷失方向。海洋管理体制久议不决,海洋管理机构改革方案难以出台,摇摆不定,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现代意义上海洋管理理论的支撑。国家海洋管理如果走一步看一步,就会落后、矛盾、低效。总之 海洋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巨大、不可形容的重要性!
9. 中国航运通道安全吗知乎
答:中国和马六甲海峡有着很深的渊源。历史上,中国航海家通过这条海峡的时间要远远早于西方人。15世纪初的明朝永乐年间,郑和率领庞大的舰队,穿过马六甲海峡,破万顷碧浪,驶过浩瀚的印度洋,将中国人的足迹留在了西亚和东非。时至今日,马六甲海峡沿岸仍保留着中国境外最大的华人墓地,其中有些墓地可以追溯到郑和下西洋时代。
600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马六甲海峡之于中国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
从航运上来说,马六甲海峡距中国领海很近,是中国通往印度洋的重要通道。一旦马六甲海峡被本地区以外的别有用心的势力所控制,势必会影响中国的航运安全,尤其在国际局势存在变数的情况下,这条航道随时可能因战事而被阻断。
10.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